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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蕃官三頃。 又按《志》:明年,河北屯田司奏,豐歲屯 田,入不償費。於是詔罷緣邊水陸屯田務,募民租佃, 收其兵為州廂軍。

按《玉海》,「四年二月十三日,興治保州水田。二十三日, 詔河北緣邊屯田務田,悉以賦民,官兵皆罷。」

熙寧五年夏四月己未,括閒田,置弓箭手。八月甲辰, 頒《方田均稅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神宗患田賦不 均。熙寧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詔司農以《均稅條約并 式》頒之天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 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 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 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 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 付之,以為地符。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 舊嘗收蹙奇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 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 額。凡越額增數皆禁。若瘠鹵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 陂塘、溝路墳墓,皆不立稅。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峰,植 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 《戶帖》」,其分煙、析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 所方之田為正。令既具,乃以濟州鉅野尉王曼為指 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倣焉。

按《玉海》:五年四月十日,延州守趙卨請括閒田,置弓 箭手。初,卨上《營田議》曰:「昔趙充國興屯田以破先零。 唐婁師德為檢校營田使。而河西隴右三百六十屯, 歲入六十餘萬石。今陝西曠土未耕,願募民墾闢。」至 是復有是奏。

熙寧六年,詔以田地五色未盡,下郡縣物其土宜多 為之等,嚴「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之禁。」賜侯叔獻 等淤田各十頃。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詔:「土色分 五等,疑未盡下郡縣物,其土宜多為等,以期均當,勿 拘以五」

按,《文獻通考》:「六年,詔創水磑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 以違制論,不以赦原。」 又按《通考》,「六年,賜屯田員外 郎侯叔獻等淤田各十頃。」叔獻等引河水淤田,決清 水於畿縣、澶州間,壞民田廬塚墓,歲被其患。他州縣 淤田類如此,朝廷不知也。

熙寧七年,行《方田法》,尋罷。詔「熙河興營田,以戶絕莊 產召佃及入實封狀承買。」又章惇築沅州為屯田務。 韓宗師劾程昉導滹沱河水淤田十六罪。

按《宋史神宗本紀》,七年三月己未,行方田法。四月癸 酉,以旱罷方田。 按《食貨志》:「七年,京東十七州選官 四員,各主其方,分行郡縣,以三年為任,每方差大甲 頭二人,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 驗地色,更勒甲頭方戶同定。」諸路及開封府界秋田 災傷三分以上縣權罷,餘候農隙。河北西路提舉司 乞通一縣災傷不及一分勿罷。 又按《志》,熙河多良 田。七年,詔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許奏 辟官屬以集事。樞密使吳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誠未 易行。古者一夫百畝,又受田十畝為公田,莫若因弓 箭手倣古助田法行之。熙河四州,田無慮萬五千頃, 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歲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 五萬石,官無屯營牛具廩給之費,借用眾力而民不 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所損,省轉輸,平糴價,如是者其 便有六。」而提點刑獄鄭民憲言:「祖宗時,屯、營田皆置 務,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然襄州營田既調 夫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邊州營屯 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於招弓 箭手不盡之地,復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而 前後施行,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諸郡括牛,或 兵民雜耕,或諸州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頗致煩 擾;至於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惟因弓箭手 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別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 備種糧功力,歲畝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廩給 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然弓箭手之招,至 未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又責其借力於公田,慮 人心易搖。乞候稍稔推行。

按:《文獻通考》:七年,提舉河北常平等事韓宗師劾程 昉導滹沱河水淤田,而隄壞水溢,廣害民稼,欺罔十 六罪,詔昉分析。王安石復為之辯明云: 原武等縣 民因淤田侵壞廬舍墳墓,又妨秋種,相率詣闕訴。使 者聞之,急責其令追呼,將杖之,民即繆曰:「詣闕謝耳。」 使者因代為百姓謝淤田表,遣吏詣鼓院投之,狀有 二百餘名,但二吏來投。安石喜,上亦不知其妄也。 又按《通考》:七年,詔「戶絕莊產召人充佃,及入實封狀 承買,以其直增助諸路常平錢。」 又按《通考》:七年,章 惇初築沅州,亦為屯田務。

按《玉海》:「七年十一月七日,秦鳳提刑鄭民憲以熙河 營田圖籍入對。詔兼提舉熙河營田弓箭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