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審,故有此謬。夫步生於足,謂步有不同,足亦有不 同乎?
鄧展曰:「古者百步為畝,漢時二百四十步為畝。古千 二百畝則得今五頃。」
趙氏曰:「古以百步為畝,今以二百四十步為畝。古百 畝當今之四十一畝也。」
桑弘羊曰:「古者制田,百步為畝,民井田而耕,什而藉 一。先帝哀憐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 步而一畝,率三十而稅一。」
文王在岐,用平土之法,以為治人之道。地著為本,故 建《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 屋三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 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畿方千里,故丘甸提 方不同,而出戎、馬、牛、兵、車、甲士各有差,以為百乘、千 乘、萬乘之別。
按:馬端臨氏以為「文王治岐,耕者九一」 ,即《司馬法》也。此恐商之末季法制隳弛,故文王因而修明之耳。不然,文王豈遽自立千乘之畿,遽有萬乘之兵車哉?
《周禮井田之制》
《周禮》致太平之書,井田,太平之紀綱也。不井田,則不 可以行周公之道。用《周禮》者,可不先明井田之制乎? 然制度明則井田可以行,議論定則井田可以復。今 考鄭註分畫,殆有異同,是豈先王制度或有不同歟? 何先儒議論自為不一也?《大司徒》曰:「不易之地,家百 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此言都 鄙之田制也。《小司徒》曰:「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 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此泛言經土地而 井牧田野爾。鄭氏則曰:「此謂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 異於鄉、遂。《遂人》曰:「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菜地五十畝, 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菜地百畝,餘夫亦 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菜地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此言辨野之土以頒田里也。《大司馬》:「田上地食者三 之二,中地食者半,下地食者三之一。」此泛言凡今賦 與民之制爾。鄭氏則曰:「今邦國之賦,亦以地之美惡、 民之多寡為制,如六遂矣。」至於《匠人》「為溝洫,九夫為 井,十里為成,百里為同」,此言溝、遂、洫、澮之制也。鄭氏 亦曰:「此畿內采地之」制。采地制井田異於鄉遂,夫井 牧之制,通夫天下可也。如鄭氏之說,則邦國之田制 尚如六鄉,而都鄙之田制獨與六遂異乎?「田謂之井, 則通天下皆井矣。井邑、丘、乘、縣都之制無往不同。井 方一里,凡九夫,受田九百畝;邑方四里,三十六夫,受 田三千六百畝;丘方十六里,百四十四夫,受田萬四 千四百畝;甸方六十四里五百七十六夫,受田五萬 七千六百畝。縣方二百五十六里二千三百有四夫, 受田二十三萬四百畝;都方一千二十有四里九千 二百十六夫,受田九十二萬一千六百畝。」中為公田 之數在內。自井而邑,至縣而都,欲其相聯不可暌也。 「經野不殊乎九夫,度地不離乎三等,受田」不過乎百 畝。此井田之定制也。《大司徒》曰「造都鄙,則舉外以見 內也。」《小司徒》曰「經土地,則舉內以見外也。」《遂人》曰「辨 野之土,則舉遂以見鄉也。」《司馬》曰「今賦,則舉鄉以見 遂也。」《匠人》曰「『溝洫』,則舉內外並言也。」鄭氏何見而分 都鄙、鄉、遂之異乎?況《小司徒》明言以稽國中四郊都 鄙之夫家九比之數,先鄭謂「九夫為井」是也。國中四 郊都鄙,同是夫家九比之數,則是鄉、遂、采、邑通行矣。 合而觀之,都鄙不易之地即上地,一易之地即中地, 再易之地即下地,特《遂人》於采邑加菜五十畝,一遂 之上地有不如采地爾。雖曰百畝、二百畝、三百畝,數 有不同,而《大司馬》言「其所食,上地百五十畝而食者 三之二」,則百畝爾。中地二百畝而食者半,則百畝爾。 下地三百畝而食者三之一,則亦百畝爾。而實則一 夫百畝爾。此一夫受田之制然也。然一夫受田百畝, 《遂人》言餘夫則如之,則受田之數不已多乎?蓋古者 用民之力,則必授之以田。《小司徒》言:「上地家七人,可 任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者二家合五人;下地 家五人,可任者家一人。」《大司馬》言「可用者亦如之。」凡 一夫一婦則為夫,家登五人以上則為家,其餘夫則 上家三人,中家合五人,下家一人。可任用者,故必授 之以田,不可任用則不受田矣。《遂人》:「田以強予任」,甿 謂餘夫強有力者,則予之田而任其力是也。《孟子》所 謂「餘夫二十五畝」,此乃言「自卿」以下圭田五十畝,餘 夫則二十五畝,與《遂人》「餘夫受田百畝」之制不同,此 餘夫受田之制然也。說者謂《小司徒》之所井牧者,六 鄉之田;《遂人》之所辨治者,六遂之田。自鄉遂之外則 為都邑之田,如《載師》所謂「公邑、家邑、小都、大都之田, 任甸、稍、縣、畺之地」是也。考之《載師》,又有宅田、士田、賈 田、任,近郊之地,「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近 郊、遠郊皆六鄉之民,民皆計夫而受田矣,則此七等 之田果何所授乎?蓋自國中而至遠郊,皆為鄉遂之 地,鄉遂止有十五萬家,自十五萬夫及餘夫受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