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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春正月戊辰。命戶部侍郎 王鈇措置兩浙經界 按《食貨志》。「以兩浙轉運副使 王鈇權戶部侍郎措置十五年。詔戶部及所遣官委 曲措置。務使」賦稅均而無擾。又因興國軍守臣宋時 言,詔諸州縣違期歸業者,其田已佃及官賣者,即以 官田之可耕者給還。 按《鄭剛中傳》,剛中為四川宣 撫副使,於階、成二州營田,抵秦州界,凡三千餘頃,歲 收十八萬斛。

紹興十六年,立「《營田賞罰格》,委守令濬治陂塘以溉 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六年三月己亥,立淮東、江東、兩 浙、湖北州縣歲較營田賞罰格。 按《食貨志》:十六年, 知袁州張成己言,「江西良田多占山岡。望委守令講 陂塘灌溉之利。」其後比部員外郎李詠言,「淮西高原 處舊有陂塘,請給錢米以時修濬。」知江陰軍蔣及祖 亦請濬治本軍五卸溝以洩水,修復橫河支渠以溉 旱。乃並詔諸路常平司行之,每季以施行聞。

按:《文獻通考》:「十六年定江、淮、湖北營田,以紹興七年 至十三年所收數內取三年,最多數內取一年,酌中 為額。縣官奉行有方,無詞訴抑勒處,分三等定賞罰。」 按《玉海》:「十六年三月,工部奏立營田賞罰法。」

紹興十七年,「復以李椿年措置經界。」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六年,王鈇以 疾罷。十七年復以李椿年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 按《文獻通考》:十七年,李椿年再權戶部侍郎,專一措 置經界。自椿年去位。有司稍罷其所施行者。及是免 喪還朝。復言「兩浙經界已畢者四十縣,其未行處若 止令人戶結甲。慮形勢之家尚有欺隱。乞依舊圖畫 造簿。本所差官覆實先了而民無爭訟者推賞,弛慢 不職者劾奏。」皆從之。椿年又言:「已打量及用砧基簿 計田十縣,乞結絕。其餘未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 令結甲縣分,欲展期一月,許人戶首實。昨已起新稅, 依額理納。俟打量寬剩畝角即行均減,更不增添稅 額。仍令都內人各書詣實狀,遇有兩爭,即對換產稅。」 並詔可。

紹興十八年。洪興祖守真州。墾荒田七萬餘畝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真州兵燼 之餘。瘡痍未復。洪興祖為守。請復租二年。明年又復 請之。自是流民寖歸。」十八年。墾荒田至七萬餘畝。 紹興十九年。行經界法。有成。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九年十一月辛丑,李椿年以經 界不均罷。 按《食貨志》:十九年詔敕令所刪定官鄭 充行四川經界法。充頗峻責州縣,所謂省莊田者,雖 蔬果桑柘莫不有征,而邛蜀民田至什稅其伍。通判 嘉州楊承曰:「仁政而虐,行之,非法意也。上不違令,下 不擾民,則仁政得矣。」召諸邑令謂曰:「平易近民,美成 在久,其謹行之,無愧於心何畏焉!」事迄成,為列郡最。 其後,民有訴不均者,殿中侍御史曹筠劾椿年,罷之。 上謂秦檜曰:「若下田受重稅,將無以輸。」檜曰:「臣已諭 戶部侍郎宋貺,有未均處,亟與改正。」

按《文獻通考》:「十九年,詔汀、漳、泉三州據見今耕種田 畝收納二稅,未耕種者權行停閣。」昉行經界法於諸 路,而據盜何白旗擾汀、漳諸郡,故有是旨。然汀在深 山窮谷中,兵火之餘,舊籍無有存者,豪民漏稅,常賦 十失五六,郡邑無以支吾,於是計口科鹽,大為民害。 是年冬十一月,經界之事始畢。 初,朝廷以淮東西、 京西、湖北四路被邊,姑仍其舊。又漳、汀、泉三州未畢 行。明年,詔:瓊州、萬安、昌化、吉陽軍海外土產瘠薄,已 免經界,其稅額悉如舊。又瀘南帥臣馮抗疏論不 便。於是瀘、敘州、長寧軍並免,渠、果州、廣安軍既行,亦 復罷。自餘諸路州縣,皆次第有成。

紹興二十年,詔「改正《經界法》」之害民者,以沒官田撥 隸常平司。又兩淮置力田科,募民就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年三月戊戌。詔改正經界法 之厲民者。夏四月壬子。以沒入官田悉歸常平司。禁 募民佃種。癸酉。置力田科。募江浙福建民耕兩淮閒 田 按《食貨志》。二十年,詔兩淮沃壤宜穀。置力田科。 募民就耕。以廣官莊。知資州楊師錫言。「有司奉行失 當。田畝不分腴瘠。市居丈尺隙田亦充稅產。」於是降 詔曰:「椿年乞行經界,去民十害。今聞寖失本意,凡便 民者依己行,害民者與追正。」 又按《志》二十年,凡沒 官田、城空田、戶絕房廊及田,並撥隸常平司,轉運提 刑茶鹽司沒入田亦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