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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種,輸其租於官。」

武宗至大元年皇子和世㻋請立總管括瀕河荒地以中書省臣言不果行令天下具屯田籍聞奏追諸王公主以下賜田還官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秋七月壬戌,皇子和世 㻋請立總管府,領提舉司四,括河南歸德、汝寧境內 瀕河荒地約六萬餘頃,歲收其租,令河南省臣高興 總其事。中書省臣言:「瀕河之地出沒無常,遇有退灘 則為之主。」先是有亦馬罕者,妄稱省委括地,蠶食其 民,以有主之田俱為荒地,所至騷動。民高榮等六百 人訴於都省,追其驛券,方議其罪,遇赦獲免,今乃獻 其地於皇子。且河南連歲水災,人方闕食,若從所請, 設立官府,為害不細。帝曰:「安用多言,其止勿行。」十一 月己巳,中書省臣言:「天下屯田百二十餘所,由所用 非人,以致廢弛。除四川、甘州、應昌府、雲南為地絕遠, 餘可興者興,可廢者廢,各具籍以聞。」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至大元年,塔剌海言,「『比蒙聖恩,賜臣 江南田百頃,今諸王公主附馬賜田還官,臣等請還 所賜』。從之,仍諭諸人賜田,悉令還官。」

至大二年,給摘軍田十萬頃屯種,拘近幸為人奏請。 賜江南田千二百餘頃,還官。

按《元史武宗本紀》,二年夏四月癸亥,摘漢軍五千,給 田十萬頃,於直沽沿海口屯種。九月丁酉,御史臺臣 言,「比者近幸為人奏請賜江南田千二百三十頃,為 租五十萬石,乞拘還官。從之。」

至大 年,江浙行省督治圍田。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至大初江 浙行省督治圍田。行省以去歲水旱災傷。田禾不收。 物價踴貴。百姓艱食。雖曰天災流行。亦因人力不至。 即今春首農作將興。各處圍田高下不等。合修陂塘 圍岸溝渠。曉諭農家。須要依法修置。遇旱車水澆救。 遇潦洩水通流。會集行都水監官李都水講究得修 浚」之際,田主出糧,佃戶出力,係官圍田。若無總佃,貧 窮無力不能修浚者,量其所須,官為借貸,收成日抵 數還官,事有成效,勸農官擬陞賞聞奏,失誤者治罪。 其拋荒積水田土,多因租額太重,無人承佃,勸諭當 鄉富上人戶,自備工本,修築塍圍,聽令本戶佃種為 主。拋荒官田,止納原租,初年免徵,次唯「半而三。甫全 積荒,則三年後第依民田輸稅,諸人不得爭奪。」及照 到前《庸田司五等圍岸體式》,「以水為平平者為第一 等,高七尺五寸,底闊一丈,面闊五尺;田高一尺為第 二等,高六尺五寸,底闊九尺、面闊四尺五寸;田高二 尺為第三等,高五尺五寸、底闊八尺、面闊四尺;田高 三尺為第四等,高四尺」五寸,底闊七尺,面闊五尺五 寸;田高四尺,為第五等,止添備水;高三尺,底闊六尺, 面闊三尺。若山水原落圍岸迫近諸湖去處,自願增 者聽。

至大四年。仁宗遣使檢覈小雲石不花所獻河南荒 田。以司徒蕭珍城中都毒民。命還所占民田。及即位。 詔罷冒獻官民田地歲糧。禁諸僧寺冒侵民田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春正月庚辰。武宗崩。二 月遣使檢覈小雲石不花所獻河南荒田。「司徒蕭珍 以城中都徼功毒民。命追奪其符印。還中都所占民 田。」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冬十月丁丑,禁「諸僧寺毋得 冒侵民田。」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先尚書省用建言者冒獻河汴 官民田地為無主,奏立田糧府,歲輸數萬石。是歲,詔 罷之,命河南行省復其舊業。」

仁宗皇慶元年敕定兩淮民種荒田例遣官經理河南屯田又定僧人田制敕諸王歸還民田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二月庚寅,敕兩淮民種 荒田者,如例輸稅。三月甲子,遣戶部尚書馬兒經理 河南屯田。夏四月壬午,敕僧人田除宋之舊有并世 祖所賜外,餘悉輸租如制。秋七月丙午,敕諸王小薛 部歸晉寧路襄垣縣民田。」

延祐元年遣人視駐蹕所侵民田計畝給直括淮民所佃閒田經理江浙江西河南民田又經界諸衛屯田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閏三月辛酉。遣人視大 都至上都駐蹕之地。有侵民田者計畝給直。冬十月 乙未。遣官括淮民所佃閒田不輸稅者。庚戌。遣張驢 經理江南田糧。十二月乙巳。敕經界諸衛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延祐元年詔經理江浙、江西、河南民 田。時平章章閭言,「經理大事,世祖已嘗行之,但其間 欺隱尚多,未能盡實,以熟田為荒地者有之,懼差而 析戶者有之;富民買貧民田而仍其舊名輸稅者亦 有之。由是歲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經理之法,俾有 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觀、學校財賦等田,一切從實自 首,庶幾稅入無隱,差徭亦均。」於是遣官經理。其法先 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實於官,或 以熟為荒,以田為蕩,或隱占逃亡之產,或盜官田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