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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田,指民田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並許諸人 首告,十畝以下,其田主及管幹田戶皆杖七十,二十 畝以下加一等,一百畝以下,流竄北邊,所隱田沒官。 郡縣正官不為查勘,致有脫漏者,量事論罪,重者除 名。」然期限猝迫,貪刻用事,富民黠吏。並緣為奸。以無 為有。虛具於籍。往往有之。於是人不聊生。盜賊並起。 其弊反有甚於前者。

延祐二年,罷「經理冒括田租。」

按《元史仁宗本紀》:三年八月乙未,臺臣言:「蔡五九之 變,皆由昵匝馬丁,經理田糧,與郡縣橫加酷暴,逼抑 至此。新豐一縣,撤民廬千九百區,夷墓揚骨,虛張頃 畝,流毒居民,乞罷經理及冒括田租。」制曰:「可。」

延祐三年,減免諸省自實田租,復「五條河屯田」,罷張 驢在江、浙括田。

按《元史仁宗本紀》,三年九月辛丑,復五條河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正月,「詔免江浙等三省自實田 租。二年,時方警贛寇之亂,而張驢在江浙,復以括田 迫民,有至死者,御史臺累言其害,故詔罷之。」復命河 南自實田,自延祐五年始,止科其半,而汴梁一路凡 減虛增之數二十萬石。

延祐四年。冬十月己酉。給兩淮屯田總管府職田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五年,置重慶路屯田。

按《元史仁宗本紀》,「五年十二月辛亥,置重慶路江津、 巴縣等處屯田,省成都歲漕萬二千石。」

英宗至治二年三月庚辰敕江浙僧寺田除宋故有永業及世祖所賜者餘悉稅之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時民有吳機孫者,以賄交權貴,謂「故 宋高宗吳皇后為其族祖姑,有舊賜湯沐田,在浙西, 願獻於朝。」執政者為奏官幣十二萬五千錠,償其直, 而實分取之。以所獻田付普慶寺,命宣政院官奉旨 馳驛至浙西疆其田,則皆編戶恆產。宋文瓚往白廉 使朵兒只班,收所獻田,民按問得實,追所誑官幣一 萬錠付庫。使者言文瓚沮旨,執政大怒,收文瓚按問。 會朝廷亦知其誑獻田者抵罪。

泰定帝泰定元年罷諸路屯田置海剌禿屯田總管府又張珪與宋文瓚奏請拘累朝所賜諸王公主駙馬及百官宦者寺觀田還官不從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元年三月丁亥朔,罷大同 路黃華嶺及崇慶屯田。六月庚午,置海剌禿屯田總 管府。按《張珪傳》,珪拜中書平章政事。泰定元年六 月,車駕在上都。先是,帝以災異詔百官集議,珪乃與 樞密院、御史臺、翰林集賢兩院官極論當世得失,與 左右司員外郎宋文瓚詣上都奏之。其議曰:「天下官 田,歲入,所以贍衛士,給戍卒。自至元三十一年以後, 累朝以是田分賜諸王、公主、駙馬及百官、宦者、寺觀 之屬,遂令中書酬直海漕,虛耗國儲。其受田之家,各 任土著姦吏為贓官,催甲斗級,巧名多取。又且驅迫 郵傳,徵求餼廩,折辱州縣,閉償逋負,至倉之日,變鬻 以歸。官司交忿,農民窘竄。臣等議:惟諸王、公主、駙馬 寺觀,如所與公主、桑哥剌吉及普安三寺之制,輸之 公廩,計月直折支以鈔,令有司兼令輸之省部,給之 大都。其所賜百官及宦者之田,悉拘還官,著為令。」帝 不能從。

泰定二年。十二月壬寅。右丞趙簡請行區田法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泰定三年春正月壬子,以「山東、湖廣官田賜民耕墾, 人三頃,仍給牛具。」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   年朵耳直班乞均公田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天曆二年九月乙卯市故宋太后全氏田為大承天護聖寺永業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至順二年以平江官田隸宮相都總管府還大玉清昭應宮田百頃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五月甲午,以平江官田 五百頃,立稻田提舉司,隸宮相都總管府。」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十月,詔還平江路大玉清昭應 宮田百頃,官勿徵其租。」

順帝至元三年十一月丙午立屯田於雄州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二年六月戊申命江浙撥賜僧道田還官徵糧以備軍儲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三年,設分司農司,於近京各府立法佃種,雇 募江浙能種水田者為農師。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三年春正月辛未,命悟良哈台、 烏古孫良楨兼大司農卿,給分司農司印。西自西山, 南至保定、河間,北至檀、順州,東至遷民鎮,凡係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