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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頃以上者皆籍入官,均給貧民按《食貨志》。二十 一年正月,「上謂宰臣曰:『山東大名等路猛安謀克戶 之民,往往驕縱,不親稼穡,不令家人農作,盡令漢人 佃蒔,取租而已。富家盡服紈綺,酒食遊宴,貧者爭慕 效之,欲望家給人足,難矣。近已禁賣奴婢,約其吉凶 之禮,更當委官閱實戶數,計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 贍者方許佃於人,仍禁其農時飲酒』。」又曰:「奚人六猛 安已徙居咸平、臨潢、泰州,其地肥沃,且精勤農務,各 安其居。女直人徙居奚地者,菽粟得收穫否」左丞守 道對曰:「聞皆自耕,歲用亦足。」上曰:「彼地肥美,異於他 處,惟附都民以水害稼者,賑之。」三月,陳言者言豪強 之家多占奪田者。上曰:「前參政納合樁年占地八百 頃。又聞山西田亦多為權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三 十頃者,以致小民無田可耕,徙居陰山之惡地,何以 自存?其令占官地十頃以上者,皆括籍入官,將均賜 貧民。」省臣又奏:「椿年猛安、三合故太師耨盌溫敦思 忠、孫長壽等親屬計七十餘家,所占地三千餘頃。」上 曰:「至秋除牛頭地外,仍各給十頃,餘皆拘入官。山後 招討司所括者,亦當同此也。」又謂宰臣曰:「山東路所 括民田,已分給女直屯田人戶,復有籍官閒地,依元 數還民,仍免租稅。」六月,上謂省臣曰:「近者大興府、平、 灤、薊、通、順等州經水災之地,免今年租稅。不罹水災 者,姑停夏稅,俟稔歲徵之。」時中都大水,而濱、棣等州 及山後大熟,命修治懷來以南道路以來糴者,又命 都城減價以糶。又曰:「近遣使閱視秋稼,聞猛安謀克 人惟酒是務,往往以田租人,而預借三二年租課者, 或種而不耘,聽其荒蕪者。自今皆令閱實,各戶人力 可耨幾頃畝,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許租 賃。如惰農、飲酒,勸農謀克及本管猛安謀克并都管, 各以等第科罪。收獲數多者,則亦以等第遷賞。」七月, 上謂宰臣曰:「前徙宗室戶於河間,撥地處之,而不迴 納舊地,豈有兩地皆占之理?自今當以一處賜之。山 東刷民田已分給女直,屯田戶復有餘地,當以還民, 而免是歲之租。」八月,尚書省奏山東所刷地數,上謂 梁肅曰:「朕嘗以此問卿,卿不以言。此雖稱民地,然皆 無明據,括為官地,有何不可?」又曰:「黃河已移故道,梁 山濼水退地甚廣,已嘗遣使安置。屯田民昔嘗恣意 種之,今官已籍其地,而民懼徵其租,逃者甚眾。若徵 其租,而以冒佃不即出首罪論之,固宜。然若遽取之, 恐致失所,可免其徵,赦其罪,別以官地給之。」御史臺 奏:「大名、濟州因刷梁山濼官地,或有以民地被刷者。」 上復召宰臣曰:「雖曾經通檢納稅,而無明驗者,復」當 刷問。有公據者,雖付本人,仍須體問。十月,復與張仲 愈論冒占田事。按《納合椿年傳》:樁年拜參知政事, 追封特進、譚國公,有宰相才,好推輓士類,然頗營產 業,為子孫慮,冒占西南路官田八百餘頃。大定中,檢 括田土,百姓陳言,官豪占據官地,貧民不得耕種。溫 都思忠子長壽,椿年子猛安、參謀合等三十餘家,凡 冒占三千餘頃。詔:「諸家除牛頭稅地各再給十頃,其 餘盡賦貧民種佃。」

大定二十二年,以「附都猛安戶地不自種而輒與人 者,併勸農官」皆罪之。以張九思等檢括官田過刻戒 之,或酬其直。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二年。以附 都猛安戶不自種。悉租與民。有一家百口壟無一苗 者。上曰:「勸農官何勸諭為也。其令治罪。」宰臣奏曰:「不 自種而輒與人者合科違例。」上曰:「太重愚民安知。」遂 從大興少尹王翛所奏。以不種者杖六十。謀克四十。 受租百姓無罪。又命招復梁山濼流民。官給以田。時 人「戶有執契據指墳壟為驗者,亦拘在官。先委恩州 刺史奚晦招之,復遣安肅州刺史張國基驗實給之, 如已撥係猛安,則償以官田。」上曰:「工部尚書張九思 執強不通,向遣刷官田,凡犯秦、漢以來名稱如長城、 燕子城之類者,皆以為官田。此田百姓為己業,不知 幾百年矣,所見如此,何不通之甚也!」八月,以趙王永 中等四王府冒占官田罪,其各府長史、府掾及安次、 新城、宛平、昌平、永清、懷柔六縣官,皆罰贖有差。九月, 遣刑部尚書移剌慥於山東路猛安內,摘八謀克民 徙於河北東路酬斡、青狗兒兩猛安舊居之地,無牛 者官給之。河間宗室未徙者,令盡徙於平州,無力者 官津發之。土薄者易以良田。先嘗令俟豐年則括籍 官地,至是歲省臣復以為奏,上曰:「本為新徙四猛安 貧窮,須刷官田與之。若張仲愈等所擬條約太刻,但 以民初無得地之由,自撫定後未嘗輸稅,妄通為己 業者,刷之如此,恐民苦之,可為酬直。且先令猛安謀 克人戶,隨宜分處,計其丁壯、牛具合得土田實數給 之,不足則以前所刷地二萬餘頃補之;復不足,則續 當議。」時有落兀者與婆薩等爭懿州地六萬頃,以皆 無據驗,遂沒入官。

大定二十三年猛安謀克戶在都宗室將軍司及迭 剌唐古二部墾田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