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十八年十二月丙寅,借給被災農民春耕費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九年秋七月壬寅,頒《諸農書》於郡邑。十一月 丁未,立《州縣墾田增虧賞罰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年夏四月癸酉,置《力田科》,募江、浙、福建民 耕兩淮閒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二十年。「詔兩淮 沃壤宜穀。置力田科。募民就耕。以廣官莊。」
紹興二十一年,詔「權罷籍田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二十一年八 月,「詔權罷籍田司,免其官吏胥徒。太常少卿王普請 以印歸禮部,存卒八人以守壇壝及凡種植之物,農 三人以給種植,供禮科,典吏以寺吏兼之。」
紹興二十六年閏月己酉,命「離軍人願歸農者,人給 江、淮、湖、廣荒田百畝,復其租稅十年。」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七年三月甲午,除耕牛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年三月癸未,以淮東茶鹽司錢十萬緡充 募民墾田費。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乾道元年立勸課淮民種桑賞格又詔淮民種麥甚廣逃亡未收諸郡量口均給已歸者毋擾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春正月辛未。立兩淮守 令勸民種桑賞按《食貨志》:乾道元年正月,「都省言, 淮民復業。宜先勸課農桑。令丞植桑三萬株至六萬 株。守倅部內植二十萬株以上。並論賞有差。」二月三 省樞密院言,「歸正人貧乏者散居兩淮。去冬淮民種 麥甚廣。逃亡未歸。無人收穫。」詔諸郡量口均給。其已 歸業者,毋例擾之。
乾道四年,募民耕佃營田。知鄂州李椿言:「逃亡荒田, 召人請射緩租,其歸業者,別以荒田給之。」又給楚州 歸正人田及牛種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秋,罷關外四州營田官兵,募 民耕佃。十一月壬戌,遣知無為軍徐子寅措置楚州 官田,招集歸正忠義人以耕。」按《食貨志》:「四年,知鄂 州李椿奏,州雖在江南,荒田甚多,請佃者開墾未幾, 便起毛稅,度田追呼,不任其擾,旋即逃去。今欲召人 請射,免稅三年,三年之後為世業。三分為率,輸苗一 分」,更三年增一分,又三年全輸歸業者,別以荒田給 之。又詔楚州給歸正人田及牛具、種糧錢五萬緡。 乾道六年,詔群臣均役法,嚴限田,抑游手,務農桑。監 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二月壬寅,詔諭大臣,均役法, 嚴限田,抑游手,務農桑。按《食貨志》:六年二月詔曰: 「朕深惟治不加進,思有以正其本者。今欲均役法,嚴 限田,抑游手,務農桑,凡是數者,卿等二三大臣為朕 任之。」十有二月,監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一曰務 本,二曰協力,三曰因時。大略謂浙西低田,恃堤為固, 若「堤岸高厚,則水不能入。乞於蘇、湖、常、秀諸州水田 塘浦要處,官以錢米貸田主乘此農隙作堰,增令高 闊,則堤成而水不為患。方此饑饉,俾食其力,因其所 利而利之。秋冬旱涸,涇浜斷流,車畎修築,尤為省力。」 詔令胡堅常相度以聞。其後戶部以三議切當,但工 力浩瀚,欲曉有田之家各依鄉原畝步「出錢米,與租 田之人更相修築。庶官無所費,民不告勞。」從之。 乾道七年,以知楊州晁公武言,詔兩淮更不增賦。又 勸民冬種麥,定《假貸農民廣種推賞格》。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六月壬申,詔兩淮墾田,毋創 增稅賦按《食貨志》:「七年二月,知揚州晁公武奏,朝 廷以沿淮荒殘之久,未行租稅。民復業與創戶者雖 阡陌相望,然聞之官者十纔二三,咸懼後來稅重。昔 晚唐民務稼穡,則增其租,故播種少。吳、越民墾荒田 而不加稅,故無曠土。望詔兩淮更不增賦,庶民知勸。」 詔可。十月,司馬伋請勸民種麥,為來春之計。於是詔 江東西、湖南北、淮東西路帥、漕,官為借種,即諭大姓 假貸農民廣種,依賑濟格推賞,仍上已種頃畝議賞 罰。
乾道八年,立官莊於黃岡、麻城。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提舉浙西 常平李結乞以見管營田撥歸本司,同常平田立官 莊。梁克家亦奏,「戶部賣營田率為有力者下價取之, 稅入甚微,不如置官莊,歲可得五十萬斛。」八年,以大 理寺主簿薛季宣於黃岡、麻城立官莊二十二所。 乾道九年,增力田賞格,募人開耕荒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六月己丑,戒飭監司守令勸 農。按《食貨志》:「九年王之奇奏增定力田賞格,募人 開耕荒田,給官告綾紙,以備書填。及官會十萬緡,充 農具等用,以種糧不足。又詔淮東總領所借給稻三 萬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