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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奴婢十五萬人,田數千萬頃,大秦穆護祅二千餘 人,上都、東都每街留寺二,每寺僧三十人,諸道留僧 以三等,不過二十人。腴田鬻錢送戶部,中、下田給寺 家」奴婢,丁壯者為兩稅戶,人十畝。以僧尼既盡,兩京 悲田、養病坊給寺田十頃,諸州七頃,主以耆壽。 會昌六年,宣宗即位,赦囚徒死刑,配流靈武、天德三 城,耕植良田。

按《唐書宣宗本紀》,會昌六年三月甲子,即皇帝位。 按《冊府元龜》,六年五月赦節文,「靈武、天德三城封部 之內,皆有良田,緣無居人,久絕耕種。自今已後,天下 囚徒合處死刑,情非巨蠹者,特許生全,并家口配流。 此三道仍令本軍鎮各收管安存,兼接借農具,務使 耕植。」

宣宗大中二年詔逃戶桑田屋宇暫許鄰近無田人耕種五年不來即任佃人為主不許毀除砍伐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大中二年正 月制:「所在逃戶見在桑田屋宇等,多時暫時東西,便 被鄰人與所繇等計會推云代納稅錢,悉欲砍伐毀 折,及願歸復,多已蕩盡,因致荒廢,遂成閒田。從今以 後,如有此色,勒鄉村老人與所繇並鄰近等同簡較 勘分明,分析作狀送縣入案,任鄰人及無田產人且 為佃事,與納稅。如五年不來復業者,便任佃人為主, 逃戶不在論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樹木等權佃人。逃 戶未歸五年,不得輒有毀除砍伐。如違犯者,據限口 量情科責,并科所繇等不簡較之罪。

大中三年。敕「原州等十處,土地肥饒,給百姓墾種,免 稅。五年後為永業。」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八月敕 曰:「原州、威州、秦州、武州並六關,訪聞土地肥饒,水草 豐美,如有百姓要墾闢耕種,五年內不加稅賦,五年 後量定戶籍,便為永業。其京城有犯事合流役囚徒, 從今後一切配十處收管者。」十處者,謂原州、秦州、威 州、武州、驛藏關、石門關、木峽關、六盤關、制勝關、石峽 關。

懿宗咸通十一年敕諸道承佃逃亡田地經五年者便為佃主不在論理之限

按《唐書懿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咸通十一年 七月十九日敕:「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 經五年,須准承前赦文,便為佃主,不在論理之限。仍 令所司准此處分。」

後唐

莊宗同光三年三月西京奏制置三白渠起置營田務一十一

按《五代史莊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明宗天成二年戶部員外于嶠請邊上起營田又左司郎中盧損請唐鄧復郢以下軍官健興置營田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成二年 八月,戶部員外郎、知詔誥于嶠上言,「請邊上兵士起 置營田,斆趙充國、諸葛亮之術,庶令且戰且耕,望致 輕徭。十二月,左司郎中盧損上言:以今歲南征,運糧 糜費,唐、鄧、復、郢地利膏腴,請以下軍官健,興置營田, 庶減民役,以備軍行。」

天成四年,詔:「簡括民田,令人戶自供多少,五家為保, 不許隱漏,欺者許保內陳告。」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夏詔 曰:『今年夏苗,委人戶自供手狀,具頃畝多少,仍以五 家為保,委無隱漏,攢連手狀送於本州,本州具帳送 省,州縣不得差人簡括,如或人戶隱欺,許令保內陳 告,其田並令倍』」

長興元年起置瀛莫兩州營田以程乂徽充營田使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元年七月前洋州節度副使程乂徽陳利見請於瀛莫兩

「州界起置營田以備邊」,因授乂、徽、莫州刺史。充兩州 營田使。

長興二年,詔諸道有力人戶剩田,補貧下不迨頃畝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六月, 詔諸道觀察使均補苗稅,將有力人戶出剩田苗,補 貧下不迨頃畝。有司者排段簡括,自今年起為定額。 九月戊子,前鄜州縣令竇延岡上利:「見營田務有元 屬田戶,一任管係,如是後來投務,乞行止絕。」敕旨:「凡 致營田,比召浮客,若取編戶,實紊常規。如有係稅之 人,宜令卻還本縣。應諸州府營田務,只許耕無主荒 田,及召浮客。此後若敢違越官吏,並投名稅戶,重加 懲斷。」

長興三年,以有司言,「城南稻田改種雜田。」

按《五代史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二月, 樞密使奏,「城南稻田務每年破錢二千七百貫,獲地 利纔及一千六百貫,所得不如所亡,請改種雜田。」三 司使亦請罷稻田,欲其水利併於諸碾,以資變造,從 之。

愍帝應順元年令諸籍沒田宅皆屬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