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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措置五州營田官,樊賓 副之。渡江後,營田蓋始於此。其後荊州軍食仰給省 縣官「之半焉。」 按《劉光世傳》,「紹興元年命光世兼淮 南京東路宣撫使,置司揚州,措置屯田。」 按《沈與求 傳》,「與求再除侍御史,時軍儲窘乏,措置諸鎮屯田,與 求取古今屯田利害,為集議二卷,上之,詔付戶部看 詳。」

按:《文獻通考》:「紹興元年,臣僚言,諸路逃絕田產,自經 界以來,今四十年,未聞一丁一戶復業。夏秋官課,州 責之縣,縣責之保正長,其為擾甚大。鄉村父老謂當 春時布種,無一畝一角不耕之地。望下諸路縣道,勒 令鄉胥指定逃田坐落,就令見耕種人請佃輸官。」從 之。 又按《通考》:紹興元年,詔盡鬻諸路官田,命各路 憲臣總領措置。時以軍興,用度不足,又先時知永嘉 縣霍蠡言「溫州四縣沒官田,勢家詭名請佃,歲責保 正長代輸,公私病之」,乃詔並召人鬻。

按《玉海》:紹興元年九月二十九日庚申,措置河南諸 鎮屯田侍御史沈與求言,「承詔條畫屯田利害,退而 考閱漢昭帝始元二年屯田張掖,始有屯田之令。趙 充國留屯以困羌,曹操屯許下,諸葛亮屯渭濱,鄧艾 屯於淮南,羊祜、杜預屯於荊襄,應詹屯於江西,荀羨 屯於石鱉,皆有遺跡可考。隋唐以來,頗采舊聞行之」 至今,沿江諸郡尚有屯田稅租之名,則江淛亦嘗屯 田矣。淳化以來,始用何承矩措置北邊屯田,開塘濼 之利,以限北虜,西北二邊相繼益廣屯田,淮南、京西、 夔路率常行之。天聖二年,封事請鬻福建屯田,朱諫 奏罷估賣,則屯田嘗行之福建矣。今以古今屯田利 便可施於江淛者,纂其大略,號曰《屯田集議》,詔付戶 部。 先是,五月辛酉,荊南鎮撫使解潛辟宗綱為屯 田使,詔以綱為營田官。其秋,命河南、淮南措置屯田。 十月十五日,河南翟興兼營田使。

紹興二年,減淮南營田租入副使王寔。括閒田給軍。 廢紹興府湖田,詔獎諭。德安守陳規措置屯田有條 理。工部侍郎李擢乞耕墾逃田及損圭田租課,又以 福建八郡田悉令民請買,命諸路措置荒田,經畫屯 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二月丁丑,減淮南營田歲租 三之二,俟三年復舊。三月辛丑,淮南營田副使王寔 括閒田三萬頃,給六軍耕種。五月己巳,廢紹興府餘 姚、上虞縣湖田為湖溉民田。十二月甲寅,詔都督府 總治江東西、湖北、浙西帥臣經畫屯田」 按《食貨志》: 「初,閩以福建八郡之田分三等,膏腴者給僧寺道院, 中下者給土著流寓。」自劉夔為福州,始貿易取資。迨 張守帥閩,紹興二年秋,上倚以拊循凋瘵,存上等四 十餘剎以待高僧,餘悉令民請買,歲入七八萬緡以 助軍衣,餘寬百姓雜科,民皆便之。

按《文獻通考》:「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東南有 逃田,湖浸相連,塍岸久廢,歲失四萬三千餘斛。乞招 誘流民疏導耕墾,其不可即工者蠲其額。又郡民之 陷虜者,棄田三萬六千餘頃,皆掌以舊佃戶,諸縣已 立定租課,許以二年歸業。圭田瘠薄,民以舊籍為病, 願除其不可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後皆次第 行之。

按《玉海》,二年二月七日,減淮南營田租入。四月二十 四日,詔劉光世措置。七月二十四日,司諫吳表臣言: 安復漢陽鎮撫使陳規措置屯田有條理。詔獎諭曰: 「得魯侯之重穀,同漢將之留田。」十一月十八日,命孟 庾、韓世忠措置建康江南北岸荒田,將兵馬屯田,倣 陝西弓箭手法,以省國用。十二月二十八日甲寅,言 者謂「陳規屯田深得寓兵於農之意令淮南倣行之 詔條畫以聞。」

紹興三年,募民佃荒田。以戶部言,「詔許給還百姓棄 產。州縣奉行不虔,令監司按劾。」詔下陳規《屯田、營田 法》於諸鎮推行之。又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乞募民 承佃建康營田,詔如其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己丑,詔江東西、湖北、 浙西募民佃荒田,蠲三年租。 按《食貨志》:「三年九月, 戶部言,百姓棄產,已詔二年外許人請射。十年內雖 已請射及充職田者,並聽歸業。孤幼及親屬應得財 產者,守令驗實給還。冒占者論如律。州縣奉行不虔, 監司按劾。從之。」 又按《志》:三年,德安府、復州、漢陽軍 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凡軍士相險隘立堡砦,且守 且耕,耕必給費,斂復給糧,依鋤田法,餘並入官。凡民 水田,畝賦秔米一斗,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 無欠,給為永業。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寖眾,亦置 堡砦屯聚之。凡屯田事,營田司兼之;營田事,府縣兼 之。」廷臣因規奏推廣,謂:「一夫授田百畝,古制也。今荒 田甚多,當聽百姓請射,其有闕耕牛者,宜用人耕之 法,以二人曳一犁。凡授田,五人為甲,別給蔬地五畝, 為廬舍場圃。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 以歲課多少為殿最。下諸鎮推行之。」詔江東西宣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