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塞上不得入,斬首虜四十餘級,獲輜重萬計。亡何, 進」博右副都御史。
嘉靖二十九年、令、公主國公以下莊田、世遠者、撥給 三分。餘七分、盡追還官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令:「凡公主國公以下莊田,世遠 者以十分為率,內儘一處撥給三分,其餘七分盡數 追出還官,徵銀解部,以補宮莊備邊之需。若爵級已 革,除補足宮莊額數外,餘剩地畝,照例徵銀解部濟 邊,或量留五分,給與的親承繼人員管業,以備護墳 香火之用,其餘五分還官。」寺觀太監下自買營造丘 《隴奏免糧差》地不及三頃者,容令照舊。若至三頃之 外,量免其養馬,均徭差役。每畝督辦納子粒三分解 部。
嘉靖三十年,置「徐淮墾田大臣。」
按《大政紀》,三十年夏四月,「置徐淮墾田大臣。」巡按 淮揚御史趙錦請設憲臣於淮、揚、徐、兗間,招撫流移, 開墾菑田。帝命以都御史往,其職守科條,戶部詳議 以聞。
嘉靖三十九年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種田土,軍民不 得互為投獻。
按:《明會典》「三十九年,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種田土,無 知軍民互為投獻者,撫按官將土司查究,軍人目把 人等各照例發遣,田土價銀入官。」
嘉靖四十年題准、「山西屯田、坐落直隸地方者。令直 隸御史管理」
按:《續文獻通考》:四十年題准:「山西寧山衛平定所屯 田,坐落直隸地方,行直隸屯田御史管理,仍於山西 屯田冊內開除。」
嘉靖四十三年、令河南各王府置買民田者。佃戶編 立戶籍。與軍民一體當差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令河南各王府、郡王而下,但有 置買民田者,盡數查出,附與原賣各里甲項下,即以 佃戶的名,編立戶籍。凡正雜差役俱要與平民一體 派編。先將查過田糧造冊二本,一本啟親王,一留有 司,以便稽查。民間有願將田地賣與宗室者,先將田 糧數目報官,以憑附冊編差。違者以投獻論。
穆宗隆慶元年令巡按御史查追勢豪私占宣府牧馬草場屯田團種等地又敕召種遼東屯田如內地屯田之制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元年六月,兵科給事中張齊言, 「宣府牧馬草場屯田團種等地,往以勳臣內官為鎮 守總兵,各佃種數十頃,收租以充公用。後雖奉旨革 回,而占田如故,吏莫敢言,遂以開愚民投獻之端,為 奸人逋逃之藪。請一切清理還官。」上令巡按御史查 追具奏,如有勢豪私占者,以名聞,不得故縱。十月,御 史李叔和言:「遼東屯田半廢。近行營田之法,撥軍耕 種,致行伍空虛。且歲收田租,止備修邊工費,而各軍 支給糧餉如故,有損無益。蓋此法止可行於河西人 少之處,若河東地方人稠,當廣召種之,令授田徵稅, 悉抵歲餉,以省內輸。簡回壯勇,以實行伍。仍特敕寺 道諸臣董之,如內地屯田之制。」從之。
隆慶二年,嚴禁王府宗室下投獻田宅及冒占者。又 立宣、大開墾田頃之制。
按《明會典》「二年令:天下有王府去處,或有儀賓軍校 誘引奸豪投獻田宅,及宗室公然借名置買、恃強不 納差糧者,有司驗契查實,先將投獻人依律究遣,田 宅入官,另給軍民管種輸租,以補各宗祿糧之缺。中 有宗室執留占恡,就照民間編納差糧則例,儘數抵 扣應得祿糧,方行補給。有司濫受饋遺,阿縱不舉者」, 撫按糾劾重治。又題准:以後奏請莊田,乞欽定數 目撥給。其年遠勳戚,行屯田御史查自封爵之日為 始,傳派五世親服已盡者,止留莊田百頃,或枝派已 絕,并爵級已革,盡行追奪還官。又題准:元勳後裔傳 派五世者,原議百頃之外,今再留一百頃,如係勳戚 相半者,再留五十頃。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令宣、大開墾田已成業,每十頃 內給將官五十畝,以為養廉之資。若副參開種不及 一百頃,守備以下不及一十頃,參論戒飭。」
隆慶四年,以寶坻縣沒官田補還景府原賜田額。以 肅府折祿莊田租充甘、涼、固原軍餉。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二月,以寶坻縣仇鸞沒官田六 百一頃,補還景府原賜田額,聽其自行徵糧,不為例。 十月,巡按御史劉堯卿言:「肅府折祿莊田四千四百 八十七頃有奇,計徵子粒糧銀一萬二千有奇。今宗 室縉貴既襲肅府之封,又支輔國之祿,宜即以其折 祿莊田租在甘、涼、固原者,收充二鎮軍餉。」戶部覆奏, 上從之。
隆慶五年二月,以籍入陸炳莊田二十二頃八十七 畝,賜皇親錦衣衛指揮僉事李鈺。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隆慶六年,令苑馬寺牧地頃畝,查照徵銀,專備軍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