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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屯田。先是尚書黃福請於濟寧以北,衛輝、真定以 南近河之地,役軍民十萬人,屯種積糧,以充國用。上 命戶部兵部議。至是戶書郭資、兵書張本等言:「於緣 河屯田實為便宜。自鳳陽、淮安以北及山東、河南、北 直隸近河二百里內通舟楫處,擇荒田,驗丁冊,令官 給以牛,仍支官錢收買農器。如此則軍民樂於用力。 但山東近年旱饑,流民初復故業,官軍亦多有差役。 宜先遣官往同有司按視田地,以俟開墾。」上從之。遂 遣新等經理,仍命福總其事。既而本等惑於人言:「今 軍民各有常業,若復分撥點差,未免勞擾。」本以聞於 上,事竟不行。

按:《明外史黃福傳》:「五年,福陳足食、足兵省役之要。其 言足食,謂永樂間雖營建北京,南討交阯,北征沙漠, 資用未嘗乏。比國無大費而歲用僅給,即不幸有水 旱征調,將何以濟之?請役操備營繕軍士十萬人,於 濟寧以北,衛輝、真定以東,緣河屯種,初年自食,次年 人收五石,三年收倍之,既省京倉口糧六十萬石,又」 省本衛月糧百二十萬石,歲可得二百八十萬石。帝 善之,下行在戶、兵部議。郭資、張本言:「緣河屯田實便, 請先以五萬頃為率,發附近軍民五萬人墾之。但山 東近年旱饑,流徙初復,衛卒多力役,宜先遣官行視 田,以俟開墾。」帝從之。

宣德六年,上與侍臣論「養民不必拘井田古法」,又遣 官經理山西屯田。

按《大政紀》:六年三月,上御武英殿,與侍臣論井田不 必行。上問侍臣曰:「古之井田最為善政,後世何以終 不能行?」侍臣對曰:「自秦開阡陌,富強者得以兼并,遂 致因循。」上曰:「朕惟為國養民,在有實惠。誠能省徭役, 薄征斂,重本抑末,便是養民,亦何必拘於古法?」五月, 遣兵部侍郎柴車經理山西屯田。時巡按御史張勗 言:「大同地平曠,所種粟麥有收,多為軍官據占,小民 日困。乞遣官按視,占耕者分與軍民兩便。」上命車及 御史一人往理之。

英宗正統元年定給賜外國田土之數

按:《明會典》:「凡給賜夷官,正統元年,撥賜河間府等處 安插外夷官員田土指揮一百五十畝,千戶一百二 十畝,百戶所鎮撫一百畝。」

正統二年,撥軍職舍人無差使者閒地耕種,照屯田 例納糧。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令各處軍職舍人,除應襲外,及 家人女婿無差使者,每五丁朋作一名,委官管領,撥 與閒地四十二畝耕種,照屯田例辦納子粒。」

正統四年令官軍戶下人丁,耕種沿邊空閒田地 按《大政紀》四年七月:令大同、宣府、遼東、陝西沿邊空 閒之處,許官軍戶下人丁儘力耕種,免納子粒。 正統八年題准:廣西屯田每軍加十畝,仍酌撥餘剩 田地。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題准:「廣西桂林等衛所屯田,每 軍加給一十畝,如有餘剩田地,即令軍舍及勾補軍 旗如數撥給,照例納糧。」

正統九年復定外國歸附給撥田地之數,已安插者 不許奏討。又酌撥屯軍遺下田地及餘剩頃畝。 按:《明會典》九年奏准,順天府所屬地土有限,今後公、 侯、駙馬伯等官在京年久,及外夷人員曾經撥地安 插住坐者,不許奏討田地。 又按:《會典》九年令:外夷 歸附官員未曾安插該給田土者,都督二百五十畝, 都指揮二百畝,指揮一百五十畝,千戶衛鎮撫一百 二十畝,百戶所鎮撫一百畝。又令迤北來降人,每人 撥與德州田地五十畝。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令浙江等處屯軍遺下田地,儘 見在旗軍撥與屯種。餘剩頃畝,驗官軍戶下餘丁,有 三四丁者,摘撥一丁,丁多者以是為率,摘撥下屯。若 田地尚有餘剩,官旗軍民願承種者,一體撥與。其拋 久積荒須開墾者,待三年成熟之後,俱照例徵收子 粒,就於附近官倉交納,候有軍之日,撥軍屯種。」 正統十一年、令各處類造《屯田文冊》、添設提督北直 隸屯田官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令各處衛所類造屯田坐落 地方四至頃畝、子粒數目文冊一本,繳合干上司一 本,發該管州縣,以備查考。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 員,提督北直隸屯田。」

正統十二年,撥給「西北歸附人田地。」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西北歸附人,每人撥地八十畝, 耕種自給。」

正統十三年,令各寺觀除洪武年間置買田地外,續 置者皆還於民,廢寺遺地皆撥與無業之民。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各處寺觀僧道,除洪武年間置 買田土,其有續置者,悉令各州縣有司查照,散還於 民。若廢弛寺觀,遺下田莊,令各該府州縣踏勘,悉撥 與招還無業及丁多田少之民。每戶男子二十畝,三 丁以上者三十畝。若係官田,照依減輕則例,每畝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