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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三年,鎮戎軍上新開方田圖。又趙彬請保州城 東北廣屯田,不許。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三年六月八日丙 子。原渭州鎮戎軍上新開方田圖。且言戎人內屬者 皆依之得以安居。帝以知鎮戎軍曹韋等能幹其職。 嘉之,仍出示輔臣。 又按《玉海》,三年十二月己卯。趙 彬請於保州城東北廣屯田。以圖來獻。上曰:「邊封徹 警。當勸課農民咸使樂業。不必侵畎畝、妨墾殖。」 景德四年八月丁巳,丁謂上《景德會計錄》。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景德中,丁謂著 《會計錄》云:「總得一百八十六萬餘頃。以是歲七百二 十二萬餘戶計之,是四戶耕田一頃。繇是而知天下 隱田多矣。又川峽廣南之田,頃畝不備,第以五賦約 之。」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辛卯保州增屯田務兵三百人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五年正月,令保安軍稻田務旬具墾殖功 狀以聞。七月六日,河北安撫副使賈宗言「緣邊塘泊 隄道,圖下屯田司遵守。」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大中祥符六年,令檢州縣元定田頃畝數。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六年五月,令三司 檢會幕職州縣元定職田頃畝數,付流內銓,仍別具 轉運使副、知州、通判及京朝官、使臣幕州縣官等職 田頃畝數目,編錄以聞。 又按《玉海》,六年六月,御史 張廣言,曠土多,請依宇文融條約檢覈。帝曰:「此事未 可遽行。」王旦曰:「田賦不均,須漸講改定。」

大中祥符九年,改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詔戒約 職田,遵制蠲省。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改定保州 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凡九州軍,皆遣官監務,置 吏屬。淮南、兩浙舊皆有屯田,後多賦民而收其租,第 存其名。在河北者雖有其實,而歲入無幾,利在蓄水 以限戎馬而已。」

按《玉海》。九年三月。改定保州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 務。保州歲墾八十頃。 又按《玉海》。九年七月丙寅。詔 戒約職田。遵守元制。遇災沴即蠲省之。

天禧元年八月丙子詔京城禁圍草地聽民耕牧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四年四月。盧鑑增墾保州屯田。至百餘頃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天禧五年,墾田五百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頃 三十二畝。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

天禧 年,諸州屯田總四千二百餘頃。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禧末,諸州屯 田總四千二百餘頃,河北歲收二萬九千四百餘石, 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乾興元年仁宗即位詔行限田不果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景德以來,四 方無事,百姓康樂,戶口蕃庶,田野日闢。仁宗繼之,益 務約己愛人。即位之初,下詔曰:「今宿麥既登,秋種向 茂,其令州縣諭民,務謹蓋藏,無或妄費。」上書者言賦 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詔限田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 牙前將吏應復役者毋過十五頃,止一州之內,過是 者論如違制律,以田賞告者。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 而卜葬者牽於陰陽之說,至不敢舉事。又聽數外置 墓田五頃,而任事者終以限田不便,未幾即廢。時又 禁近臣置別業,京師及寺觀毋得市田。 又按《志》,乾 興初,始立限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者聽人告,予所 挾田三之一。

按,《文獻通考》:「乾興元年十一月。」時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詔「限田 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衙前將吏應復役者毋過十 五頃,止於一州之內,而任事者以為不便」,尋廢。又禁 近臣置別業京師,又禁寺觀毋得市田。

仁宗天聖二年西禪請萬安安香二里鹵地遏為陂溉田千餘頃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天聖四年,詔廢襄、唐二州營田,以給貧民,頃收半稅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九月辛未,廢襄、唐州營田務, 以田賦民。 按《食貨志》:「襄唐二州營田既廢,景德中 轉運使許逖復之。初,耿望借種田人牛及調夫耨穫, 歲入甚廣。後張巽改其法,募水戶分耕,至逖,又參以 兵夫,久之」無大利。天聖四年,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劉 漢傑往視。漢傑言:「二州營田,自復至今,襄州得穀三 十三萬餘石,為緡錢九萬餘;唐州得穀六萬餘石,為 緡錢二萬餘。所給吏兵俸廩、官牛雜費。襄州十三萬 餘緡,唐州四萬餘緡,得不補失。」詔廢以給貧民,頃收 半稅。其後陝西用兵,詔轉運司度隙地置營田,以助 邊計。又假同州沙苑監牧地為營田,而知永興軍范 雍括諸郡牛,頗煩擾,未幾,遂罷。右正言田況言:「鎮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