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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辟官屬以集事。」其法:「給田募民。」

熙寧八年,候官李宏創「木蘭陂」,疏渠導水障,東流南 注,溉民田凡萬餘頃。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候官 李宏創木蘭陂。陂三十二間。間各樹石柱二。而置閘 其中。以時縱閉。陂深二丈五尺。闊三十五丈。即陂之 右疏渠導水。障東流而南注者三十餘里。為大溝七。 小溝無數。溉南洋上中下三段民田凡萬餘頃。歲輸 軍儲二萬七千斛。遂以舊瀦水五塘給為民田。而截 其三及旁田,為置人守陂之費。

熙寧九年,詔熙河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點廂軍田 之。以薛向奏,令相視安肅軍東舊屯田務稻田,總計 興脩水利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詔熙河弓 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點廂軍田之,官置 牛具、農器人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優劣 為賞罰,弓箭手逃地并營田召佃租課,許就近於本 城砦輸納,仍免折變支移。」 又按《志》,「興脩水利田,起 熙寧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 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

按《玉海》,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薛向奏。「安肅軍之東舊 屯田務稻田。南有二淀。詔令相視。」

元豐元年詔開廢田水利又以京東民訴方田未實詔據各等第酌中立稅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豐元年。「詔開 廢田水利。民力不能給役者,貸以常平錢穀。」

按:《文獻通考》:元豐元年,詔:京東東路:「民訴方田未實, 其先擇詞訟最多一縣,據各等第酌中立稅,候事畢 無訟,即案以次縣施行。」

元豐二年,改定州屯田為水利司,知定州韓絳市地 為屯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改定州屯 田司為水利司。及章惇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其後遂 罷之。募民租佃役兵各還所隸。」

按,《玉海》:「二年十二月,知定州韓絳以封樁錢市地為 屯田。」

元豐 年,天下墾田總四百六十一萬六千五百五 十六頃。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天下總四京 一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萬六千五百五十六頃,內 民田四百五十五萬三千一百六十三頃六十一畝, 官田六萬三千三百九十三頃。」此元豐間天下墾田 之數,比治平時所增者二十餘萬頃。考前代混一之 時,「漢元始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千餘頃,隋開皇 時」墾田一千九百四十萬四千餘頃,唐天寶時應受 田一千四百三十萬八千餘頃。其數比之宋朝,或一 倍,或三倍,或四倍有餘。雖曰宋之土宇,北不得幽、薊, 西不得靈、夏,南不得交阯,然三方之在版圖,亦半為 邊障屯戍之地,墾田未必多,未應倍蓰於中州之地。 然則其故何也?按《治平會計錄》謂:「田數特計其賦租 以知其頃畝,而賦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計之, 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餘萬頃。」蓋祖宗重擾民,未嘗 窮按,故莫得其實。又按《食貨志》言天下荒田未墾者 多,京襄唐鄧尤甚。至治平、熙寧間,相繼開墾,然凡百 畝之內,起稅止四畝,欲增至二十畝,則言者以為民 間苦賦重,再至轉徙,遂不增。以是觀之,則田之無賦 稅者,又不止於十之七而已。蓋田數之在官者,雖劣 於前代,而遺利之在民多矣。

元豐五年。開封府言方田法請歲方五縣。都水使者 范三淵乞募人耕種河徙地七千頃。提舉熙河營田 康識乞經界新復土地給廂軍及弓箭手。俱從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開封府言 「方田法取稅之最不均縣先行即一州而定五縣。歲 不過兩縣。」今府界十九縣准此。行之十年乃定。請歲 方五縣。從之。其後歲稔農隙乃行,而縣多山林者或 行或否。 又按《志》,五年,都水使者范三淵奏,自大名 抵乾寧,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種。從 之。 又按《志》:五年,詔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 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司。提舉熙河營田康識 言,新復土地,乞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 頃耕之,餘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 畝,每五十頃為一營。《四砦堡》見缺農作廂軍,許於秦 鳳、涇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 給裝錢二千。」詔皆從之。

元豐七年,詔「京東路方田候豐歲推行。」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七年。京東東 路提舉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田訟最多。 乞擇三五縣先方田。」詔候豐歲推行。

元豐八年。哲宗即位。詔羅方田。樞密院奏。「去年呂惠 卿耕墾木瓜原荒閑地。收不償費。乞早約束。毋蹈前 失。」又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詔悉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