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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輸稅賦、虛抱物力者。應詔陳言,人多論之。至是, 尚書省言:「若復遣官分往追照案憑,訟言紛紛,何時 已乎?」遂令虛抱稅石已輸送入官者,命於稅內每歲 續扣之。時主兵者言:「比歲征伐,兵多敗衄,蓋屯田 地寡,無以養贍,至有不免饑寒者,故無鬥志。願括民 田之冒稅者分給之,則戰士氣自倍矣。」朝臣議已定, 平章政事張萬公獨上疏,略曰:「軍旅之後,瘡痍未復, 百姓撫摩之不暇,何可重擾?其不可一也。通檢未久, 田有定籍,括之必不能盡,適足以增猾吏之弊,長告 訐之風,其不可二也。浮費侈用,不可勝紀,推之以養 軍,可斂不及民,而何事於奪民之田,以長民怨?其不 可三也。兵士失於選擇,強弱不別,而使同田共食,振 勵者無以盡其力,疲劣者得以容其奸,其不可四也。 奪民而與軍,得軍心而失天下心,其禍有不可勝言 者,其不可五也。必不得已,乞以冒地之已括者召民 蒔之,以所入贍軍,則軍無坐獲之利而民無被奪之 怨矣。」書奏,不報。

泰和八年,詔「諸路按察司規畫水田。」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七月,詔諸 路按察司規畫水田。部官謂「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 作渠如平陽。掘井種田俱可灌溉。比年邳沂近河布 種豆麥。無水則鑿井灌之。計六百餘頃。比之陸田所 收數倍。以此較之他境。無不可行者。」遂令轉運司因 出計點就令審察。若諸路按察司因勸農可按問開 河或掘井,如何為便,規畫具申,以俟興作。

宣宗貞祐三年諭弛諸處碾磑以其水溉田議括官田牧地贍軍不便遂寢諭令有司察沿淮塘路以南豪勢據奪之地詔河北軍戶徙河南者以在官閒田

及牧地。草地可耕者,賜之;自耕,罷其月糧。又以「括地 擾民」,罷其令。

按《金史宣宗本紀》:貞祐三年三月戊寅,諭尚書省,「歲 旱,議弛諸處碾磑,以其水溉民田。秋七月辛酉,議括 官田及牧馬地,以贍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已為民 佃者,俟穫畢日付之。群臣迭言其不便,遂寢。九月甲 子,諭宰臣:『沿淮塘路以南地曏授民業,今為豪勢據 奪者,其令有司察之』。」十月丁亥,尚書右丞高汝礪言, 「河北軍戶之徙河南者,宜以係官閒田及牧馬草地 之可耕者賜之,使自耕以食,而罷其月糧。」上從其請, 命右司諫馮開隨處按視,人給三十畝。十一月庚午, 上與尚書左丞汝礪商略遣官括田賜軍之利害,汝 礪言不便者數端,乃詔有司罷其令,仍給軍糧之半, 其半給詣實之價。庚辰,上謂宰臣曰:「朕恐括地擾民, 罷其令矣。官荒牧馬地,軍戶願耕者聽,已為民承種 者勿敓。舊例,點檢左右將軍、近侍局官、護衛承應人, 秩滿皆賜匹帛,雖所司為之製造,然不免賦取於民。 近亦罷之,止給寶券。至於朕所服御,亦以官紆付太 府監織之,自今勿復及民也。」按《高汝礪傳》:貞祐二 年,宣宗拜汝礪為參知政事。三年五月,朝廷議徙河 北軍戶家屬於河南,留其軍守衛郡縣。汝礪言:「此事 果行,但便於豪強家耳,貧戶豈能徙?且安土重遷,人 之情也。今使盡赴河南,彼一旦去其田園,扶攜老幼, 驅馳道路,流離失所,豈不可憐!且所過百姓見軍戶 盡遷,必將驚疑,謂國家分別彼此,其心安得不搖!況 軍人已去其家,而令護衛他人,以情度之,其不肯盡 心必矣。民至愚而神者也,雖告以衛護之意,亦將不 信,徒令交亂,俱不得安。此其利害所繫至重。乞先令 諸道元帥府、宣撫司、總管府熟論可否,如無可疑,然 後施行。」不報。軍戶既遷,將括地分授之,未有定論。上 敕尚書省曰:「北兵將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戶,共 圖保守。今既至矣,糧食所當必與,然未有以處之,可 分遣官聚耆老問之,其將益賦或與之田,二者孰便?」 又以諭汝礪。既而所遣官言:「農民並稱,比年以來,租 賦已重,若更益之,力實不足,不敢復佃官田,願以給 軍。」於是汝礪奏:「遷徙軍戶,一時之事也;民佃官田,久 遠之計也。河南民地、官田,計數相半,又多全佃官田 之家,墳塋莊井俱在其中,率皆貧民,一旦奪之,何以 自活?夫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此言。及其與 人,即前日之主今還為客,能勿悔乎?悔則忿心生矣。 如山東撥地時,腴田沃壤盡入勢家,瘠惡者乃付貧 戶,無益於軍,而民則有損。至於互相憎疾,今猶未已。 前事不遠,足為明戒。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糧之半, 復以係官荒田、牧馬草地量數付之,令其自耕,則百 姓免失業之艱,而官司不必為厲民之事矣。且河南 之田最宜麥,今雨澤霑足,正播種之時,誠恐民疑以 誤歲計,宜早決之。」上從其請。尋遷尚書右丞。時上以 軍戶地當撥付,使得及時耕墾,而汝礪復上奏曰:「在 官荒田及牧馬地,民多私耕者。今正藝麥之時,彼知 將以與人,必皆棄去。軍戶雖得,亦已逾時,徒成曠廢。 若候畢功而後撥,量收所得,以補軍儲,則公私俱便。 乞盡九月,然後遣官。」十月,汝礪言:「今河北軍戶徙河 南者幾百萬口,人日給米一升,歲率三百六十萬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