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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什一。建具服殿、蠶室、繭館,俱如古制。仍於西內營 織堂,以終蠶事。

嘉靖十年、題准「籍田合用五穀種子、及耕牛農器。」又 命墾西苑內隙地為田、改築先蠶壇於西苑

按《明會典》「十年戶部題准:籍田五穀種子,每畝合用 一斗,本部發銀行順天府收買送用。以後年分,於收 穫數內照地存留備用。合用農器:犁四張,耙四張,鍬 十把,鋤十把,掀十把,扒十把,扠十把,鎌刀十把,掃箒 十把,蓑笠十副,磟碡四箇,大小麻繩共一百條,筐擔 十副,禮部發銀順天府置造。」每地一頃,合用耕牛四 「隻,禮部發銀順天府收買。每日草料,行裏牛房照數 放支,責付耕夫喂養。每地一頃,用夫十名,行順天府 於宛、大二縣取用,俱免本身差役,仍行太倉,每名月 支口糧五斗。」西苑耕斂嘉靖十年,上命墾西苑內 隙地為田。諭禮、工二部,「建帝社帝稷壇,每歲仲春秋 行祈報禮。於壇東北建殿曰無逸」,亭曰「豳風。」又建亭 曰「省耕」,曰省斂。每歲穫獲,上親臨觀,以重農事。置倉 曰「恒裕」,貯田之所入,以供祀事。又按《會典》,皇后親 蠶十年,改築壇於西苑,壇高二尺六寸,四出陛,廣六 尺四寸,甃以甎石。又為瘞坎於壇右方,深取足容物。 東為採桑臺,方一丈四寸,高二尺四寸,三出陛,鋪甃 如壇制。臺之左右樹以桑。壇東為具服殿三間,前為 門一座,俱南向。西為神庫、神廚各三間,右宰牲亭一 座。壇之北為蠶室五間,南向。前為門三座,高廣有差。 左右為廂房各五間,之後為從室各十,以居蠶婦。設 蠶宮署於宮左偏,置蠶宮令一員,丞二員,擇內臣謹 恪者為之,以督蠶桑等務。

按《大政紀》,「十年三月,建土穀祇先蠶壇於西苑。初議 皇后親蠶於北郊,至是,帝召張孚敬、李時詣西苑相 地,建土穀壇,乃併建先蠶壇於仁壽宮側,而毀北郊 蠶室焉。」

嘉靖十二年議准、「南直隸撫按官、於淮、揚二府、定委 佐貳官一員,帶管開墾荒田,招撫鹽徒歸農」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十三年,定《墾荒則例》。內苑繭成進絲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各處但有拋荒堪種之地,聽 召流移小民或附近軍民耕種,照例免稅三年,官給 牛具種子,不許科擾。如地主見其開種成熟,復業爭 種者,許赴官告明,量撥三分之一,給主二分,仍聽開 荒之人承種,各照畝納糧,十年之上,方行均分。敢有 恃強奪占者,官司問罪枷號,仍不准撥給。」

按《明通紀》:「十三年五月,內苑先蠶壇繭成,進絲。 嘉靖十四年,以通州曬米廠地召民佃種。」

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將通州新城西南角曬米廠 地四頃八十畝召佃,每畝定租銀一錢二分,歲該銀 五十七兩六錢。該州依期徵完解部,送太倉銀庫交 納。遇通倉修理公廨糧跳等項,呈部支用。其牆垣樹 株,盜伐損傷,責令佃戶賠補。

嘉靖十五年、令陝西邊外地召人佃種。各處田地沖 塌者、照例除豁。又添設直隸淮安通判一員、管治田 及水利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陝西中護衛河外境外地九 頃,糧一百八石。拋荒田二十五頃五十畝,糧三百六 石。撫按官召人佃種,每畝徵銀一錢,以備軍儲。」又 詔:「各處水塌沙壓等項田地稅糧,負累人戶賠納曾 經具奏者,撫按官查勘明白,照例除豁。各衛所有釋 放軍伍,遺下屯糧負累官旗賠納者,亦與查勘除豁。」 又題准甘肅鎮體勘過水衝沙壓、趹斷溝渠,及隔在 境外甘州前後永昌、涼州、鎮番、莊浪、西寧、古浪等衛 所,實屯起科,措辦邊儲田地共六百七十九頃六畝 一分六釐二毫,該糧六千九百五十九石九斗七升 四合四勺六抄,照例除豁,以蘇民困。或日後水退堪 以耕種,仍舊召人陸續佃種,以備軍儲。又添設直 隸淮安府通判一員治農。兼管水利

嘉靖十八年、添設浙江湖州府通判一員。住劄所屬 烏鎮地方。分理詞訟、追征錢糧、弭捕盜賊。兼管治農 水利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一年議准、「寧夏鎮近年撥與總兵官荒田。 退給軍民人等佃種。其各邊將官能自開地者、不在 此例」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議准,寧夏鎮近年撥與總兵官 東紅花等莊田三頃六十二畝,并革任太監所遺廟 兒等灘荒田二頃七十二畝,內副總兵一頃五十畝, 遊擊將軍一頃二十二畝,俱原係軍餘開墾屯田。行 令照數退出,聽巡撫衙門照舊給與軍民人等佃種, 辦納糧草。其各邊將官能使虜騎不敢臨邊住牧,於 邊外能自開地者、任其開墾耕種、不在此例」

嘉靖二十三年。添設鳳陽府通判一員治農。并責令 淮安徐州督農官。於各州縣鄉社。分設農耆等役。開 治荒地。招撫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