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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諸人告種,亦免糧役三年。三年後如果成熟,量納 輕糧。如有不遵,官吏里甲人等一體治罪。各州縣官 有設法招撫流民復業,及招人開墾承種荒白田地 數多者,俱作賢能官,保薦擢用。」

凡附籍人戶。嘉靖六年詔「巡城御史嚴督各該兵馬 司官、查審京師附住各處軍民人等。除浮居客商外。 其居住年久、置立產業房屋鋪面者,責令附籍宛大 二縣、一體當差。仍暫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冒假衛 所籍貫者,行勘發遣」

嘉靖九年令查勘流民寄住年久者,准令附籍。又題 准歸併里甲查造委官,及行各該撫按官,查軍民匠 竈一體分戶之法。 按《明會典》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屬流民, 置有產業,住種年久者,准令附籍當差。其餘俱各省, 令回籍生理。如或曾經為盜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 境潛住者,許地方里老舉首拏問。若富豪大戶容留, 及知而不舉者,查照律例,從重問擬。又令撫按官招 撫流民,令各還鄉。查將本處倉庫堪動錢糧,并近開 事例銀兩,量給牛具、種子,使各安生業,毋致失所。 凡附籍人戶,九年題准:今後大造之年,各該州縣,如 有流民在彼寄住年久,置有田產家業,不願還鄉者, 查照流民事例,行文「原籍查勘明白,許令收造該州 縣冊內,填入格眼,照例當差納糧。不許捏為畸零等 項名色,及破調容隱,作為貼戶,查出依律治罪。其不 願入籍者,就令還鄉。」仍行該州縣安輯得所,免其雜 泛差役,三年

又按《會典》九年題准:各處州縣查審消乏里分不成 甲者,驗其丁產歸併,務使一十一戶為一甲。

凡查造委官。九年題准、「吏部將浙江等十三布政司 官,每司各推一員疏名上請。及行南北直隸撫按官 會推所屬佐貳官,每府州各一員,疏名上聞。各提調 督理大造黃冊,不許別項差占。仍降敕:各該委官,以 便行事。若有紙張粉飾差錯稽遲等弊,俱聽後湖管 冊官指名參究,不分已未陞遷,俱照例以罷軟黜退。」 按《圖書》編軍匠開戶。嘉靖九年十月內,戶部題「該學 士桂奏為授時任民事。臣考近來有工匠不許開戶 之例,蓋為軍匠逃亡事故而設。邇來軍戶有原不同 戶而求告合戶者,又有串令近軍同姓之人投告而 合戶者,匠籍亦然。於是軍匠有人及數千丁,地及數 千頃,輒假例不分戶為辭。於是里長」甲首人丁事產 不及軍匠人戶百分之一,其法止當不分軍民匠竈 等籍,限田限丁,將州縣人戶事產通融總筭,一體分 戶等因。該本部查得《大明會典》內一款:凡軍戶子孫, 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 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 丁盡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 等捏作丁盡戶絕,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 罪。今本官奏,要將州縣人戶通融總算,一體分戶。蓋 欲同籍,則承軍伍之役,分戶則應里甲之差。今如湖 廣之垛籍、山東之分開審差是矣。合行各該撫按官 查照施行。

嘉靖十年、令今次黃冊、照依舊式穿甲攢造

按《明會典》「十年,令巡按御史備行布政司及南北兩 直隸府州縣今次黃冊,照依舊式穿甲攢造,違者聽 後湖管冊官查究。」

嘉靖二十一年黃冊《民數》:

按《圖書編黃冊民數》:「嘉靖二十一年,南北直隸并浙 江等十三布政司,戶總計九百九十七萬二千二百 二十九,口總計六千二百五十三萬一百九十五; 南直隸戶二百一萬五千六百四十六,口一千四十 萬二千一百九十八。」

北直隸、戶四十四萬八千六十一。口四百五十六萬 八千二百五十九

浙江布政司戶一百五十二萬八千一百五十七。口 五百一十萬八千八百五十五

江西布政司戶一百三十五萬七千四十八。口六百 九萬八千九百三十一

湖廣布政司戶五十四萬二千九百一十五。口四百 四十三萬六千二百五十五

山東布政司戶八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二。口七百 七十一萬八千二百二

山西布政司戶五十九萬二千八百九十。口五百六 萬九千五百一十五

河南布政司戶六十萬三千八百七十一。口五百二 十七萬八千二百七十五。

福建布政司戶五十一萬九千八百七十八。口二百 一十一萬一千二十七。

四川布政司戶二十六萬八百八十五。口二百八十 萬九千一百七十

陝西布政司戶三十九萬五千六百七,口四百八萬 六千五百五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