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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具題。若遲誤,照「違限例議處。」

《凡課墾勸懲》:康熙十五年題准:「各省墾荒,如有不照十年起科例先期勒徵及過期不徵,或私減地畝定額錢糧者,州、縣、衛所官革職,司、道、府、都司各降三級調用,督、撫各降一級留任。如不照所限年分,預詳請徵,勒民開墾及開墾地畝,以多報少,以少報多;或以先墾之地後又重報;或不分晰荒熟地畝,混行造報」 ;或應徵在民錢糧不查出者,州縣衛所官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各罰俸一年。

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八旗官員兵丁。畿輔田土。康熙十五年覆准,官員不對閱部冊,支給口糧地畝者,罰俸兩箇月,筆帖式等罰俸一箇月,其察對冊籍,係司官職掌,堂官,不必議處田土。三,衛所屯田,凡歸併屯衛。康熙十五年,覆准,各衛所荒田,坐落州縣境內,縣查則指為軍地,衛查又詭為民田。行令督撫嚴檄州、縣衛、所各官逐一查報,不得推諉,以滋影射。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康熙十七年覆准遼東

旗民錯居,清丈難以定限,令地方官每年設法清查,許民自首,不論多寡,隨勘隨報。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開墾。康熙十八年,覆准開墾。

荒田仍准六年後起科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丈量。」康熙十九年覆准奉天

地自撫順起,西至寧遠州老君屯止,南自蓋平縣攔石起,北至開原縣止,共丈出荒甸地五百八十萬一千四百二十一晌。除燒磚及打草甸、馬廠甸、羊草甸地三十一萬七千二百六十六晌外,實丈出地五百四十八萬四千一百五十五晌。分定旗界內地四百六十萬五千三百八十晌,民界內地八十七萬八千七百七十五晌。凡新來之民,在民界內安插,緣邊次第墾種。其原在旗界內居民,有願移民界內墾種者,有仍願在旗界內墾種原地者,聽從其便。至旗人民,人力不能開墾荒甸又復霸占者,嚴查治罪。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八旗官員。」

兵丁畿輔田土。康熙二十年題准、滿洲新歸旗者、停給園地

凡撥給外藩田土。康熙二十年題准、蒙古新歸旗者、停給園地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二:「各旗莊屯,凡撥給宗室勳戚。」

莊田康熙二十二年,八旗司冊開數:

鑲黃旗宗室整莊四所,半莊一所,園一所,共地六百一十晌。坐落大興、通州、武清、平谷、河間各州縣。

正黃旗宗室,整莊五所,半莊十二所,莊四所,園三所,共地一千七百七十六晌。坐落大興、宛平、三河、寶坻、順義、涿州、房山、保定、雄縣、易州、任丘各州縣。

正白旗宗室,整莊四所,莊一所,園二所,共地六百晌,坐落順天香河、通州、「寶坻、房山及沙河所。」 正紅旗宗室整莊一百四十五所,半莊三所,整園五十所,半園十一所,園四所,共地二萬七百三十六晌零。坐落順天宛平、「昌平、涿州、文安、保定、定興、淶水及遼陽、海城、蓋平各州縣。」

「鑲白旗宗室整莊一百七十八所半莊五所,莊八所整園八所,園二十所,果地、靛地、網戶、獵戶等地七十六處,共地二萬八千六百一十九晌零。」 坐落大興、宛平、良鄉、固安、永清、東安、香河、通州、三河、武清、寶坻、昌平、密雲、懷柔、房山、《霸州》《薊州》、玉田、平谷、遵化、豐潤、遷安、灤州、樂亭、保定、易州、河間、任丘、滄州、保安及遼陽、「海城、蓋平、鐵嶺、山海關外等處。」

鑲紅旗宗室,整莊二百九十八所,半莊二十三所,莊五所,整園一百十一所,半園二所,共地四萬三千八百三十五晌。坐落大興、宛平、永清、香河、通州、寶坻、昌平、涿州、房山、霸州、灤州、新城、河間、肅寧、滄州、延慶、及張家口外等處。

正藍旗宗室,整莊五百四十四所半,莊一百五十一所,莊二十二所整,園一百三所半,園十九所,園七十三所。果菜牧地五處,共地八萬八千五百五十四晌零。坐落大興、宛平、良鄉、永清、東安、香河、通州、武清、昌平、順義、懷柔、《涿州》《房山》《霸州》《保定》《薊州》、玉田、平谷、遵化、豐潤、永平、昌黎、灤州、樂亭、新城、《易州》、青縣、無極、保安,及承德、遼陽、開原、錦州、寧遠、廣寧、開平,冷口外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