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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種怠惰。及有司勸課不至者。命各道廉訪司治之。

武宗至大二年苗好謙獻種蒔法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至大二年。淮西 廉訪僉事苗好謙獻種蒔之法。其說分農民為三等。 上戶地一十畝。中戶五畝。下戶三畝或一畝。皆築垣 牆圍之。以時收採桑椹。依法種植。武宗善而行之。 至大三年冬十月壬申。詔諭大司農司。勸課農桑 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三年申命大司 農總挈天下農政,修明,勸課之令,除牧養之地,其餘 聽民秋耕。

仁宗皇慶元年命司農舉諳知農事者用之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秋七月丙午,陞大司農 司秩從一品,帝諭司農曰:「農桑衣食之本,汝等舉諳 知農事者用之。」

皇慶二年,申諭勸課農桑。

按《元史仁宗本紀》,「二年二月丙辰,以亢旱既久,帝於 宮中焚香默禱,遣官分禱諸祠,甘雨大注。詔敦諭勸 課農桑。」「秋七月己酉,敕守令勸課農桑,勤者陞遷,怠 者黜降,著為令。」按《食貨志》:「二年復申秋耕之令,惟 大都等五路許耕其半。蓋秋耕之利,掩陽氣於地中, 蝗蝻遺種,皆為日所曝死,次年所種必盛於常禾也。」

延祐二年八月庚子詔江浙行省印農桑輯要萬部頒降有司遵守勸課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三年。以苗好謙善課農桑。風示諸道以為式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三年夏四月己亥。以淮東廉 訪司僉事苗好謙善課民農桑。賜衣一襲按《食貨 志》。「三年以好謙所至植桑皆有成效。於是風示諸道。 命以為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共蒔桑苗。以社 長領之。分給各社。

延祐四年,以桑社分給不便,令民各畦種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又以社桑 分給不便。令民各畦種之。法雖屢變。而有司不能悉 遵上意。大率視為具文而已。

延祐五年,命刊印《栽桑圖說》,散之民間。

按《元史仁宗本紀》:五年九月癸亥,大司農買住等進 司農丞苗好謙所撰《栽桑圖說》。帝曰:「農桑衣食之本, 此圖甚善。」命刊印千帙,散之民間。按《食貨志》:五年 大司農司臣言,廉訪司所具栽植之數,書於冊者,類 多不實。觀此,則惰於勸課者,又不獨有司為然也。

英宗至治二年詔畫蠶麥圖於鹿頂殿壁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二年八月戊寅,詔畫《蠶麥圖》 於鹿頂殿壁,以時觀之。」可知民事也。

泰定帝致和元年頒農桑舊制十四條於天下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致和元年春正月丁丑,頒農桑 舊制十四條於天下,仍詔勵有司,以察勤惰。」按《食 貨志》:「致和之後,莫不申明農桑之令。」

文宗天曆二年頒行農桑輯要及栽桑圖察勸農官勤惰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二月戊戌,頒行《農桑輯 要》及《栽桑圖》。按《食貨志》:「天曆二年,各道廉訪司所 察勤官內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陽裴縣尹等 凡四人。」其可考者蓋止於此云。

順帝至元元年申命察勸農官勤惰以憑黜陟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元年春正月癸巳,申命廉訪 司察郡縣勸農官勤惰,達大司農司,以憑黜陟。」

至正二年二月壬寅頒農桑輯要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八年夏四月乙亥,詔「守令選立社長,專一勸課 農桑。」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二年,中書省臣「請遣官巡視諸路,諭民依時 播種,貧者給以牛種,軍馬毋得踏踐。」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二年春正月壬子,中書省臣言, 河南陝西腹裏諸路,供給繁重,調兵討賊,正當春首 耕作之時,恐農民不能安於田畝,守令有失勸課。宜 委通曉農事官員分道巡視,督勒守令親詣鄉都,省 諭農民,依時播種,務要人盡其力,地盡其利。其有曾 經盜賊水患供給之處,貧民不能自備牛種者,所在 有司給之。仍令總兵官禁止屯駐軍馬毋得踏踐,以 致農事廢弛。」從之。

至正十三年,立「分司農司」,管畿內農務。又於江、浙、淮 東立農師,以募民多寡,給流官職名有差。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三年春正月辛未,命悟良哈台、 烏古孫良楨兼大司農卿,給分司農司印。西自西山, 南至保定、河間,北至檀、順州,東至遷民鎮,凡係官地 及元管各處屯田,悉從分司農司立法佃種,合用工 價、牛具、農器、穀種、召募農夫諸費,給鈔五百萬錠,以 供其用。庚辰,中書省臣言:「近立分司農司,宜於江浙、 淮東等處,召募能種水田及脩築圍堰之人各一千 名為農師,教民播種,宜降空名,添設職事敕牒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