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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管上司罰俸六個月,巡撫罰俸三個月。凡買賣人口,康熙十五年題准、「旗下買民,令正印官用印准買。」 若在地方犯罪逃出賣身者,保人係民,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係旗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原價追還給主。賣身人遞解本地方官,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仍照所犯罪,依律究治。其旗人詭稱民人賣身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保人係旗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若係逃人,照常鞭刺。又賣身人謊寫他人姓名者,照《光棍》為首例,保人照光棍為從例治罪。又賣身人假捏籍貫姓名,不從實開寫者,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仍斷與買主。保人係民,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係旗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十七年覆准直隸

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及江蘇等處歸併衛所屯丁,向俱照州縣例編審徵銀。今安徽等處及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歸併衛所屯丁,亦令照州縣人丁例一體編徵。

凡買賣人口,康熙十七年覆准:滿洲、蒙古人口,不許賣與漢軍,民人亦不許給送。違者,將所賣人併價入官買主。賣主係官,革職,係護軍撥什庫,披甲當差。閑散旗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該管佐領、驍騎校知情者,革職,撥什庫鞭一百,收稅官亦革職。其喀爾喀、厄魯忒人,亦不許賣與漢軍民人。違者亦照此例治罪。

凡贖取人口。康熙十七年議准、滿洲蒙古家人、其主願令贖身在本佐領、及本旗下者、聽。若違禁放出為漢軍民人者、照買賣例治罪

康熙十八年

七月二十八日

上諭「大學士明珠、李霨、尚書宋德宜、左都御史魏象。」

樞學士《佛倫》:「地震示警,災及軍民。朕居高御物,勤恤民隱,遇茲變異,惻怛彌殷。其摧塌房屋、壓傷人口,惟恐五城御史不能逐戶細察,止憑司坊官員總甲人等開報,未盡詳確,不得均霑實惠。應分遣不在五城滿、漢御史,詳加稽察,著都察院遵行。」

上諭大學士:「明珠、地震,傾倒民居;朕心憫念,至於窮」

苦。「兵丁出征在外,房屋毀壞,妻子露處,無力修葺,更堪惻然。可敕該部行令八旗各佐領下官員殷實者共相存恤,出貲修助,俾貧困之家早獲寧居。該旗都統、副都統、參領親行詳察,毋致遺漏,使窮苦之人,妻子無棲息之所,朕亦時加訪問。若有玩忽,該旗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俱從重治罪。」

上諭大學士明珠,「茲因地震,五城地方房屋傾頹,貧」

苦,小民不能補葺,朕心特為軫念。兩鄰十家戶有互相存恤之義,可協助修理。如官紳富民願捐貲為貧民修理房屋者,該管官酌量獎勵。其令都察院行五城御史遵行。

八月十八日

上諭戶部侍郎薩木哈:「通州、三河等處地震、災變壓」

傷人口無人收瘞,殊為可憫。戶工二部會同將旗下及民人房屋并各寺廟內有見被壓埋者,作何察明數目,其速議具奏。

《大清會典》。「凡買賣人口,康熙十八年題准、凡旗人買」

《民用印衙門》呈送戶部轉行該撫,令地方官曉諭里甲。如用印官十日內不將買人緣由報部者,罰俸一年。竟不報者,降一級。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買賣人口,康熙二十一年題准直省駐

防各官及提鎮以下等官,概不許買本省之民。違者,降二級調用。若縱令家僕買者,照本官買人例議處。該管官失察,降一級留任。其駐防甲兵,量許少買民人,令賣身人親至地方官處取具口供存案,立契,寫「情願」 字樣用印。若未經取供,文契雖有「情願」 字樣,實係勒賣者,買主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若本官囑託兵丁買者,照本官「買人」 例議處。如本主在京家僕披甲,在外駐防者,准買。其在外駐防官之家僕披甲者,不准買。

又題准:「地方各官不遵定例」 ,妄用印信及非

正印官擅用印信者,降一級調用。

凡贖取人口,康熙二十一年覆准、旗下用印所買之人及舊奴僕,內有年老疾病,各主情願准贖者,呈明都統,移送戶部,令其贖出為民。若將年壯舊人借稱贖出者,照買賣例治罪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買賣人口,康熙二十二年議准。滿洲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