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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十六卷目錄

 農桑部彙考七

  元憲宗一則 世祖中統三則 至元十五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二則 武宗至大

  二則 仁宗皇慶二則 延祐四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順帝至元一則 至正五則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九則 成祖永樂九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五則

   英宗正統四則 代宗景泰二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七則

食貨典第二十六卷

農桑部彙考七

憲宗四年六月以姚樞為勸農使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按《世祖本紀》云云。

世祖中統元年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農事者充隨處勸農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農桑,王政之本 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蠶而衣,不待耕而食,初無 所事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詔天下,國以民為本,民以 衣食為本,衣食以農桑為本,於是頒《農桑輯要》之書 于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見英識,與古先帝王無異, 豈遼、金所能比哉。中統元年,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 農「事者,充隨處勸農官。」

中統二年,初立「勸農司」,以陳邃等八人為使。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年夏四月乙卯,詔十路宣撫使 量免民間課程,命宣撫司官勸農桑,抑游惰,禮高年, 問民疾苦。八月丁未,初立勸農司,以陳邃、崔斌、成仲 寬、粘合從中為濱棣、平陽、濟南、河間勸農使,李士勉、 陳天錫、陳膺武、忙古帶為邢洺、河南、東平、涿州勸農 使。」按《食貨志》:「二年立勸農司,以陳邃、崔斌等八人 為」使。

中統三年,詔「諸路勸民開墾,不得妨奪農時。」

按《元史世祖本紀》:「三年夏四月甲辰,命行中書省、宣 慰司、諸路達魯花赤、管民官勸誘百姓開墾田土,種 植桑棗,不得擅興不急之役,妨奪農時。五月庚申,詔 撤吉思安撫益都路百姓,各務農功。十二月辛酉,詔 給懷州新民耕牛二百,俾種水田。」

至元元年詔俟農隙修涼樓以牧地給農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夏四月辛酉,御苑官南 家帶請修駐蹕涼樓,并廣牧地。詔涼樓俟農隙牧地 分給農之無田者。」

至元六年。命中書省。采農桑事。列為條目。頒行州縣 按《元史》世祖本紀。六年八月己卯。詔諸路勸課農桑。 命中書省采農桑事。列為條目。仍令提刑按察司與 州縣官。相風土之所宜。講究可否。別頒行之。

至元七年,始立「司農司」以勸農。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二月壬辰,立司農司,以參知 政事張文謙為卿,設四道巡行勸農司。閏十一月壬 辰,申明勸課農桑賞罰之法,十二月丙申朔,改司農 司為大司農司,添設巡行勸農使副各四員,以御史 中丞孛羅兼大司農卿。安童言:「孛羅以臺臣兼領,前 無此例。」有旨:「司農非細事,朕深諭此,其令孛羅總之。」

按:《食貨志》:「七年,立司農司,以左丞張文謙為卿司。」

「農司之設,專掌農桑水利,仍分布勸農官及知水利 者,巡行郡邑,察舉勤惰。所在牧民長官提點農事,歲 終第其成否,轉申司農司及戶部。秩滿之日,注於解, 由,戶部照之,以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體察焉。」 其法可謂至矣。是年,又頒《農桑之制》一十四條,條多 不能盡載。載其所可法者縣邑所屬村畽凡五十家 立一社,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增至百家者, 別設長一員,不及五十家者,與近村合為一社。地遠 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聽。其合為社者,仍擇數 村之中,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桑為事。凡種田者, 立牌橛於田側,書「某社某人」於其上,社長以時點視 勸誡。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點「官責之。其有不 敬父兄及兇惡者亦然。仍大書其所犯於門,俟其改 過自新乃毀。如終歲不改,罰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 有疾病凶喪之家不能耕種者,眾為合力助之。一社 之中災病多者,兩社助之。凡為長者復其身,郡縣官 不得以社長與科差事。農桑之術,以備旱暵為先,凡 河渠之利,委本處正官一員以時濬治。或民力不足 者,提舉河渠官相其輕重,官為導之。地高水不能上 者,命造水車,貧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給之。俟秋成之 後,驗使水之家,俾均輸其直。田無水者鑿井,井深不 能得水者聽種區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區種,仍以《區 田》之法散諸農民。」種植之制,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 土性「不宜者聽種。榆、柳等其數亦如之。種雜果者,每 丁十株,皆以生成為數,願多種者聽。其無地及有疾 者不與。所在官司申報,不實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種 苜蓿,以防饑年。近水之家,又許鑿池養魚并鵝鴨之 數,及種蒔、蓮、藕、雞頭、菱、芡、蒲葦等,以助衣食。凡荒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