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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四十七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七

  宋四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三則 端平二則 嘉熙一則 淳祐五則 寶祐五則

  景定三則 度宗咸淳四則 瀛國公德祐一則

  金總一則 太宗天會一則 熙宗天眷一則 皇統一則 海陵天德一則 貞元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九則 章宗明昌六則 承安三則 泰和四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三則 元光一則

食貨典第四十七卷

田制部彙考七

宋四

理宗寶慶二年三月以荊湖制置使陳晐經理屯田有緒詔獎之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紹定二年桂如琥奏兩淮西蜀亦可屯田莫澤奏婺州經界既正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紹定二年 二月。監進奏院桂如琥進對。奏「屯田荊襄。纔行數年。 積穀已逾百萬斛。兩淮西蜀豈無可行之處。」上曰「然。」

又按《續通考》。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十月,知婺州莫澤辭,上曰「婺州。」

正要人扶持。記得向時守臣魏豹文曾理會《經界》,行 得如何?澤奏:「婺州向時凋弊,皆緣稅籍不明。今經界 既正,賦役均平,故不費力。」

紹定三年春正月壬辰,知棗陽軍史嵩之《刱置屯田》, 以勞賞官兩轉。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紹定五年,孟珙於棗陽軍刱平堰建通天槽,溉田十 萬頃。

按:《宋史理宗本紀》:「五年春正月己丑,以孟珙為京西 路兵馬鈐轄,棗陽軍駐劄。」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正月,以孟珙為京西兵馬鈐轄。 珙刱平堰於棗陽,自城至軍西十八里,由八壘河經 漸水側,水跨九阜,建通天槽八十有三丈,溉田十萬 頃。立十莊三轄,使軍民分屯,邊儲豐牣。」

端平元年命諸守臣經理唐鄧屯田以臣僚言屯田於淮南北置屯田判官經紀其事詔趙葵全子才措置營田邊備又邵潛請詔帥臣縱兵民屯田從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端平元年春正月戊辰,命王旻守 隨州,王安國守棗陽,蔣成守光化,楊恢守均,並益兵 飭備,經理唐、鄧屯田。按《食貨志》:「初玠守蜀,以軍儲 不繼,治褒城堰為屯田,民不以為便。因漕臣郭大中 言,約中其數,使民自耕,民皆歸業,而歲入多於屯田。 端平元年八月,以臣僚言,屯五萬人於淮之南北,且 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員,經紀其事,暇則教以騎射。 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則取其半。十月,知大寧監邵 潛言:「昔鄭剛中嘗於蜀之關隘雜兵民屯田,歲收粟 二十餘萬石。是後屯田之利既廢,糧運之費益增。宜 詔帥臣縱兵民耕之,所收之粟,計直以償之,則總所 無轉輸之苦,邊關有儲峙之豐,戰有餘勇,守有餘備 矣。」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端平元年九月,詔趙葵措置河南、京 東營田邊備,全子才措置唐鄧、息州營田邊備。 端平二年,詔令浙西臨安、平江、嘉興、鎮江、常州、安吉 守臣,將未修復圍田許官民戶承佃經理。」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嘉熙四年令流民於邊江邊城及砦四野分田以耕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嘉熙四年令流

「民於邊江七十里內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江;於 邊城三五十里內,亦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城。在 砦者則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田在官者免其租, 在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歸其主,俟三年事定,則各 還元業。

淳祐二年敕四川州縣給還歸業民田產違者重罪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淳祐二年九月 赦曰:「四川累經兵火,百姓棄業避難,官以其曠土權 耕屯,以給軍食,及民歸業占據不還,自今凡民有契 券,界至分明析在州縣,屯官隨即歸還,其有違戾,許 民越訴,重罪之。」

淳祐六年,以侍御史謝方叔言,詔行《限田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殿中侍御 史兼侍講謝方叔言。「豪強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極。非 限民名田有所不可。是亦救世道之微權也。國朝駐 蹕錢塘百有二十餘年矣。外之境土日荒,內之生齒 日繁,權勢之家日盛,兼并之習日滋,百姓日貧,經制 日壞,上下煎迫。若有不可為之勢。所謂富貴操柄者, 若非人主之所得專,識者懼焉。」夫百萬生靈,資生養 之具,皆本於穀粟,而穀粟之產,皆出於田。今百姓膏 腴,皆歸貴勢之家,租米有及百萬石者。小民百畝之 田,頻年差充保役,官吏誅求百端,不得已則獻其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