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業廣,阡陌連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驅役,視 以奴僕,安坐四顧,指麾於其間,而役屬之民。夏為之 耨,秋為之穫,無有一人違其節度以嬉,而田之所入, 已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而耕者十人,是 以田主日累其半,以至於富強,耕者日食其半,以至 於窮餓而無告。」夫使耕者至於窮餓而不耕不穫者 坐而食富強之利,猶且不可,而況富強之民輸租於 縣官而不免於怨嘆嗟憤,何則?彼以其半而供縣官 之稅,不若周之民以其全力而供上之稅也。周之什 一,以其全力而供什一之稅也。使其半供什一之稅, 猶用十二之稅然也。況今之稅又非特止於什一而 已,則宜乎其怨嘆嗟憤之不免也。噫!齊民耕而不免 於饑,富民坐而飽且嬉又不免於怨,其弊皆起於廢 井田。井田復則貧民有田以耕,穀食粟米不分於富 民,可以無饑,富民不得多占田以錮貧民。其勢不耕 則無所得食。以地之全力供縣官之稅,又可以無怨。 是以天下之事,言復井田。既又有言者曰:「奪民之田, 以與無田之民,則富民不服,此必生亂。如乘大亂之 後,土曠而人稀,可以一舉而就。高祖之滅秦,光武之 承漢,可為而不為,以是為恨。」吾又以為不然。今雖使 富民奉其田而歸諸公,乞為井田,其勢亦不可得。何 則?井田之制,「九夫為井,井間有溝,四井為邑,四邑為 丘,四丘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為一成。成間有洫, 其地百井,而方十里;四甸為縣,四縣為都,四都方八 十里,旁加十里為一同。同間有澮,其地萬井,而方百 里。」百里之間,為澮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萬,既為井 田,又必兼備溝洫之制。「夫間有遂,遂上有徑,什夫有 溝,溝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澮,澮上有 道,萬夫有川,川上有路。」萬夫之地,蓋三十二里有半。 而其間為川為路者一,為澮為道者九,為洫為涂者 百,為溝為畛者千,為遂為徑者萬。此二者,非塞溪壑, 平澗谷,夷丘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隴,不可 為也。縱使盡能得平原曠野,而遂規畫於其中,亦當 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於此,不治 他事,而後可以望天下之地,盡為井田,盡為溝洫,已 而又為民作屋廬於其中,以安其居,而後可。吁,亦已 迂矣。井田成而民之死,其骨已朽矣。古者井田之興, 其必始於唐虞之世乎?非唐虞之世,則周之世無以 成井田。唐虞啟之,至於夏、商,稍稍葺治,至周而大備。 周公承之,因遂申定其制度,疏整其疆界,非一日而 遽能如此也,其所由來者漸矣。夫井田雖不可為,而 其實便於今。今誠有能為近井田者而用之,則亦可 以蘇民困矣乎!聞之董生曰:「井田雖難,卒行且少。」近 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名田之說,蓋出於此,而後世 未有行者,非以不便民也,懼民不肯損其田以入吾 法,而遂因此以為變也。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毋過 三十,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官。」夫三十頃之田,周民 三十夫之田也。縱不能盡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 之田,亦已過矣。而期之二年,是又迫蹙平民,使自壞 其業,非人情難用。吾欲少為之「限,而不奪其田嘗已 過吾限者,但使後之人不敢多占田以過吾限耳。」要 之,數世富者之子孫,或不能保其地以復於貧,而彼 嘗已過吾限,散而入於它人矣,或者子孫出而分之, 亦無幾矣。如此,則富民所占者少而餘地多,則貧民 易取以為業,不為人所役屬,各食其地之全利,利不 分於人,而樂輸「於官。」夫端坐於朝廷,下令於天下,不 驚民,不動眾,不用井田之制而獲井田之利,雖周之 井田,何以遠過於此也?
水心葉氏《進卷》曰:「今之言愛民者,臣知其說矣。俗吏 見近事,儒者好遠謀,故小者欲抑奪兼并之家以寬 細民,而大者欲復古井田之制,使其民皆得其利。夫 抑兼并之術,吏之強敏,有必行之於州縣者矣。而井 田之制,百年之間,士方且相與按圖而畫之,轉以相 授,而自嫌其迂,未敢以告於上者,雖告亦莫之聽也。」 夫二說者,其為論雖可通,而亦皆非有益於當世,為 治之道,終不在此。且不得天下之田盡在官,則不可 以為井。而臣以為雖得天下之田盡在官,文、武、周公 復出而治天下,亦不必為井。何者?其為法瑣細煩密, 非今天下之所能為。昔者自黃帝至於成周,天子所 自治者,皆是一國之地,是以尺寸步「畝可歷見於鄉 遂之中,而置官師,役民夫,正疆界,治溝洫,終歲辛苦, 以井田為事。而諸侯亦各自治其國,百世不移,故井 田之法可頒於天下。然江、漢以北,濰、淄以東,其不能 為者,不強使也。今天下為一國,雖有郡縣,吏皆總於 上,率二三歲一代。其間大吏有不能一歲半歲而代 去者,是將使誰為之」乎?就使為之,非少假十數歲不 能定也。此十數歲之中,天下將不事耕乎?井田之制, 雖先廢於商鞅,而後諸侯封建絕。然封建既絕,井田 雖在,亦不可獨存矣。故井田封建,相待而行者也。夫 畎、遂、溝、洫,環田而為之,間田而疏之,要以為人力備 盡,望之而可觀,而得粟之多寡,則無異於後世。且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