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萬六千九百四十八口。
寧國府「人戶」五萬二千一百四十八戶,人口三十八 萬七千一十九口。
池州府「人戶」一萬八千三百七十七戶,人口八萬四 千八百五十一口。
太平府「人戶」三萬三千二百六十二戶。人口一十七 萬六千八十五口。
安慶府「人戶」四萬六千六百九戶。人口五十四萬三 千四百七十六口。
《廣德州》「人戶四萬五千二百九十六戶,人口二十二 萬一千五十三口。」
《徐州》「人戶三萬七千八百四十一戶,人口三十四萬 五千七百六十六口。」
滁州:人戶六千七百一十七戶,人口六萬七千二百 七十七口。
《和州》「人戶八千八百戶,人口一十萬四千九百六十 口。」
皇清
國初戶口定制
《大清會典》:「八旗壯丁,歲有增益,立法編審,最為詳密。」
其投充買賣人口,漸為限制,具有成規,備列于後:
國初定、「每壯丁三百名、編為一佐領 。」 又
諭「編審各旗壯丁時。令各該佐領稽察已成丁者增」
《入丁冊》,其老弱幼丁不應入冊,係瀋陽者赴瀋陽勘驗,係東京者赴鞍山勘驗。有隱匿者,壯丁入官,伊主及該佐領撥什庫各罰責有差 。又定:置買人丁及新成幼丁,許令編入本佐領,誤編入別佐領下者退回 。又
諭「八旗新添壯丁。每旗編佐領三十。有逃亡缺少者」
「于諸王、貝勒、貝子等府壯丁內撥補足額,仍將該佐領治罪。嗣後每三年編審一次 。」 又定:每佐領編壯丁二百名 。又定:凡旗下人遠離本佐領居住者,人口財物入官,該佐領撥什庫罰責有差 。又定旗員子姪俟十八歲登記部檔後,方許分居。如未及歲數擅分居者,議罰 。又定首先登城壯丁,准其開戶,並將胞兄弟「嫡伯叔帶出,仍償原主身價 。」 又定:新滿洲壯丁,令酌撥舊丁內編成佐領,
凡撫養承嗣
國初定:無嗣人撫養他人之子,許報明該旗王、貝
勒都統,送部註籍。增入本佐領壯丁數內。若私自撫養者,斷回原主。
凡買賣人口
國初定、旗下買賣人口、赴各該旗市交易。若越至
他旗市被執者,身價二分入官,一分給拏獲之人 。又定:「滿洲壯丁越旗賣出被首者,身價二分入官,一分給首告之人。買主無罪,該管佐領知情者治罪。壯丁撤回,撥給本旗。不知情者,壯丁撤回,撥給本佐領下貧人 。」 又定:「有將人父子、兄弟、夫婦分賣者,所賣之族俱入官 。」 又題准:「陣獲人口,有將夫婦分賣者,仍令給」 還。完聚不入官,賣主鞭責。
天聰五年
《大清會典戶律》,凡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天聰五年。
題准:「凡違法擅為喇嘛及私建寺廟者治罪。若已經呈明禮部者,酌議准行。」
崇德八年
《大清會典》「戶律,凡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崇德八年。
二月二十六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除部冊紀載「寺廟」外,有不遵禁約、新
行刱建修整者,治以重罪。其該管佐領《撥什庫》亦罪之。「欽此。」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編審八旗壯丁。順治元年題准王、貝勒等
府《壯丁》,每二名、令一名披甲。
凡投充人口。順治元年定、凡旗下漢人、有父母兄弟妻子、情願入旗同居者、地方官給文赴部入冊、不許帶田地投獻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順治二年題准「畿輔管莊人」
等強壓愚民及工匠,勒令投充者,「在內許赴戶部、五城御史、順天府,在外赴道、府州縣告理,審實釋放 。」 又題准:有假借投充,冒名奴僕,混託廝養,或悍奴欺壓故主部民,凌厲本官,及慢侮縉紳,傾陷富室,占騙人口財物者,事發治以重罪。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順治三年題准,自次年為始。
漢人投充旗下,永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