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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哀帝本紀》:「綏和二年三月,成帝崩,夏四月,太 子即皇帝位。六月詔曰:制節謹度,以防奢淫,為政所 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 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與民爭利,百姓失職,重 困不足,其議限列。」有司條奏:「諸王、列侯得名田國中, 列侯在長安及公主名田縣道,關內侯、吏、民名田皆」 無得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 關內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 中。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諸名田畜奴 婢過品,皆沒入縣官。齊三服官諸官織綺繡難成害 女紅之物,皆止無作輸。除《任子令》及誹謗詆欺法。掖 庭宮人年三十以下,出嫁之官;奴婢五十以上免為 庶人。禁郡國無得獻名獸。益吏三百石以下奉察吏 殘賊酷虐者以時退,有司無得舉赦前往事。博士弟 子父母死,予寧三年。 按《食貨志》:「哀帝即位,師丹輔 政,建言古之聖王,莫不設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 皇帝承亡周亂秦兵革之後,天下空虛,故務勸農桑, 帥以節儉,民始充實,未有并兼之害,故不為民田及 奴婢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數鉅萬,而貧弱 俞困。蓋君子為政,貴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 將以救急也,亦未可詳,宜略為限。」天子下其議,丞相 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請:「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國中。 列侯在長安,公主名田縣道,及關內侯、吏民名田皆 毋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 內侯、吏、民三十人,期盡三年。犯者沒入官。」時田宅奴 婢賈為減賤,丁、傅用事,董賢隆貴,皆不便也。詔書「且 須」,後遂寢不行。宮室、苑囿府庫之藏已侈,百姓訾富, 雖不及文、景,然天下戶口最盛矣。

平帝元始二年定墾田之數

按《漢書平帝本紀》,不載。 按《地理志》,「武帝開廣三邊, 訖於孝平,凡郡國一百三,縣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 十二,侯國二百四十一,地東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 萬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萬萬四千五百一 十三萬六千四百五頃,其一萬萬二百五十二萬八 千八百八十九頃,邑居道路山川林澤,群不可墾,其 三」千二百二十九萬九百四十七頃可墾,定墾田八 百二十七萬五百三十六頃;民戶千二百二十三萬 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 八。《漢》極盛矣。

按:杜佑《通典》「二年,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百三十 頃」,蓋紀漢盛時之數。

據元始二年戶一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每戶合得田六十七畝百四十六步有奇。

孺子嬰初始二年即莽始建國元年王莽復設井田更名天下田曰王田

按《漢書食貨志》:「王莽篡位,下令曰:『漢氏減輕田租,三 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 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富者驕而為邪,貧者窮而 為姦,俱陷於辜,刑用不錯。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 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其男口不滿八而田過一井 者,分餘田與九族。鄉黨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 緣為姦,天下謷謷然,陷刑者眾。 按《王莽傳》,始建國 元年,莽帥公侯卿士,奉皇太后璽韍,上太皇太后,順 符命,去漢號,大赦天下。莽曰:「古者設廬井八家,一夫 一婦,田百畝,什一而稅,則國給民富而頌聲作。此唐 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為無道,厚賦稅以自供奉, 罷民力以極欲,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并起,貪鄙生, 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今更名天下 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其男口不盈八 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今 當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眾者,投 諸四裔。」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人至涕泣於市 道,及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自諸侯卿大夫至于庶 民,抵罪者不可勝數。

初始五年。即莽始建國四年王莽下書,許賣諸名食王田。 按《漢書王莽傳》:「始建國四年,中郎區博諫莽曰:『井田 雖聖王法,其廢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從。秦知順民 之心,可以獲大利也,故滅廬井而置阡陌,遂王諸夏, 訖今海內未厭其敝。今欲違民心,追復千載絕跡,雖 堯舜復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天下初定,萬民 新附,誠未可施行』。」莽知民怨,迺下《書》曰:「諸名食王田, 皆得賣之,勿拘以法。犯私買賣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後漢

光武帝建武十一年馬援奏請破羌以西開導水田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馬援傳建武十一年夏璽書拜援隴西太守時朝廷以金城破羌之西

塗遠多寇,議欲棄之。援上言:「破羌以西,城多完牢,易 可依固。其田土肥壤,灌溉流通。如令羌在湟中,則為 害不休,不可棄也。」帝然之。於是詔武威太守,令悉還 金城客民,歸者三千餘口,使各反舊邑。援奏為置長 吏,繕城郭,起塢候,開導水田,勸以耕收,郡中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