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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六年五月丁亥。命 戶部副使夏安期使陝西。與提刑曹潁叔相度興置 緣邊屯田。卒不果成。

慶曆 年,三司請依《方田法》均亳、壽、蔡、汝田,以郭諮 言,蔡州多逃田,遂中止。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慶曆中。三司請於 亳、壽、蔡、汝。如方田法均之。而西京均稅郭諮言蔡州 多逃田。當先招輯。由是中止。」

皇祐 年墾田二百二十八萬餘頃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嘉祐四年令孫琳等分往均田楊佐等視屯田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嘉祐四年八月二 十七日,命孫琳、林之純、席與言、李鳳、高本等相度均 稅,又令分往均田。」 又按《玉海》,「四年,鹽鐵判官楊佐 等往保州視屯田塘泊隄道,以圖上之。命河北提刑 薛向、都水丞孫琳同張茂則相度興修。」

嘉祐五年。夏四月丙戌。命近臣同三司議均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五年四月丙戌,詔三司置局詳定,三司使包 拯、諫議呂夷簡、戶部副使吳中復領其事。」

按《實錄》,「五年四月詔均田稅,已而復罷。初,王洙請用 郭諮、孫琳千步開方為均田法,班州縣。」

嘉祐六年三月一日,河南屯田使曹偕請罷「每歲進 《屯田司地圖》。」從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嘉祐 年,唐守趙尚寬修復漢召信臣故陂渠遺跡, 溉田數萬頃。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帝聞天下廢田 尚多,民罕土著,或棄田流徙為閒民。天聖初,詔民流 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減舊額之半。後 又詔流民能自復者,賦亦如之。」既而又與流民限百 日復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 人得耕。至是每下赦令,輒以招輯流亡、募人耕墾為 言。民被災而流者,又復其蠲,復緩其期招之。詔諸州 長吏令佐能勸民修陂池溝洫之久廢者,及墾闢荒 田,增稅二十萬已上,議賞。監司能督責部吏經畫,賞 亦如之。久之,天下生齒益蕃,闢田益廣,獨京西、唐、鄧 間尚多曠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徙戶實之,或議 置屯田,或欲遂廢唐州為縣。嘉祐中,唐守趙尚寬言: 「土曠可闢,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廢。」得漢召信臣故陂 渠遺跡而修復之,假牛犁、種食以誘耕者,勸課勞來。 歲餘,流民自歸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十餘戶,引 水溉田幾數萬頃,變磽瘠為膏腴。監司上其狀,三司 使包拯亦以為言,遂留再任。治平中,歲滿當去,英宗 嘉其勤,且倚以興輯,特進一官,賜錢二十萬,復留再 任。時患守令數易,詔察其有實課者,增秩再任。而尚 寬應詔,為天下倡。後太守高賦繼之,亦以能勸課被 獎,留再任,天下墾田

英宗治平 年計天下墾田約三千餘萬頃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天聖中,《國史》云: 「開寶末,墾田二百九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頃六十 畝。至道二年,三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二 十五畝。天禧五年,五百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 頃三十二畝。而開寶之數乃倍於景德。」則丁謂之所 錄,固未得其實。皇祐、治平,三司皆有《會計錄》,而「皇祐 中墾田二百二十八萬餘頃,治平中四百四十萬餘 頃,其間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墾田之數增倍。」以《治平》 數視天禧則猶不及。而敘《治平錄》者,以謂「此特計其 賦租以知頃畝之數,而賦租所不如者十居其七,率 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餘萬頃。」是時累朝相 承,重於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而「廢田見於《籍》 者,猶四十八萬頃。」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頃。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治平三年,「河北 屯田三百六十七頃,得穀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