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深二仞,謂之澮,專達于川。凡天下之地勢,兩山之 間必有川焉,大川之上必有涂焉。」
《注》曰:「三夫為屋」 ,屋,具也。一井之中,三屋九夫,三三相具,以出賦稅,共治溝也。方十里為成,成中容一甸,甸方八里為出田稅,緣邊一里治洫。方百里為同,同中容四都。六十四成,方八十里出田稅,緣邊十里治澮。
《遂人》:「凡治野夫,間有遂,遂上有徑,十夫有溝,溝上有 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道,萬夫有 川,川上有路,以達于畿。」
注曰:「十夫二鄰之田百夫,一酇之田千夫,二鄙之田萬夫,四縣之田遂、溝、洫、澮,皆所以通于川也。」 萬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方而一同。以南畝圖之,則遂從溝橫,洫從澮橫,九澮而川周其外焉,去山林、陵麓、川澤、溝洫、城郭、宮室、涂巷三分之制,其餘如此。以至于畿,則中雖有都、鄙,遂人盡主其地。
《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 三為井,井十為成,成十為通,通十為終,終十為同。 《書》曰:「予決九川,距四海,濬畎澮距川。」
《左氏傳》曰:「少康之在虞,思有田一成,有眾一旅。」
按:蔡氏註《書》,畎澮之制,但據《周禮》言之,蓋虞夏之制已無所考。然少康「有田一成、有眾一旅」 ,與一甸六十四井、五百一十二家之數略同,則田制亦不甚異也。
《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 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陳祥道曰:「夏、商、周之授田,其畝數不同何也?《禹貢》於九州之地或言土、或言作、或言乂,蓋禹平水土之後,有土見而未作,有作焉而未乂,則于是時人工未足以盡地力,故家五十畝而已。沿歷商、周則田浸闢而法備矣,故商七十而助,周百畝而徹。《詩》曰:『信彼南山,維禹甸之,畇畇原隰,曾孫田之,我疆我理,南東其畝』」 ,則法略于夏,備于周可知矣。劉氏曰:「王氏謂夏之民多,家五十畝而貢;商之民稀,家七十而助;周之民尤稀,家百畝而徹。」 熊氏謂夏政寬簡,一夫之地稅五十畝;商政稍急,一夫之地稅七十畝;周政極煩,一夫之地盡稅焉,而所稅皆十一。賈公彥謂「夏五十而貢,據一易之地,家二百畝而稅百畝也。商七十而助據六遂,上地百畝,萊五十畝,而稅七十五畝也。周百畝而徹據不易之地,百畝全稅之。」 如三子之言,則古之民常多,而後世之民愈少;古之稅常輕,而後世之稅愈重;古之地皆一易,而後世之地皆不易。其果然哉?
元扈先生曰:「按三代制產,多寡不同,諸家之說互異。 劉氏一首疑之。夫謂古民多,後世之民少,必不然也。 生人之率,大抵三十年而加一倍,自非有大兵革,則 不得減。唐虞至周,養民幾二千年,雖其間兼并者歲 有度,不能減生人之率。二代革命,所殺甚少。春秋時 所殺亦少。直至戰國,乃殺人以數十萬計。此皆唐虞」 之代所留也。度殷時人當數十倍於夏,周時數十倍 於殷耳,安得謂古時人多而後世少乎?且禹驅蛇龍 以居人,謂人多而田少,欲多授而不足,無是理也。謂 古稅輕後稅重,此無從辨其然不然,但如熊氏之說, 則夏商皆二十稅一矣,乃既賦田于民,又有稅有不 稅,而所稅者必于十一,此成何政體乎?亦無是理也。 謂古地一易而後世之地不易,此于理宜有之。何者? 人少地多則歲易,人多地少則不易耳。但如賈公彥 之說,則夏實二百畝而貢,殷實百五十畝而助,即歲 易者以二當一,亦當言百畝,奈何二百畝而反謂五 十畝乎?亦無是理也。三家之言大都曲說。劉氏之疑 民多少是也,而疑歲易之田,亦誤以愚意言之。此其 間有一可論,有一不可論。嘗考尺度畝法,周之百畝, 當今田二十四畝五分有奇而已。若夏尺夏畝與周 等者,其五十畝,當今田十二畝有奇而已,而謂足以 食八口之家乎?且聖王制產,必度民之力可治,必度 民之用可足,何至夏周之間所差一倍?非夏之民勤 于食,則周之民勤于力矣。此其尺度畝法必有異同, 乃夏商之故,今不可考也。此所謂不可論者也。其可 論者,則三代聖王所為厚于民者,非以多予之田為 厚而以少與之田為厚;譬食小兒者,非以多予之食 為愛而以少予之食為愛也。《語》曰:「務廣地者荒。」《詩》曰: 「無田甫田,惟莠驕驕。」故后稷為田一畝三「畝。伊尹作 為區田,負水澆稼。」古之治田者,盡力盡法,而不務多。 大禹時,稷為農師未久也,於是洪水初治,作乂之土 甚多,深恐其民務于廣地,以致荒蕪,故限田五十,不 得踰制,而使精于其業,人人用后稷之法,即此五十 之田,可以足八口之食矣。治田既少,業既專精,積久 之後,因生便巧,如后稷之耕,兩耜為耦,其孫叔均遂 作牛耕是也。便巧既多,人力有餘,至于殷周,遂以漸 加多,而其田亦治,故由七十而至于百畝,要使人之 力足以治田,田之收足以食人,必不至于務廣而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