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103

此页尚未校对

情之悉孚,不令而行矣。」從之。

咸淳三年。以司農卿李鏞言。詔諸路漕帥行經界法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司農卿兼 戶部侍郎李鏞言。「夫經界嘗議修明矣。而修明卒不 行。嘗令自實矣。而自實卒不竟。豈非上之任事者。每 欲避理財之名。下之不樂其成者又每倡為擾民之 說。故寧坐視邑政之壞。而不敢詰猾吏奸民之欺。寧 忍取下戶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蓋《經界》之 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盡量步 畝,必審定等色,必《紐折計》等,奸弊轉生,久不迄事。乃 若推排之法,不過以縣統都,以都統保,選任才富公 平者,訂田畝稅色,載之圖冊,使民有定產,產有定稅, 稅有定籍而已。」臣守吳門,已嘗見之施「行。今聞紹興 亦漸就緒,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成。竊謂東南諸郡 皆奉行惟謹,其或田畝未實,則令鄉局釐正之;圖冊 未備,則令縣局程督之。又必郡守察縣之稽違,監司 察郡之怠弛,嚴其號令,信其賞罰,期之秋冬以竟其 事,責之年歲以課其成,如《周官》日成、月要、歲會以綜 核之。」於是詔諸路漕帥施行焉。

咸淳四年。詔浙西公田。募民耕種。仍禁私相易田 按《宋史度宗本紀》。四年六月辛巳。詔罷浙西諸州公 田莊官。募民自耕輸租。租減什三。毋私相易田。違制 以盜賣官田論。

咸淳十年,瀛國公即位。以侍御史陳堅等言,「清邸第 戚畹及御前寺觀諸田」

按《宋史瀛國公本紀》:十年七月癸未,即皇帝位。十一 月甲午,括邸第戚畹及御前寺觀田,令輸租按《食 貨志》:十年侍御史陳堅、殿中侍御史陳過等奏,「今東 南之民力竭,西北之邊患棘,而邸第戚畹、御前寺觀, 田連阡陌,亡慮數千萬計,皆巧立名色,盡蠲二稅,不 可不加釐正。望與二三大臣亟議行之。」詔可。

瀛國公德祐元年以公田害民盡給田主

按《宋史瀛國公本紀》:德祐元年三月「壬申朔,詔以公 田給佃主,令率其租戶為兵。」按《食貨志》:德祐元年 三月,詔公田最為民害,稔怨召禍,十有餘年。自今並 給田主,令率其租戶為兵,而宋祚訖矣。

按,《續文獻通考》:「德祐元年,陳宜中奏,乞罷浙西公田, 給還元主,帝從之。」

金制,「量田尺步頃畝及丁男請射官地、荒地之數。又 定官品無職田及督屯田戶佃官地之式。」

按《金史食貨志·田制》:「量田以營造尺五尺為步,闊一 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民田業各從其便, 賣質於人無禁,但令隨地輸租而已。凡桑棗民戶以 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謀克戶少者 必課種其地十之一,除枯補新,使之不闕。凡官地猛 安謀克及貧民請射者,寬鄉一丁百畝,狹鄉十畝,中」 男半之。請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減半定租,八年 始徵之;作己業者,以第七等減半為稅,七年始徵之。 自首冒比鄰地者,輸官租三分之二;佃黃河退灘者, 次年納租。

按《續文獻通考》:「金制,二品而上無職田,三品而下在 京者亦無職田。」又按《續通考》:「金制,屯田戶佃官地 者,有司移猛安謀克督之。」

太宗天會十三年正月庚午熙宗即位十二月癸亥以京西鹿囿賜農民為田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熙宗天眷元年二月己巳詔罷來流水混同江護邏地與民耕牧三月庚寅以禁苑隙地分給百姓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皇統七年正月癸未以西京鹿囿為民田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海陵天德二年定職田之制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天德二年 省奏職田公田歲入有數。前此百姓各隨公宇就輸。 而吏或貪冒。多取以傷民。宜送之官倉。均定其數。與 月俸隨給。」乃定制:凡職田畝取粟三斗、草一稱。倉場 隨月俸支。正三品外官公田三十頃。統軍使、招討使、 副使公田二十五頃。從三品外官公田二十一頃。正 四「品外官及副統軍職田十七頃,次十五頃,從四品 外官,公田十四頃。烏魯古使,無正五品外官。刺史、知 軍、鹽使,公田十三頃,餘官十頃,從五品外官,公田七 頃。喬家部族都鈐轄,無正六品外官,公田六頃,從六 品外官,公田六頃。烏魯古副使,無正七品外官。諸同 知、州軍都轉運判、諸府推官、諸節度判」、諸觀察判、諸 京縣令、諸劇縣令,提舉南京京城規措河渠官、諸都 巡檢、諸酒麯鹽稅副、諸正將,公田五頃、諸司屬令、諸 府軍都指揮及潼關使,並無從七品外,諸招討司勘 事官、諸縣令、諸警巡副、京兆府竹監管勾,五品鹽司 判、諸部禿里、同提舉上京皇城司、同提舉南京京城 所黃河都巡河官、諸河稅、榷場使,職田五頃。會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