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誅,金人講解。明年,用廷臣言,置安邊所,凡𠈁冑與其 他權倖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隸焉。輸 米七十二萬二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 千緡有奇,籍以給行人金繒之費。迨與北方絕好,軍 需邊用每於此取之。」

嘉定三年五月戊申經理兩淮屯田秋七月辛卯申嚴圍田增廣之禁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嘉定三年。臣僚 言。「竊聞豪民巨室。並緣為姦。加倍圍裹。又影射包占 水蕩。有妨農民灌溉。」於是復詔浙西提舉司。俟農隙 開掘。

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嘉定八年秋七月甲申,詔「職田蠲放如民田,違者坐 之。」九月乙亥,申嚴兩浙圍田之禁。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一年,詔常州、嘉興府「行經界。」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詔 常州嘉興府行經界。青田縣主簿陳耆卿奏。「臣聞之 孟軻曰:『行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蓋良法也。不幸而 經界法壞。則所信者簿書爾。併簿書而不足信。則何 所取信哉。且有田則有賦役。此常理也。田有多寡。則 賦役有輕重。亦常理也。今之世乃有田愈多而賦役 愈輕者,有無田而賦役反重者,此弊在在有之,而本 郡尤甚。」姑以青田一縣言之,自往歲巨浸之後,牒紙 散逸,而縱橫變化,在吏之掌握而已。稅之厚薄,當視 其物力,物力之高下,當視其產。今田之頃畝初不見 於簿,而物力之貫陌獨載之簿,若是,則其源既失矣。 過「割用物力簿、起催用二稅簿,二者所當相關,而今 初不相知。歲遇攢造,不過以往年陳籍,沿襲轉抄而 已。升降出沒,既莫得詳,鄉胥里豪,始得株連姦偽,以 為牢不可破之計。故有一戶而化為數十戶者;有本 無寸產而為富室承抱立戶者;有虛為名籍以避科 斂,稍久而成乾沒者。但見逃絕之家日多,租稅之額 日減。上下歎愁,莫知其弊之所自。邑令之有意者思 欲釐正之,然細民吐氣,而大姓則忿然不懌矣。官本 制民,今制於民,觸類而長之,豈獨一青田哉?三歲一 推排,此常式也。今或至十年而不講,是使民之患苦 無時歇也。然則簿書何自而正乎?臣愚欲乞睿旨行 下諸路,戒飭所在官吏,申嚴推排之法,其出入規避 者,重寘憲典。」每歲攢造,必選一邑佐之,清強者躬督 其事。既成,則併舊籍上之郡,郡復委僚屬研覆之。有 訴不平,或得其實,官吏俱從收坐。庶幾賦役均一,牒 訟稀簡,吏稱職而民安業,誠非小補。

嘉定十三年,四川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請措置諸 州豪強移徙田土,併括迯絕之田。又知婺州魏豹文 上《經界法》於朝。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四川宣 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年,諸州共墾田二 千六百五十餘頃,夏秋輸租米一十四萬一千餘石。 餉所屯將兵,罷民和糴。為利可謂博矣。乾道四年以 後,屯兵歸軍教閱,而營田付諸州募佃。遂至租利陷 失。驕將豪民乘時占據。其弊不可概舉。今豪強移徙, 田土荒閒,正當拘種之秋,合自總領所與宣撫司措 置。其逃絕之田,關內外亦多有之,為數不貲,其利不 在營田之下,乞併括之。」 又按《志》,八年,知婺州趙 夫行《經界》於其州,整有倫緒。而夫。報罷,士民相率 請於朝,乃命趙師嵒繼之。後二年,魏豹文代師嵒為 守,行之益力。於是向之上戶析為貧下之戶,實田隱 為迯絕之田者,粲然可考。凡結甲冊、戶產簿、丁口簿、 魚鱗圖、《類姓簿》二十三萬九千有奇,刱庫匱以藏之。 歷三年而後上其事於朝。

嘉定十五年秋七月甲子,詔江淮、荊襄、四川制置監 司條畫營田來上。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司封郎中魏了翁上疏言,『古 人守邊備塞,可以紓民力而老敵情,惟務農積穀最 為要道。姑以蜀事為陛下陳之,則三邊固可類推矣。 竊聞四川制置司遵奉聖旨,措置利州路營屯田,委 監司分任其責,見已置局經理,凡在邊鄙,莫不踊躍 思奮』。」猶有說焉。西邊自罹虜寇以來,利東之大散、黃 「牛利,西之皂郊、水關等處,五六年間,原堡多隳,地利 悉棄,以故流人久不復業,穀粟自貴,兵民交弊。今若 遽行屯田,則合葺邊堡,合用兵耕。而邊堡則諸將慮 事謹審,欲及冬時伺乘機便,乃可修築。兵耕則自頃 年累減軍額以來,以之坐守,尚多闕數。矧今久戍之 餘,難復再加役使,是屯田之事卒未可舉,而邊寔之 儲無時而可議也。然則遂置之不復問,豈不甚可惜 哉!臣竊謂有屯田、有墾田,二者相近而不同。墾田者 何?大兵之後,田多荒萊,如諸路有閒田,寺觀有常住, 皆當廣行招誘,使人開墾,因可復業,則耕獲之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