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0 (1700-1725).djvu/99

此页尚未校对

聞。此淳熙三年六月指揮也。詔州縣輒敢給據與官 民戶及寺觀買佃江湖草蕩,許人戶越訴,重寘典憲, 仍委監司糾劾。此又淳熙三年八月指揮也。詔:「浙西 諸郡一應官民戶田,舊來圍田去處,明立標記,給榜 曉諭,不得於標記外再有圍裹。」此淳熙十一年八月 指揮也。其他條約,未易悉數。夫以陳說之眾多,立法 之詳備,是宜圍田之害悉絕,而瀦泄之利盡復曩時 之舊可也。然歷年浸久,陂湖之為田者不止,民田之 被害者滋甚,其已圍者牽於姑息,固不復論。標記之 外,增創圍裹者有之,寺觀僧道,尤無忌憚,是豈果不 可禁戢哉?吏治苟簡而法令不行之過也。積習而不 知變,姦猾蒙利,良農失業,其害又豈特在民而已?臣 伏見乾道間,孝宗宣諭輔臣曰:「聞浙西自有圍田,即 有水患,屢有人理會,多為權勢所梗。」已而令漕臣王 炎相視,有張子蓋圍田九千餘畝,湮塞水勢,立命開 掘,仍戒飭不得再犯。淳熙中,因姚述堯言,寺僧請佃 明州定海縣鳳浦、沈窖兩湖八百畝,可溉田二萬六 千餘畝,即令仍廢為湖。英斷如此,孰不悚懼!如以臣 言為然,乞賜睿旨行下戶部,檢坐條法及累降指揮, 申嚴約束,斷自今以後,凡陂湖草蕩,並不許官民戶 及寺觀請佃圍「裹,如輒敢于求陳訴者,具名聞奏,寘 之於罪。本路監司州縣常切遵守,或有違戾,委御史 臺彈治」,此亦固根本之一說也。臣又照得圍田止以 妨民水利,抑又有可慮者:凡圍田去處,多在荒僻之 鄉,必立莊舍。佃戶聚居既繁,廣行包占,又欲侵奪近 側民產,多蓄無賴惡少及刑餘罪人,號為佃戶,實是 「姦民,幸遇豐年,粗得無事。歲收稍不能給,數十為群。 江湖商賈,村野居民,即被剽掠,甚至殺傷。間或敗露 在官,具有案牘可考。竊恐饑荒之歲,遂為淵藪,若行 禁戢,姦民無所聚集,亦潛消盜賊之一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