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8 (1700-1725).djvu/51

此页尚未校对

廣東布政司戶四十九萬二千九百六十一,口二百 五萬一千二百四十三。

廣西布政司戶二十萬九千一百六十四。口一百九 萬三千七百七十。

雲南布政司戶一十二萬三千五百三十七。口一百 四十三萬一千一十七

貴州布政司戶四萬四千二百五十七。口二十六萬 六千九百二十

嘉靖二十四年議准:「海州疲憊,停其原額富戶。」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議准:「直隸海州地方疲憊,其原 額富戶俱停革。」

嘉靖二十九年題准、「減富戶銀兩」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題准將原收富戶銀內動支四 百兩,給宛、大二縣廂長代役,仍行各原籍查各富戶 果係逃亡,節年累徭戶幫僉者,自本年為始,每名減 銀一兩,止徵二兩解部,如前收給,立法稽考。如本戶 尚有丁者,於本戶徵銀,不許累及別甲。其二十八年 以前全徵在官者,立限解部,轉發濟邊。

嘉靖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移者給文遣歸。又令 大造黃冊。

按《明會典》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永平河間海 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萊者,給文遣歸。勢家占恡不發 者,以隱匿逃軍論。 又按:《會典》四十一年,令大造黃 冊,完解後湖之日,管冊官即會大數繕寫。首列祖宗 以來戶口、田土、稅糧總數,繼開今日總數,務期簡核, 進獻御覽。在湖庫匠舊止一百一十名,各庫冊雖及 二年,難以曬晾一周。今後每一大造庫房三十間,量 加四十二名,聽將查冊書手分派。每書手二名,領匠 八名,將庫冊清曬,周而復始,永為定規。有作弊毀裂 冊籍等項,比棄毀《制書》律論。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一年題准:吏部將浙江等十三 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員疏名上請,及行南北直隸 撫按官會推所屬佐貳官,每府州各一員疏名上聞。 各提調督理大造黃冊,不許別項差占。仍降敕各該 委官,以便行事。若有紙張粉飾、差錯稽遲等弊,俱聽 後湖管冊官指名參究,不分己未陞遷,俱照例以罷」 軟黜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