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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給其直,猶支粟三百萬石。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 頃,歲徵粟纔一百五十六萬有奇,更乞於經費之外 倍徵以給,仍以係官閒田及牧馬地可耕者𢌿之。」奏 可。乃遣右司諫馮開等分詣諸郡就給之,人三十畝, 以汝礪總之。既而括地官還,皆曰:「頃畝之數甚少,且 瘠惡不可耕,計其可耕者,均以與之,人得無幾。」又僻 遠處不免徙就之軍。人皆以為不便。汝礪遂言於上, 詔有司罷之,但給軍糧之半,而半折以實直焉。 貞祐四年,募人佃碭山諸縣陂河,臣寮奏准民開牧 馬地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給之為永業,以半給 軍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八月,「言事 者程淵言,碭山諸縣陂湖水至則畦為稻田,水退種 麥,所收倍於陸地,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歲可得 十萬石。詔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復遣官括河南牧馬地,既籍其 數,上命省院議所以給軍者。宰臣曰:「今軍戶當給糧 者四十四萬八千餘口,計當口占六畝有奇,繼來者 不與焉。但相去數百里者,豈能以六畝之故而遠來 哉?兼月支口糧不可遽罷。臣等竊謂軍戶願佃者,即 當計口給之,其不願者,宜準近制係官荒地許軍民」 耕闢,例令軍民得占蒔之。院官曰:「牧馬地少,且久荒 難耕,軍戶復乏農器。然不給之,則彼自支糧外,更無 從得食,非畜銳待敵之計;給之,則亦未能遽減其糧。 若得遲以歲月,俟頗成倫次,漸可以省官廩耳。今奪 於有力者,即以授於無力者,恐無以耕。乞令司縣官 勸率民戶借牛破荒,至來春然後給之。司縣官能率 民力以助耕而無騷動者,量加官賞,庶幾有所激勸。」 宰臣復曰:「若如所言,則司縣官貪慕官賞,必將抑配, 以至擾民。今民家之牛,量地而畜之。況比年以來,農 工甫畢,則併力轉輸,猶恐不及,豈暇耕他人之田。惟 如臣等前奏為便。」詔再議之。乃擬民有能開牧馬地 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給之為永業,半給軍戶。」奏 可。

興定三年詔有司議行河南軍民田均輸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三年春正月丙子,稅民種地 畝,議行均輸按《食貨志》:「三年正月尚書右丞領三 司事侯摰言:按河南軍民田總一百九十七萬頃有 奇,見耕種者九十六萬餘頃,上田可收一石二斗,中 田一石,下田八斗,十一取之,歲得九百六十萬石,自 可優給歲支,且使貧富均,大小各得其所。臣在東平, 嘗試行二三年,民不疲而軍用足。」詔有司議行之。 興定四年,括諸屯官田,給徙河南諸軍戶。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十月移剌 不言:「軍戶自徙於河南,數歲尚未給田。兼以移徙不 常。莫得安居。故貧者甚眾。請括諸屯處官田。人給三 十畝。仍不移屯他所。如此則軍戶可以得所。官糧可 以漸省。」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樞密院以謂俟 事緩而行之。今河南罹水災。流亡者眾。所種麥不及 五萬頃,殆減往年太半,歲所入殆不能足。若撥授之 為永業,俟有獲,即罷其家糧,亦省費之一端也。」上從 之。又河南水災,逋戶太半,田野荒蕪,恐賦入少而國 用乏。遂命唐、鄧、裕、蔡、息、壽、潁、亳及歸德府被水田已 燥者布種,未滲者種稻,復業之戶免本租及一切差 發,能代耕者如之。有司擅科者以違制論。「闕牛及食 者,率富者就貸。」

興定五年,括逋戶田給軍,募民創開水田。

按《金史宣宗本紀》:「五年春正月戊子,拓南京諸河逋 戶舊耕官田,給軍戶。十一月庚寅,募民興南陽水田。」

按《食貨志》: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抹斡魯言:京

「南東、西三路屯軍老幼四十萬口,歲費糧百四十餘 萬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計,宜括逋戶舊耕田。南京 一路,舊墾田三十九萬八千五百餘頃,內官田,民耕 者九萬九千頃有奇,今饑民流離者太半,東、西、南路 計亦如之。朝廷雖招使復業,民恐既復之後,生計未 定,而賦斂隨之,往往匿而不出。若分給軍戶人三十 畝,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種,可數歲之後,畜積漸饒,官 糧可罷。令省臣議之,更不能行。」又按《志》:五年五月, 南陽令李國瑞創開水田四百餘頃,詔陞職二等,仍 錄其最狀,遍諭諸道。十一月議興水田,省奏,漢召信 臣於南陽灌溉三萬頃,魏賈逵堰汝水為新陂,通運 二百餘里,人謂之賈侯渠。鄧艾修淮陽「百尺二渠,通 淮、潁大治諸陂,於潁之南,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萬 頃。今河南郡縣多古所開水田之地,收穫多於陸地 數倍。」敕令分治戶部按行州郡,有可開者誘民赴功, 其租止依陸田,不復添徵,仍以官賞激之。陝西除三 白渠設官外,亦宜視例施行。

元光元年開京東西南三路水田

按《金史宣宗本紀》,「元光元年春正月壬午,遣官墾種 京東西南三路水田。」按《食貨志》,「元光元年正月,遣 戶部郎中楊大有等詣京東西南三路開水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