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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題准:凡無嗣人家產,親兄弟承受者不議。若伯叔及兄弟之子承受有親生女者,給家產三分之一。若疏族人承受,其女給家產五分之二。若應歸佐領撥給者,其女給家產之半。若數少難分及分撥餘剩者,俱給承受之人。凡分給女子,無論人數,止于應給分內分撥。

凡贖取人口。康熙七年覆准、私贖叛逆家屬、照例治罪。人口身價、俱入官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八旗壯丁。」康熙八年題准凡調補

管別佐領者、止准帶本家壯丁。若將伊兄弟族中壯丁帶往者、俱令償還。

凡投充人口康熙八年

詔「投充人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該管佐領、連坐本犯。」

正法。妻孥家產入官、罪不至死者、本犯及妻孥入官。嗣後地方有司、遇投充人犯、罪與屬民一體責治

凡買賣人口。康熙八年題准、旗下買民、令本管官用印。若隔屬官用印、照拏解良民例議處。所買之人、釋放為民。兩主各鞭責有差 又題准、有將定例後所買之人、捏作定例前年月用印者。事發用印官及買者賣者、俱加等治罪 。又

詔「差遣官員並督撫提鎮大小各官、不許買《良民為》」

奴、及轉相餽送,永行禁飭,違者照「略買良民例治罪。」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康熙九年題准、凡官員將投

充人稱為「納糧之民」 ,並改糧冊年月移送者,革職,轉申上司,降一級調用,巡撫罰俸一年。如先稱不係投充,後報投充者,地方官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戶律》,凡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康熙十年

議准:「凡隱留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者,都統、副都統、參領罰俸一年,佐領、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隱留之人,係有職任官革任,無職任官革職,係平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 又覆准:「凡無業之人,在街道打手鼓、踢石毬者,拏送到部,係旗下人,鞭五十,係民,責二十板。」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十一年覆准賦役、

《全書》內浙江等省婦女小口徭銀改為「食鹽鈔銀」 ,直隸流寓及山西久流近流人丁改為「實在人丁」 ,幼丁改為「新編人丁。」

凡買賣人口,康熙十一年議准:「凡在順治十年以前,買人未用印信,審時中証明白者,斷與原主;或無中証文契,本人自稱賣身是實者,亦斷與買主。自順治十一年以後,買人雖有《中保》,未曾用印者,斷出為民。」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十二年覆准直省

編審概令繕疏具題

凡買賣人口。康熙十二年題准、旗下買民、查係白契斷出為民者、即遞解原籍。令地方官具文報部、并督撫備照

凡收養孤老,康熙十二年題准:赤子關係,人命拋殘,有戾天和,凡旗下民人,有貧窮不能撫養其子者,許送育養嬰兒之處,聽其撫養。如有輕棄道塗,致傷生命,及家主逼勒奴僕拋棄嬰兒者,責令八旗佐領、五城御史、嚴行禁飭。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十三年議准:江南

有「隱佔、詭寄、包攬諸弊,皆因賦役不均。宜通計該州縣田地總額與里甲之數均分,辦糧當差。不許豪戶多佔隱役,苦累小民。其推收編審,悉照均田均役,聽民自相配搭。」

《凡招民復業》康熙十三年覆准、「凡招回原籍之民,照招徠外省流民例議敘」

凡編審《八旗壯丁》。康熙十三年覆准,「八旗每佐領編壯丁一百三四十名。餘丁彙集、另編佐領。或所餘丁僅百名以上不足定額者,該旗王、貝勒、貝子、公等併都統、副都統、佐領、酌驗無誤披甲當差。」 出結移送到部、亦准編作佐領。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招民復業,康熙十四年,覆准招回原籍。

「流民」 止議敘州縣官,其司道等官不得議敘。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康熙十五年題准:嗣後有以

投充滿洲之人,稱為「納糧之民」 者,地方官降一級調用。轉申上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先稱不係投充,後報投充者,地方官罰俸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