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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如陝西弓箭手法。世忠言: 「沿江荒田雖多,大半有主,難如陝西例,乞募民承佃。」 都督府奏如世忠議,仍蠲三年租,滿五年,田主無自 陳者,給佃者為永業。詔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其徭 役科配並免。 按《陳規傳》,規守德安時,嘗條上營屯 田事宜,欲倣古屯田之制,合射士民兵分地耕墾。軍 士所屯之田,皆相險隘立堡砦,寇至則堡聚捍禦,無 事則乘時田「作,射士皆分半以耕。屯田民戶所營之 田,水田畝賦粳米一斗,陸田賦麥豆各五升,滿三年 無逋輸,給為永業。流民自歸者,以田還之。凡屯田事, 營田司兼行;營田事,府縣官兼行」,皆不更置。官吏條 列以聞。詔嘉獎之,仍下其法於諸鎮。

按《玉海》:三年二月七日,左司張綱等言:「陳規所陳屯 田、營田分為二事,未合古制,欲命安撫、鎮撫使各兼 營田使。」從之。癸巳,下其法於諸鎮使行之。兵屯以使 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寡為殿最。 紹興四年,魏矼、胡松年等論奏屯田,詔聽避兵民耕 種閒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十二月「丁亥,聽兩淮避兵民 耕種所在閒田。」

按:《玉海》:四年八月,侍御史魏矼論淮東屯田利害,上 曰:「招集流離,使各安田畝,今日急務也。」胡松年對:「屯 田唯荊南解潛略措置,餘皆虛文,無實效。」

紹興五年,立《守令墾田殿最格》,給歸業民閒田。詔廢 《湖田條議》,圩田、圍田、《措置屯田》,又諸官田佃人願買 者聽。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十二月癸丑,命兩淮、川陝、荊 襄、荊南諸帥府參謀官各一員,提點屯田。」 按《食貨 志》:五年五月,「立守令墾田殿最格。」

「殘破州縣,墾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次增及九分,遷一官;虧及一分,降三季;名次虧及九分,鐫一官,縣令差減之,增虧各及十分者,取旨賞罰。」 其後以兩淮、荊湖等路民稍復業,而曠土尚多,戶部復立格上之:「每州增墾田千頃,縣半之,守宰各進一秩;州虧五百頃,縣虧五之一,皆展磨勘。」 年詔頒之諸路,增謂荒田開墾者;「虧」 ,謂熟田不因災傷而致荒者。

又令縣具歸業民數及墾田多,募月上之州,州季上 轉運,轉運歲上戶部,戶部置籍以考之。七月,都督行 府言:潭鼎、岳、澧、荊南歸業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 閑田與之,免三年租稅。無產願受閑田者亦與之。上 諭輔臣曰:「淮北之民襁負而至,亦可給田,以廣招徠 之意。」 又按《志》:五年,江東帥臣李光言:明越之境皆 有「阪湖。大抵湖高於田,田又高於江海,旱則放湖水 溉田,澇則決田水入海,故無水旱之災。本朝慶曆、嘉 祐間,始有盜湖為田者,其禁甚嚴。政和以來,刱為應 奉,始廢湖為田,自是兩州之民歲被水旱之患,餘姚、 上虞每縣收租不過數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賦動以 萬計。莫若先罷兩邑湖田,其會稽之鑑湖,鄞之廣德 湖,蕭山之湘湖等處尚多,望詔漕臣盡廢之,其江東 西圩田,蘇秀圍田,令監司守令條上。」於是詔諸路漕 臣議之。其後議者雖稱合廢,竟仍其舊。 又按《志》:五 年詔諸官田比鄰田租召人請買,佃人願買者聽,佃 及三十年以上者減價十之二。 又按《志》:五年詔淮 南川陝荊襄屯田

按《文獻通考》:「五年,屯田郎中樊賓言:『荊湖江南與兩 浙膏腴之田,彌亙數千里,無人可耕,則地有遺利;中 原士民扶㩦南渡幾千萬人,則人有餘力。今若使流 寓失業之人,盡田荒閑不耕之田,則地無遺利,人無 遺力,可以資中興』。」

按《玉海》:五年十二月,詔諭諸帥曰:「朕考觀古昔,斟酌 時宜,欲豐軍食之儲,必講屯田之制。充國經畫於金 城而兼得十二便之利,曹操始用於許下而遂收百 萬斛之饒,先積粟以為資,乃厲兵而必戰。」八日,詔吳 玠於梁、洋、成、鳳、岷州措置官莊屯田,已就緒。敕獎之。 二十六日,遣屯田郎樊賓隨都督往江淮等路措置 屯田。

紹興六年,以諸使兼營田使,改江淮屯田為營田,置 營田司。詔諸路聽民買戶絕沒官田及沙田泥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二月庚子,以諸路宣撫制置 大使並兼營田大使,宣撫副使、招討安撫使並兼營 田使。」壬寅,雨雪。改江淮屯田為營田。秋七月壬申,以 司農少卿樊賓提領營田公事 按《食貨志》:六年,詔 諸路「總領諭民投買戶絕沒官,及江漲沙田,海退泥 田。」 又按《志》:「六年,都督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 凡官田逃田並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其法 五家為保,共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給牛五具,耒 耜及種副之,別給十畝為蔬圃,貸錢七十千,分五年 償命樊賓王弗行之,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 浚、岳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遷賓 司農少卿,提舉江、淮營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員外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