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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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自狹鄉而徙 寬鄉者,得并賣口分田。已賣者不復授,死者收之以 授無田者。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 者。凡田,鄉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 以給近州。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 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疋,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 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用人之 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 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調皆免, 通正役不過五十日。自王公以下,皆有永業田。太皇 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親,內命婦一品以上親, 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勳官三品以上有 封者,若縣男父子、國子、太學、四門學生、俊士、孝子、順 孫、義夫、節婦同籍者,皆免課役。凡主戶內有課口者 為「課戶。」若老及男、廢疾、篤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 及視九品以上官,不課。凡里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 與地闊陿為鄉帳,鄉成於縣,縣成於州,州成於「戶部。」 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國有所須,先奏而 斂。凡稅斂之數,書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水、旱、霜、蝗 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盡者,免其調;田耗十之六者, 免租、調;耗七者,諸役皆免。凡新附之戶,春以三月免 役,夏以六月免課,秋以九月課役皆免。徙寬鄉者,縣 覆於州,出境則覆於戶部,官以間月達之。自畿內徙 畿外,自京縣徙餘縣,皆有禁。四裔降戶,附以寬鄉,給 復十年。奴婢縱為良人,給復三年。沒外蕃人一年還 者,給復三年;二年者,給復四年;三年者,給復五年。浮 民部曲客女奴婢縱為良者,附寬鄉。 又按《志》,開元 二十五年,詔屯官敘功以歲豐凶為上下,鎮戍地可 耕者,人給十畝以供糧。方春,「屯官巡行讁作不時者」, 天下屯田收穀百九十餘萬斛,

按:杜佑《通典》「二十五年,令田廣一步,長二百四十步 為畝,百畝為頃。」

自秦漢以降,即二百四十步為畝,非獨始於國家,蓋具《令》文耳。國家程式,雖則具存,今所在纂錄,不可悉載。

「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 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 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永業者,通充口 分之數。黃、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當 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應給寬鄉, 並依所定數。若狹鄉所受者,減寬鄉口分之半。其給」 口分田者,易田則倍給。

《寬鄉》三易以上者,仍依鄉法易給。

「其永業田:親王百頃,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郡王及 職事官從一品,各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各 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若 職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品,二十頃; 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 各十頃;子若職事官正五品,各八頃;男若職事官從 五品,各五頃,上柱國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護軍 二十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十頃,輕車都尉七 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尉、飛騎尉各八 十畝,雲騎尉、武騎尉各六十畝。其散官五品以上,同 職事給。」兼有官爵及勳,俱應給者,唯從多不並給。若 當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狹鄉者,並即迴受,有賸追 收,不足者更給。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 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每畝課種桑五 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三年種畢。鄉土不宜者, 任以所宜樹充。所給五品以上永業田,皆不得狹鄉 受任,於寬鄉隔越射無主荒地充。

即買蔭賜田充者,雖狹鄉亦聽。

其六品以下永業,即聽本鄉取還公田充,願於寬鄉 取者亦聽。應賜人田,非指的處所者,不得狹鄉給。其 應給永業人,若官爵之內有解免者,從所解者追。

既解,免不盡者,隨所降品追。

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給,自外及有賜田者並追。若當 家之內有官爵及少口分應受者,並聽迴給,有賸追 收。其因官爵應得永業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子孫 不合追請也。諸襲爵者,惟得承父祖永業,不合別請。 若父祖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減始受封者之半給。 其州縣,縣界內所有部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 為狹鄉。諸狹鄉田不足者,聽於寬鄉遙受。應給園宅 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給一畝,每三口加一畝,賤口五 口給一畝,每五口加一畝,並不入《永業》口分之限。其 京城及州郡縣郭下園宅,不在此例。諸驛封田,皆隨 近給,每馬一匹給地四十畝,若驛側有牧田之處,匹 各減五畝。其傳送馬,每匹給田二十畝。諸庶人有身 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 樂遷就寬鄉者,并聽賣《口分》。

賣充住宅邸店碾磑者,雖非樂遷,亦聽私賣。

諸買地者,不得過本制,雖居狹鄉,亦聽依寬制,其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