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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十一不改元,則十等之中數及十五畝,一「等之下; 數及二十畝,方比上等,受一畝之稅。庶幾上下輕重 皆均。」詔諸路概行其法。

政和五年,福建利路「茶戶山園如鹽田例,免方量均 稅。」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政和六年,立《管幹圩岸圍岸官法》及開墾天荒瘠鹵 地賞格。又作公田於汝州。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立管幹圩 岸圍岸官法,在官三年無隳損堙塞者賞之。京畿提 點刑獄王本言:「前任提舉常平,根括諸縣天荒瘠鹵 地一萬二千餘頃。入稻田務已佃者五千三百餘頃。 尚慮令佐不肯究心。」詔比開墾鹼地格推賞。平江府 興修圍田二千餘頃,令佐而下,以差減磨勘年 按《文獻通考》,六年始作公田於汝州。公田之法,縣取 民間田契根磨。如田今屬甲,則從甲而索乙契,乙契 既在,又索丙契,展轉推求,至無契可證,則量地所在, 增立官租。 一說謂按民契券而以樂尺打量,其贏 則拘入官而創立租課。 初因中官楊戩主後苑作, 有言汝州地可為稻田者,置務掌之,號稻田務。復行 於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城,西至沔池,北踰大河,民 田有踰初券畝步者,輒使輸公田錢。政和來,又置營 繕所,亦為公田。久之,後苑、營繕所公田皆併於城西 所,盡山東、河朔天荒逃田與河堤退灘輸租舉入焉, 皆內侍主其事,所括凡得田三萬四千三百餘頃。農 畝困敗,但能輸公田錢,而正稅不復有輸。後李彥又 立城西括田所,而公田皆彥主之。靖康初,誅彥。 政和 年,品官限田。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政和中,品官限 田一品百頃以差,降殺至九品,為十畝,限外之數並 同編戶差科。

政和八年,以發運使任諒奏,「諸路逃田,選官按籍根 括。」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權淮南江 浙荊湖制置發運使任諒奏:「高郵軍有逃田四百四 十六頃,楚州九百七十四頃,泰州五百七十二頃,平 江府四百九十七頃,以六路計之,何可勝數!欲諸縣 專選官按籍根括。」詔無丞處委他官,餘並從之。

宣和元年詔未方田處方量租課以官不親驗土色令常平使者檢察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元年八月戊寅,詔諸路未方 田處,並令方量均定租課。 按《食貨志》:「宣和元年,臣 僚言方量官憚於跋履,並不躬親行繵拍埄,驗定土 色,一付之胥吏,致御史臺受訴,有二百餘畝方為二 十畝者,有二頃九十六畝方為一十七畝者,虔之瑞 金縣是也。有租稅十有三錢而增至二貫二百者,有 租」稅二十七錢,則增至一貫四百五十者,虔之會昌 縣者是也。詔「望常平使者檢察」

宣和二年,盡罷《方田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遂詔罷之。 民因方量流徙者,守令招誘歸業,荒閑田土,召人請 佃。自今諸司毋得起請方田。諸路已方量者,賦稅不 以有無訴論,悉如舊額輸納。民逃移歸業已前逋欠 稅租並與除放。」

宣和五年,詔「江東、兩浙根括到逃田頃畝,俱召人出 租。」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詔江東轉 運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頃一十六畝,兩浙根括 到四百五十六頃,召人出租,專充今年增屯戍兵衣 糧。」

宣和七年,詔「限內外宮觀捨置田頃畝之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詔內外宮 觀捨置田,在京不得過五十頃,在外不得過三十頃, 不免科差徭役支移,雖奉御筆,許執奏不行。」

欽宗靖康元年五月己卯借外任官職田一年秋七月己卯免借河北河東陝西路職田

按:《宋史欽宗本紀》云云。

高宗建炎元年罷天下職田籍蔡京等莊為官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乙酉,罷監司州郡 職田。」 按《食貨志》:「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莊以為 官田,詔見佃者就耕,歲減租二分。」

按:《玉海》,「建炎元年六月乙酉,以國用不足,遂均天下 職田,隸憲司,後復給之。」

建炎二年五月癸丑,罷借諸路職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元年措置諸鎮屯田鬻諸路官田又以臣僚言詔諸路逃田令見耕種人請佃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九月己未,初措置河南 諸鎮屯田。」 按《食貨志》:「紹興元年,以軍興用度不足, 詔盡鬻諸路官田。」 又按《志》,紹興元年,知荊南府解 潛奏辟宗綱、樊賓措置屯田。詔除宗綱充荊南府、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