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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萬緡,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功。如將來更有餘力,可

括荒田,接續開墾。」從之。

淳熙十四年五月己酉,遣官措置汀州經界。秋七月 丁未,以旱罷汀州經界。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  年。趙汝愚請開濬福州舊湖。以溉民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淳熙中。趙 汝愚知福州。州舊有湖。溉民田數萬畝。後豪滑湮塞 為田。遇旱則西北一帶高田。無從得水。遇澇則東南 一帶淪為巨浸。汝愚因請開濬。悉復其舊。

光宗紹熙元年知和州劉煒以剩田募民充萬弩手分耕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紹熙二年,詔同安簿朱熹、漕臣陳公亮協同措置經 界,未幾復罷。又詔守令興修水利以溉田。

按《宋史光宗本紀》,二年三月丙寅,詔福建提點刑獄 陳公亮、知漳州朱熹同措置漳、泉、汀三州經界。 按 《食貨志》:元年初,朱熹為泉之同安簿,知二郡經界不 行之害,至是知漳州。會臣僚請行閩中經界,詔監司 條具事下郡。熹訪問講求,纖悉備至,乃奏言:「經界最 為民間莫大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公私兩利,獨泉、漳、 汀未行。臣不敢先一身之勞逸,而後一州之利病,切 獨任其必可行也。然必推擇官吏,委任責成,度量步 畝,筭計精確,畫圖造帳,費從官給,隨產均稅,特許過 鄉通縣均紐,庶幾百里之內,輕重齊同。今欲每畝隨 九等高下定計產錢,而合一州租稅錢米之數,以產 錢為母,每文輸米幾何,錢幾何,止於一倉一庫受納。 既輸之後,卻視原額分隸,為省計,為職田,為學糧,為 常平,各撥入諸倉庫,版圖一定,則民業有經矣。但此 法之行,貧民下戶固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情,豪家 猾吏實所不樂,皆善為說辭,以惑群聽。賢士大夫之 喜安靜、厭紛擾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 能無慮。」輔臣請行於漳州。明年春,詔漕臣陳公亮同 熹協力奉行。會農事方興,熹益加講究,冀來歲行之。 細民知其不擾而利於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 田隱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徭之,前詔遂格。熹 請祠去。 又按《志》,二年詔守令到任半年後,具水源 湮塞合開修處以聞。任滿日,以《興修水利圖》進,擇其 勞效著明「者賞之。」

紹熙四年,罷賣官田。

按:《宋史光宗本紀》:「四年八月丁酉,罷郡縣賣沒官田。」

按:《食貨志》:「四年,以臣僚言住賣官田。」

寧宗慶元元年詔兩淮勸民墾闢荒田江東轉運提舉司復賣紹熙四年後續沒官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元年二月丁巳朔,詔兩淮諸 州勸民墾闢荒田。 按《食貨志》:慶元元年八月,「江東 轉運提舉司以紹熙四年住賣以後續沒官田依鄉 價復召人承買,以其錢充常平糴本。」

慶元二年,袁說友等請「嚴禁浙西圍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戶部尚書 袁說友等言:「浙西圍田相望,皆千百畝,陂塘漊瀆,悉 為田疇,有水則無地可瀦,有旱則無水可戽。不嚴禁 之,後將益甚,無復稔歲矣。」

慶元三年三月庚子,禁浙西州軍圍田。八月甲午,均 諸路職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四年,詔「諸路召買不行田皆減價。」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諸路召 賣不行田復實減價,其沙礫不可耕處除之。」

嘉泰元年九月辛亥遣朝臣二人決浙西圍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浙西圍田,嘉泰 元年以大理司直留佑賢、宗正寺主簿李澄措置。自 淳熙十一年立石之後,凡官民圍裹者盡開之。又令 知縣並以點檢圍田事入銜。每歲三四月,同尉點檢 有無姦民圍裹狀,上於州,州聞於朝。三年遣官審視, 及委臺諫察之。」

嘉泰二年。留佑賢、李澄使還。奏追毀臨安諸處開掘 戶元給佃據。又施康年乞戒飭貴戚沮毀圍田成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二月佑賢 澄使還。奏追毀臨安平江嘉興湖常開掘戶元給佃 據。三月右正言施康年言「近屬貴戚不體九重愛民 之心。止為一家營私之計。公然投牒以沮成法。」乞戒 飭「自今有陳狀者,指名奏劾,必罰無赦。」

開禧二年十二月庚午復兩浙圍田募兩淮流民耕種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開禧二年。以淮 農流移。無田可耕。詔兩浙州縣已開圍田。許元主復 圍。專召淮農租種。」

開禧三年,置安邊所,凡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皆隸 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韓𠈁冑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