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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頃,其津隸都水使者不給。下關一頃五十畝,中 戍、下戍岳瀆各一頃。諸京官文武職事,各有職分田, 一品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四品七頃,五品六 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九品二頃,並去京城 百里內給。其京兆、河南府及京縣官人職分田亦准 此。即百里內地少,欲於百里外給者,亦聽之。」諸州及 都護府、親王府官人職分之田,亦各有差。二品十二 頃,三品十頃,四品八頃,五品七頃,六品五頃。京畿縣 亦准此。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五十畝。鎮、戍、 關、津、岳、瀆及在外監官,五品五頃,六品三「頃五十畝, 七品三頃,八品二頃,九品一頃五十畝。三衛中郎將、 上府折衝都尉各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下府及諸 郎將各五頃,上府果毅都尉四頃,中府三頃五十畝, 下府三頃,上府長史、別將各三頃,中府、下府各二頃 五十畝。親王府典軍五頃,副典軍四頃。千牛備身左 右太子千牛備身各二頃。諸軍上折衝府兵曹二頃, 中府、下府各一頃五十畝,其外軍校尉一頃二十畝, 旅師一頃,隊正副各八十畝,皆於領側州縣界內給。 其校尉以下,在本縣及去家百里內領者,不給。其田 亦借民佃植,至秋冬受數而已。」諸《職分》陸田限三月 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並入後人,以 後上者入前人。其麥田以九月三十日為限,各前人 自耕未種,後人酬其功直。已自種者,准租分法。其價 六斗已下者,依舊定不得過六斗。並取情願,不得抑 配。

高祖武德元年定給官田之制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德元年,文武 官給祿頗減。隋制:一品七百石,從一品六百石;二品 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十石;三品四百石,從三品,三 百六十石;四品三百石,從四品,二百六十石;五品二 百石,從五品百六十石;六品百石,從六品九十石;七 品八十石,從七品七十石;八品六十石,從八品五十 石;九品四十石,從九品三十石,皆以歲給之。外官則 否。」一品有職分田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四品 七頃,五品六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八品二 頃五十畝,九品二頃,皆給百里內之地。諸州都督、都 護、親王府官,二品十二頃,三品十頃,四品八頃,五品 七頃,六品五頃,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五十 畝。鎮、戍、關、津、岳、瀆官五品五頃,六品三頃五十畝,七 品三頃,八品二頃,九品一頃五十畝。三衛中郎將、上 府折衝都尉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下府及郎將五 頃,上府果毅都尉四頃,中府三頃五十畝,下府三頃, 上府長史、別將三頃,中府下府二頃五十畝。親王府 典軍五頃五十畝,副典軍四頃,千牛備身左右太子 千牛備身三頃,折衝上府兵曹二頃,中府、下府一頃 五十畝,外軍校尉一頃二十畝,旅帥一頃,隊正副八 十畝。」親王以下又有永業田百頃,職事官一品六十 頃,郡王、職事官從一品五十頃,國公、職事官從二品 三十五頃,縣公、職事官三品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 品二十「頃,侯、職事官四品十二頃,子、職事官五品八 頃,男、職事官從五品五頃,六品、七品二頃五十畝,八 品、九品二頃。二品上柱國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 護軍二十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十頃,輕車都 尉七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飛騎尉八 十畝,雲騎、武騎尉六十畝。散官五品以上,給同職事 官五品以上,受田寬鄉;六品以下,受於本鄉。解免者 追田,除名者受口分之田,襲爵者不別給。流內九品 以上,口分田終其身;六十以上,停私乃收。」凡給田而 無地者,畝給粟二斗。京司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供公 私之費。其後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賜而已。諸司置 公廨本錢,以番官貿昜取息,計員多少為月料。 武德七年,始定《均田賦稅》。同州治中雲得臣開渠溉 田。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會要,「七年三月二十九 日,始定均田賦稅,凡天下丁男,給田一頃十分之二 為世業,餘以為口分。身死則承戶者授之,口分則收 入官,更以給人。」

按:《文獻通考》:「七年,同州治中雲得臣開渠,自龍首引 黃河,溉田六十餘頃。」

太宗貞觀十一年以職田侵漁百姓詔給逃還貧戶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觀十一年以職田侵漁百姓詔給逃還貧戶視職田多少每畝給

粟二升,謂之「地子。」是歲,以水旱復罷之。

貞觀十八年。復給京官職田。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八年「以京兆 府、岐、同、華、邠、坊州隙地陂澤可墾者。復給京官職田。」

高宗永徽 年禁買賣世業口分田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永徽中,禁買賣 世業口分田,其後豪冨兼并,貧者失業,於是詔買者 還地而罰之。」

調露元年經略大使黑齒常之建言於河源增兵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