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9 (1700-172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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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地,悉以付民,先給貧者,次及餘戶。每年十月,令州 縣正官一員,巡視境內有蟲蝗遺子之地,多方設法 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按《張文謙傳》,文 謙,邢州沙河人。至元七年,拜大司農卿,奏立諸道勸 農司,巡行勸課,請開籍田,行祭先農先蠶等禮。 至元八年,命勸農官舉察勤惰。按志稱九年今從本紀系八年 按《元史世祖本紀》,「八年冬十月癸巳,大司農臣言,高 唐州達魯花赤忽都納、州尹張廷瑞、同知陳思濟勸 課有效,河南府陝縣尹王仔怠於勸課,宜加黜陟,以 示勸懲。」從之。按《食貨志》:九年命勸農官舉察勤惰, 於是高唐州官以勤陞秩,河南陝縣尹王仔以惰降 職。自是每歲申明其制。

至元十年,詔遣使巡行,勸課農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年三月甲寅朔,詔申諭大司農 司,遣使巡行勸課,務要農事有成。十一月丁未,大司 農司言,「中書移文,以畿內秋禾始收,請禁農民覆耕, 恐妨芻牧。」帝以農事有益,詔勿禁按《食貨志》。十年 令探馬赤隨處入社與編民等。

至元十一年,詔以「勸課農桑」諭高麗。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一年三月己卯,詔以勸課農桑 諭高麗國王王植,仍命安撫高麗軍民總管洪茶丘 提點農事。」

至元十二年夏四月丁卯,罷隨路巡行勸農官,以其 事入提刑按察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六年,併勸農官入按察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五月丙辰,以各道按察司 地廣事繁,併勸農官入按察司,增副使、僉事各一員, 兼職勸農水利事。」

至元十七年,敕「衛兵毋踐民田,給割隸柳林戶牛種 農具。」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七年秋七月甲寅,發衛兵八百 治沙嶺橋,敕毋踐民田。冬十月辛巳,立營田提舉司, 從五品,俾置司柳林,割諸色戶千三百五十五隸之, 官給牛種農具。」

至元二十年。五月甲戌。設高麗國勸農官四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三年,給屯田軍農具牛種,頒《農桑輯要》,書 黜陟勸農桑之勤怠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三年春正月丙申。以新附軍 千人。屯田合思罕關東曠地。官給農具牛種。六月乙 巳。詔以大司農司所定《農桑輯要》書頒諸路」按《選 舉志》。二十三年。「詔勸課農桑克勤奉職者。以次陞獎。 其怠於事者笞罷之。」

至元二十四年二月甲辰,陞江淮行大司農司事,秩 二品,設勸農營田司六,秩四品,使、副各二員,隸行大 司農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詔遣使諸道勸農。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正月癸丑,詔行大司 農司、各道勸農屯田司,巡行勸課,舉察勤惰,歲具府 州縣勸農官實跡以為殿最。路經歷官、縣尹以下並 聽裁決。或怙勢作威侵官害農者,從提刑按察司究 治。募民能耕江南曠土及公田者,免其差役三年,其 輸租免三分之一。江淮行省言,兩淮土曠民寡,兼并 之家皆不輸稅。又管內七十餘城止屯田兩所,宜增 置淮東西兩道勸農營田司督使耕之。」制曰:「可。」按 《食貨志》:二十五年,立行大司農司及營田司於江南。 至元二十八年,頒《農桑雜令》,又諭止江南長吏親行 勸課。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八年。「頒農 桑雜令。是年又以江南長吏勸課擾民。罷其親行之 制。命止移文諭之。」

至元二十九年。諭廉訪司兼察農事。罰提調農桑官 帳冊。有差者。給甘肅牛具農器。令寧夏盡種穀麥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六月。詔諭廉訪司巡行 勸課農桑。九月癸酉。詔於甘肅兩界。畫地使耕。無力 者則給以牛具農器。寧夏戶口繁多。而土田半蓺紅 花。詔令盡種穀麥。以補民食按《食貨志》。二十九年。 以勸農司併入各道肅政廉訪司,增僉事二員,兼察 農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調農桑官,帳冊有差者,驗數 罰俸。故終世祖之世,家給人足,天下為戶凡一千一 百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為口凡五千三百六 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 已。

成宗元貞元年五月丙申詔以農桑水利諭中外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元年罷妨農之役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大德二年。詔廉訪司。治惰農。及有司勸課不至者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二年二月乙酉。詔諸郡。凡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