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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耡,一也,興之以助公田,則甿得所私焉,所以「利之。」

以時器勸甿。

鄭康成曰:「時器」 ,鑄作耒耜、錢鎛之屬。

以疆予任。《甿》,

鄭康成曰:「《疆予》,謂民有餘力,復予之田,若餘夫然。」

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 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餘夫亦如之。中地,夫 一廛,田百畝,萊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 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項氏曰:里以廛計,田以畝計,田有污萊,里無上下,故里皆一廛,而田有多寡 。鄭康成曰:「六遂之民,奇受一廛,雖上地猶有萊,皆所以饒遠也 。」 曹氏曰:「鄉不言夫一廛,惟言受田,而遂之上地、中地、下地皆言夫一廛;鄉不言餘夫,而遂之上地、中地、下地皆言餘夫亦如之者,蓋鄉去王城密邇,遂在鄉之外,地有遠近,勢有」 重輕,赴愬有易難,恤察有詳略,特示優厚於六遂,非以薄六鄉也。亦不泄邇忘遠之深,指其為均一也 。薛氏曰:「先儒謂父祖子孫不可分者為餘夫,未知授田之制,則何以也?」 曰:「《司徒》言『均土地而稽其人民,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今此田萊固有定制,為子孫蕃盛,家有十人,必以五人』」 為正夫。受下地之田,五人為餘夫,受田亦如下地夫之數。家十一人,以六人為中地正夫,而五人為下地餘夫。家十有二人,則六人為中地正夫,而六人為中地餘夫。家十有三人,則七人為上地正夫,六人為中地餘夫。家十有四人,則七人為上地正夫,七人為中地餘夫。至於家十有五人,則五人為下地正夫,其十人則分為兩下地餘夫。從此推之,雖百口之家亦可分,若家止九人,則將何為?孟子曰:「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 彼以此七人而受上地之田,則田萊之廣且美,豈不能贍九人耶 ?《圖說》曰:「先王之於民,受地雖均百畝,然其子弟之眾,或食不足而力有餘,則又以餘夫任之。《詩》所謂『侯疆侯以』」 ,《經》所謂「以疆予任甿」 也。然餘夫之田,不過二十五畝,以其家既受田百畝,又以百畝與之,則彼方所不逮矣,故其田四分農夫之一而已。《禮》言上地田百畝,萊五十畝;中地二十五畝,萊亦二十五畝;下地二十五畝,萊五十畝。則所謂「如之」 者,如田萊之多寡而已,非謂餘夫亦受百畝之田如正「農也。」 鄭氏之說,不與《孟子》合,賈氏又從而釋之,此附會之論也 。劉氏曰:「亦如之者,亦如其萊也。餘夫未具,夫婦未當受田,如其萊而已。」 《孟子》曰:「餘夫二十五畝 。」 黃氏曰:「里即其廛之所在,上中下地亦以其人之多寡授之。」 《孟子》曰:「『餘夫二十五畝』。鄉田同井,則鄉法也。《遂人》上中下地田萊,餘夫如正夫之」 數,野法也,所謂彊予也。一夫百畝,以今畝計之,為四十畝。臣妾閒民移用野法。一甸六十四井,七十五家耕之,上地當授田三百九十九夫,田萊、公田皆計餘百九十七夫。中地當授田四百二十二夫,餘百五十四夫;下地當授田四百五十夫,餘七十六夫。上地餘最多。《王制》:「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 《小司徒》減上二等。自七人為,則上地當容此二等也,故增一百十五夫而登矣。二家增三人,中地二家五人,蓋與上下相進退也。二家五人,則一家三人,一家二人,故增六十五夫而登矣。下地餘少,增二十五夫而止耳。然其下有食四人者,有食三人者,可任者未必皆二人也,要之當使有餘以待增,不使當增而不足。先王制事,無不如此。鄭謂「六遂之民,奇受一廛」 ,本謂「民居郭,已受宅,又奇受一廛於野」 ,其說誤。而《疏》家又謂「餘夫奇別更受廛,備離居之法」 ,益疏矣。

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畛,百 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川,川 上有路,以達于畿。

鄭康成曰:「十夫二鄰之田,百夫一酇之田,千夫二鄙之田,萬夫四縣之田 。」 鄭鍔曰:「田必資水,水欲通於川;行必由路,路欲達於畿。自一夫之田至千夫之田為遂、溝、洫、澮所以通水於川,自夫間之遂至萬夫之川為徑、畛、涂、道、路所以通道于畿。廣深各二尺曰遂,言水自是而之他也。廣深倍遂曰溝,言十百相交而水」 相往來也。「廣深倍溝曰洫」 ,言水相流通,如人血脈也。「廣二尋,深二仞曰澮」 ,言眾水皆會乎此也。至於川則集眾流而無所不通,宜至于海矣。通水以此,則旱有所資,而水亦無浸淫之患。遂上有徑,可容牛馬;溝上有畛,可容大車;洫上有涂,可容乘車一軌;澮上有道,可容乘車二軌。則川上有路,可容乘車,三軌通道,以此則車與徒無所往而不達。凡此五溝五涂之制,自禹以來至是始備 。陸佃曰:「《小司徒》九夫為井,《匠人》亦九夫為井。井間有溝,自井地言之;《遂人》『十夫有溝』,自涂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