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106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三年八月「乙巳括定猛安謀

克田土。」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三年,是歲奏猛安謀克戶墾田 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三十八萬四 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將軍司墾田二千六百八 十三頃七十六畝,牛具三百四。迭剌、唐古二部墾田 萬六千二十四頃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 大定二十四年,以屯田貧人為盜徵償,輒賣屯田,止 令事」主以其地招佃。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四年, 御史中丞言,「屯田猛安人為盜徵償,家貧輒賣所種 屯田,凡家貧不能徵償者,止令事主以其地招佃,收 其租入,估價與徵償相當,即以其地還之。」臨洮尹完 顏讓亦論屯田貧人徵償弊,乞用中丞議,從之。 大定二十七年,詔奪官豪請占官地,以與貧難無地 之民,人「五十畝。」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二十七年,「隨處 官豪之家多請占官地,轉與他人種佃,規取課利,命 有司拘刷見數,以與貧難無地者。每丁授五十畝,庶 不致失所,餘佃不盡者,方許豪家驗丁租佃。」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詔:「無主不願承佃地,許人 告請,平陽路計丁限田,餘者給貧民。」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五月,擬再立限令貧民請佃。」

「官地,緣今已過期,計已數足,其占而有餘者,若容告 訐,恐滋姦弊。況續告漏通地,敕旨已革,今限外告者 宜卻之,止付元佃。兼平陽一路地狹人稠,官地當盡 數拘籍驗丁,以給貧民。」上曰:「限外指告多佃官地者, 卻之當矣。如無主不願承佃,方許諸人告請。其平陽 路宜計丁限田,如一家三丁,己業止三十畝,則更許 存所佃官地一頃二十畝,餘者拘籍給付貧民可也。」 七月,諭旨尚書省曰:「塘、鄧、潁、蔡、宿、泗等處,水陸膏腴 之地,若驗等級,量立歲租,寬其徵納之限,募民佃之, 公私有益。今河南沿邊地多為豪民冒占,若民或流 移至彼,就募令耕,不惟貧民有贍,亦增羨官租。其給 丁壯者田及耕具,而免其租稅。」八月,尚書省奏:「河東 地狹,稍凶荒則流亡相繼。竊謂河南地廣人稀,若令 招集他路流民,量給閒田,則河東饑民減少,河南且 無曠地矣。」上從所請。九月戊寅,又奏:「在制,諸人請佃 官閒地者,免五年租課。今乞免八年,則或多墾。」並從 之。十一月, 尚書省奏:「民驗丁佃河南荒閒官地者,如 願作官地,則免稅八年,願為己業則免稅三年,並不 許貿易、典賣。若豪強及公吏輩有冒佃者,限兩月陳 首,免罪而全給之。其稅則視其鄰地定之,以三分為 率,減一分,限外許諸人告請給之。」制可。

章宗明昌元年詔瀕水地為水浸者許以所近官田對給軍人田止令自種承佃者隨所產納租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明昌元年二月 諭旨有司曰:「瀕水民地已種蒔而為水浸者。可令以 所近官田對給。」三月敕當軍人所授田。止令自種。力 不足者方許人承佃。亦止隨地所產納租。其自欲折 錢輸納者從民所欲,不願承佃者毋強。六月尚書省 奏:「近制以猛安謀克戶不務栽植桑果。已令每十畝 須栽一畝。今乞再下各路提刑及所屬州縣勸諭民 戶,如有不栽及栽之不及十之三者,並以事怠慢輕 重罪科之。」詔可。八月,敕隨處係官閒地,百姓已請佃 者仍舊,未佃者以付屯田猛安謀克。

明昌二年,敕「令委官按視災傷田畝翻耕。」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三月 敕「自今民有訴田畝被水旱災傷者,即委官按視其 實,申所屬州府,移報提刑司,同所屬檢畢,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以尚書省言,遣官定各路牧馬地,分撥對 易。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六月,尚書 省奏,「南京陝西路提刑司言,舊牧馬地久不分撥,以 致軍民起訟。比差官往各路定之,凡民戶有憑驗己 業及宅井墳園,已改正給付,而其中復有官地者,亦 驗數對易之矣。兩路牧地:南京路六萬三千五百二 十餘頃,陝西路三萬五千六百八十餘頃。」

明昌四年,行宮外地悉聽民耕,議行《區田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癸巳。諭點檢司,行宮 外地及圍獵之處,悉與民耕。雖禁地,聽民持農器出 入。按《食貨志》:區田之法,見嵇康《養生論》。自是歷代 未有天下通用,如趙過一畝三甽之法者。章宗明昌 三年三月,宰執嘗論其法於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 嘉,但恐農民不達此法。如其可行,當遍諭之。」四年夏 四月,上與宰執復言其法。久之,參知政事胥持國曰: 「今日方之大定間,戶口既多,費用亦厚。若區種之法 行,良多利益。」上曰:「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則何為 不行也」持國曰:「所以不行者,蓋民未見其利。今已令 試種於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監督之。若使民見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