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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四十六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六

  宋三紹興九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十則 淳熙七則 光宗紹熙三則 寧宗慶

  元四則 嘉泰二則 開禧二則 嘉定七則

食貨典第四十六卷

田制部彙考六

宋三

紹興二十一年學田為勢家侵佃者命提學官覺察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以大理寺主簿丁仲京言凡學田為勢家侵佃者命提學

官覺察。又命撥僧寺常住絕產以贍學。戶部議併撥 無敕額庵院田。詔可。

紹興二十三年秋七月庚戌,禁諸軍瀕太湖擅作壩 田。冬十月丁丑,修築宣州、太平州圩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諫議 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廣,而平時無甚害者,太湖 之利也。近年瀕湖之地多為兵卒侵據,累土增高,長 堤彌望,名曰壩田。旱則據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 澇則遠近泛濫,不得入湖,而民田盡沒。望盡復太湖 舊跡,使軍民各安,田疇均利。」從之。

紹興二十四年。大理寺丞周環。請決白茅浦故道。以 洩臨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積水。詔兩浙漕臣視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四年。大理 寺丞周環言。「臨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多為積水所 浸。緣溪山諸水併歸太湖。自太湖分二派。東南一派 由松江入於海。東北一派由諸浦注之江。其松江泄 水。惟白茅一浦最大,今泥沙淤塞,宜決浦故道,俾水 勢分派流暢,實四州無窮之利。」詔兩浙漕臣視之。 紹興二十六年,詔佃淮南、京西閒田及占射官田、罷 鬻戶絕田,命離軍添差人,各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以 轉運判官王之望提點刑獄《畢經界》事。又詔拘賣所 在常平沒官戶絕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三月己巳,募四川民佃 淮南、京西閒田,並邊復租稅,十年、次邊。五年夏四月 戊戌。詔淮南、京西占射官田踰二年未盡墾者,募人 更佃。六月辛未朔,罷諸路鬻戶絕田。閏十月己酉。命 離軍人願歸農者,人給江淮湖廣荒田百畝,復其租 稅 按《食貨志》:二十六年正月,「上謂輔臣曰:『經界事 李椿年主之,若推行就緒,不為不善。今諸路往往中 輟,願得一通曉經界者款曲議之』。」會潼川府轉運判 官王之望上書言蜀中經界利害甚悉。明年,以之望 提點刑獄,畢經界事。三月,戶部言:「蜀地狹人夥,而京 西、淮南膏腴官田尚多,許人承佃,官貸牛、種,八年仍 償,並邊免租十年,次邊半之,滿三年與其業,願往者 給據津發。」上曰:「善。但貧民乍請荒田,安能便得牛、種? 若不從官貸,未免為虛文,可令相度支給。」四月,通判 安豐軍王時升言:「淮南土皆膏腴,然地未盡闢,民不 加多者,緣豪強虛占良田,而無遍耕之力,流民襁負 而至,而無開耕之地。望凡荒閒田,許人划佃。」戶部議 期以二年,未墾者即如「所請。京西路如之。」詔以時升 為司農寺丞。十月,用御史中丞湯鵬舉言,離軍添差 之人,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人一頃為世業,所在郡以 一歲奉充牛種費,仍免租稅十年,丁役二十年。 又 按《志》:二十六年,以諸路賣官田錢,七分上供,三分充 常平司糴本。初盡鬻官田,議者恐佃人失業,未賣者 失租。侍御史葉義問言:「今盡鬻其田,立為正稅,田既 歸民,稅又歸官,不獨絕欺隱之弊,又可均力役之法。」 浙東刑獄使者邵大受,亦乞承買官田者免物力三 年至十年,一千貫以下免三年,一千貫以上五年,五 千貫以上十年。於是詔所在常平沒官戶絕田,已佃 未佃、已添租未添租,並拘賣。

紹興二十七年,詔「拘勢家所占田措置蠲其冒佃之 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七年,「趙子 潚奉詔措置鎮江府沙田,欲輕立租課,令見佃者就 耕。如勢家占吝,追日前所收租利。詔速拘其田措置, 蠲其冒佃之租。」

紹興二十八年,遣莫濛等檢視諸路沙田、蘆場,以孫 藎措置沙田滅裂罷之。增沙田籚場官民戶租。以平 江民田淹沒,開濬常熟五浦通江。又王之望言「經界 事迄此後吏民扇搖百姓者,乞置重法。」從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春正月癸未,遣戶部郎 中莫濛等檢視淮南、浙西、江東沙田蘆場。 按《食貨 志》:二十八年正月,詔戶部員外郎莫濛同浙西、江東、 淮南漕臣趙子潚、鄧根、孫藎視諸路沙田蘆場。先是, 言者謂江、淮間沙田、蘆場為人冒占,歲失官課至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