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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內侍詣皇后前奏:「禮畢。」退復位。內侍引皇后降自 南陛,歸幄次。少頃,奏請乘肩輿如初。內侍前導皇后 歸殿後閤,內侍奏「解嚴。」初,皇后降壇,內侍引內命婦 詣蠶室,尚功帥執鉤箱者以次從。至蠶室,尚功以桑 授蠶母,蠶母受桑縷切之,授內命婦。蠶灑一薄訖,內 侍引內外命婦各還次,皇后還宮。

宣和二年,有司請守令勸農,立四證驗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年,臣僚上言, 「監司守令官帶勸農,莫副上意,欲立四證驗之,按田 萊荒治之跡,較戶產登降之籍,驗米穀貴賤之價,考 租賦盈虧之數,四證具,則其實著矣。」命中書審定取 旨。

宣和六年二月己亥,躬耕籍田。閏三月辛巳,皇后親 蠶。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按《禮志》。宣和重定親蠶禮。 外命婦宰執并一品夫人。升壇侍立。餘品列於壇下。 六年閏二月。皇后復行親蠶之禮焉。

高宗建炎元年詔有司招農民歸業者賑貸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建炎元年五月, 「高宗即位,命有司招誘農民歸業者賑貸之,蠲欠租, 免耕牛稅。」

建炎二年。春正月丁亥。沿河給流民官田牛種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有司言。「諸道闕耕牛。請 下轉運訪求舊制。」詔可。

建炎五年,廣州教授林勳獻《本政書》,陳更定賦役之 法,詔以為桂州節度掌書記。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廣州州學 教授林勳獻《本政書》十三篇。大略謂:「國朝兵農之政, 大抵因唐末之故。今農貧而多失職,兵驕而不可用, 是以饑民竄卒類為盜賊。宜倣古井田之制,使民一 夫占田五十畝,其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游 惰末作者皆使為農。以耕田之羨雜紐錢穀以為什 一之稅。本朝二稅之數,視唐增至七倍。今《本政》之制, 每十六夫為一井提封,百里為三千四百井,率稅米 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每井賦二兵一馬,率為兵 六千八百人,馬三千四百匹。此方百里之縣,所出賦 稅之數,歲取五之一以為上番之額,以給征役,無事 則又分為四番,以直官府,以給守衛,是民凡三十五 年,而役始一遍也。悉上則歲食米萬九千餘斛,錢三 千六百餘緡,無事則減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稅 供之。匹婦之貢,絹三尺,綿一兩;百里之縣,歲收絹四 千餘匹,綿二千四百斤,非蠶鄉則布六尺,麻二兩,所 收視綿絹倍之。行之十年,則民之口筭、官之酒酤,與 凡茶、鹽、香、礬之榷,皆可弛以予民」,其說甚備。尋以勳 為桂州節度掌書記。

紹興二年苑中種麥育蠶詔兩浙收買牛具貸淮東人戶知興國軍王綯等以墾田增秩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建炎以來,內外用兵,所在多逃絕之田。紹興二年四月,詔兩浙路收 買牛具貸淮東人戶。七月,詔知興國軍王綯、知永興 縣陳升率先奉詔誘民墾田,各增一秩。又以修圩錢 米及貸民種糧,並於宣州常平、義倉米撥借。」

按《玉海》:紹興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上曰:「朕聞祖宗時, 禁中有打麥殿,今於後圃令人引水灌畦種之,亦欲 知稼穡之艱。」又謂輔臣曰:「宮中亦自育蠶,欲知女工 艱難,俾每事質儉。」

紹興三年,戶部言:「百姓棄產,許人請射,仍聽歸業。孤 幼親屬應得財產者,守令驗實給還。」又募佃江東、西 閑田,三等定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九月戶部 言「百姓棄產。已詔二年外許人請射。十年內雖已請 射及充職田者。並聽歸業。孤幼及親屬應得財產者 守令驗實給還。冒占者論如律。州縣奉行不虔。監司 按劾。從之。」先是,臣僚言:「近詔州縣拘籍被虜百姓稅 賦,而苛酷之吏不考其實。其間有父母被虜兒女存 者。有中道脫者,有全家被虜而親屬偶歸者,一概籍 沒,人情皇皇。」故有是命。十月,募佃江東西閑田,三等 定租:上田畝輸米一斗五升,中田一斗,下田七升。 紹興四年,聽兩淮民耕閒田。又貸廬州民錢買牛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十二月丁亥,聽兩淮避兵民 耕種所在閒田。按《食貨志》:四年,貸廬州民錢萬緡, 以買耕牛。

紹興五年,立《守令墾田殿最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夏四月丙寅,募民耕營田,官 給牛種。五月丁亥。立殘破州縣守令勸民墾田及拋 荒殿最格。秋七月甲午。詔殘破州縣親民官計到罷 之日戶口考殿最。按《食貨志》:「五年五月,立守令墾 田殿最格。殘破州縣墾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 次;增及九分遷一官;虧及一分降三季;名次;虧及九 分鐫一官,縣令差減之,增虧各及十分者,取旨賞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