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8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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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私意行於宮禁,而災禍延於閭閻;小人用於廟堂,而毒害及於黎庶。人君之欲蕃民生者,其尚「去讒遠色」 ,賤貨而一於貴德也哉!

徐幹曰:「夫治平在庶功興,庶功興在事役均,事役均 在民數周,民數周為國之本,故民數者庶事之所自 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合貢賦、以造器用、以 制祿食、以起田役、以作軍旅,國以建典、家以立度,五 禮用修,九刑用措,其惟審民數乎?」

臣按:今制每十年一次《大造黃籍》,「民年十五為成丁,十四以下為不成丁」 ,蓋得此意。

杜佑曰:「古之為理也,在於周知人數,乃均其事役,則 庶功以興,國富家足,教從化被風,齊俗一夫然,故災 沴不生,悖亂不起,所以《周官》有比、閭、族、黨、州、鄉、縣、鄙 之制,維持其政,綱紀其人,獻民數於王,王拜受之。其 敬之守之,如此其重也。」及理道乖方,版圖脫漏,人如 鳥獸,飛走莫制,家以之乏,國以之貧,姦宄漸興,傾覆 不悟斯政之大者遠者。將求理平之道非無其本歟。

臣按:古人有言,「觀民之多寡可以知其國之強弱」 ,臣竊以為非獨可以知其強弱,則雖盛衰之故、治亂安危之兆,皆於此乎見之。是以人君常於拜受民數之後,閱其版籍、稽其戶口,以知其多寡之數。今日之民較之前世多歟,吾則求所以致其多之之由,兢兢焉益思所以保養之寡歟必求所以致其寡之之故,汲汲焉益求所以改革之。如此則危者可安,亂者可治,而衰者可由是而盛矣。

《傅算之籍》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于版,辨其國 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及 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 之日,獻其數于王。」

臣按:所謂「版」 者,即前代之黃籍、今世之黃冊也。周時惟書男女之姓名、年齒,後世則凡民家之所有丁口、事產皆書焉,非但民之數而已也。我朝每十年一大造,其冊首著戶籍、次書其丁口,次田地、房屋、牛隻。凡例有四:曰舊管、曰開除、曰新收、曰實在。今日之舊管即前造之實在也。每里一百一十戶,十戶一甲,十甲一里,里有長,轄民戶十,輪年應役,十年而周,周則更大造,民以此定其籍貫,官按此以為科差,誠有如徐氏所謂「庶事之所從出而取正焉」 者也。版籍既定,戶口之或多或寡,物力之或有或無,披閱之頃,一目可盡,官府遇有科差,按籍而註之,無不當而均矣。然民偽日滋,吏弊多端,苟非攢造之初,立「法詳盡,委任得人,則不能禁革其脫漏、詭寄、飛走那移之弊。請當大造之年,戶部定為則例,頒行天下。凡所造之冊,必須縣冊詳于府、府冊詳于布政司、司冊詳于進呈者。其縣冊當如《諸司職掌》所載。凡各州縣田土必須開具各戶若干及條段四至。府冊止書地名,司冊及進呈者則否。如此則官府」 科差有所稽考得以驗其貧富,民間爭訟有所質證得以知其虛實,遇有旱潦有所優免不至于混而無別矣。

秦用商鞅之法,「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 力役,三十倍于古。」漢興,循而未改。

臣按:「更卒」 謂給郡縣一月而更者,正卒謂給中都官者也。

漢高祖四年,初為《算賦》。

臣按:後世戶口之賦始此,蓋古者有田則有稅,有身則有役,稅出財、役出力,惟游惰無職事者則抑之,俾視夫家出征稅焉,非有所利之也。自漢計口出算之後,則凡為民者有身則有庸,力役之外計口出財,遂為後世定制。

《景帝二年》,男子年二十始傅。

臣按:傅,著也,言著名籍以給公家繇役也。漢制,民年二十二始傅,五十六乃免,至是景帝更為異制,令男二十始傅,則是民之一生供繇役、出口賦凡三十有六年也。

齊高祖詔朝臣曰:「《黃籍》,人之大紀,國之理端。自頃民 偽已久,乃至竊注爵位,盜易年月,或戶存而文書已 絕,或人在而反記死叛,停私而去隸役,身強而稱六 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雖卻改籍書,終無得 實。若約之以刑則人偽已遠;若綏之以德又未易可 懲。諸賢並深明理體,各獻嘉謀,以何科筭能革斯弊?」

臣按:「冊籍之弊,古今一律,國初洪武五年戶部發下戶由以定民籍,十四年始大造,自是以來,每十年一攢造。民年十五為成丁,未及十五為未成丁,官府按冊以定科差,脫漏戶口者有禁,變亂版籍者有刑,凡有科徵差役,率驗其戶口、田產立為等第,敷役者不得差貧賣富,受役者不得避重就輕,其制度可謂詳」 盡矣。然歲久弊生,非止一端,固非一二日禁革所能盡,亦非一二人智慮所能周也。請自今遇大造之年,先期敕戶部移文天下司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