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者,因遣使按之,令睹奏報,有此舊額出剩者。今歲 豐熟,必可輸納。或他時小有不稔,便因編氓所撿出 頃畝,宜令三司補舊額外,與減一半』。」
顯德四年,遣使開倉賑壽州饑民,又命官煮粥以救 之。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三月, 命左諫議大夫尹日就於壽州開倉,賑其饑民。又命 供奉官田處喦、梁希進等於壽州城內煮粥,以救饑 民。」
顯德六年,分命諸州開倉煮粥,以救饑民。
按:《五代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六年正月, 命廬州開倉出陳麥以糶之。蓋克復之後,民多阻饑, 故廉其價以惠之也。二月壬午,濠州上言,「准宣出糶 省倉陳麥,以利饑民。三月壬戌,楚州上言,詔准煮粥 以救饑民。」丙戌,遣使往和州開倉以賑饑民。戊子,命 壽州開倉以賑饑民。十二月,分命使臣賑給諸州遭 水「人戶。」
按《文獻通考》:六年,淮南饑,上命以米貸之。或曰:「民貧 恐不能償。」上曰:「民猶子也,安有子倒懸而父不為解 者?安責其必償也?」
遼
穆宗應曆三年十一月以南京水詔免今歲租
按《遼史穆宗本紀》云云。
聖宗統和元年賑東京平州旱蝗權停關稅通山西糴易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元年九月癸丑朔,以東京平 州旱蝗,詔賑之。丙辰,南京留守奏,「秋霖害稼,請權停 關征,以通山西糴易。」從之 按《食貨志》:乾亨五年詔 曰:「五稼不登,開帑藏而代民稅。螟蝗為災,罷徭役以 恤饑貧。」帝常過槁城,見乙室奧隗部下婦人迪輦等 黍過熟未穫,遣人助刈。太師韓德讓言:「兵後逋民棄 業」,禾稼棲畝,募人穫之,以半給穫者。政事令室昉亦 言:「山西諸州,給軍興,民力凋敝,田穀多躪於邊兵,請 復今年租。」 又按《志》,乾亨間,燕京留守司言,民艱食, 請㢮居庸關稅,以通山西糴易。〈按本紀統和元年六月改元故志猶仍乾
亨年號
〉
統和四年。從司空奏。輕稅賦。以來西州流民。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 按《耶律隆運傳》:「四年,隆運 加守司空,上言西州數被兵,加以歲饑,宜輕稅賦以 來流民。從之。」
統和六年。以霜旱民饑。詔增價折粟利民。
按《遼史聖宗本紀》:六年八月丁丑,大同軍節度使耶 律抹只奏,「今歲霜旱乏食,乞增價折粟,以利貧民。」詔 從之。 按《食貨志》:六年,霜旱災,民饑,詔三司「舊以稅 錢折粟,估價不實,其增以利民。」又徙吉避寨居民三 百戶於檀、順、薊三州,擇沃壤,給牛種穀。
統和八年,振諸部民饑。
按《遼史聖宗本紀》:「八年夏四月庚午,以歲旱,諸部艱 食,振之。十一月庚寅,以吐谷渾民饑,振之。」
統和十年二月辛卯。給復雲州流民。五月癸巳。朔州 流民。給復三年。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二年二月甲申。免南京被水戶租賦。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三年。冬十月乙亥。置「義倉。」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十三年。詔諸道 置義倉。歲秋社民隨所獲戶出粟庤倉。社司籍其目。 歲儉發以振民。」
統和十四年。三月甲子。詔安集朔州流民。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十五年,免「流民稅及南京舊欠義倉粟,並勸富 民出錢贍貧民。」
按《遼史聖宗本紀》。十五年「春正月乙未。免流民稅。二 月戊戌。勸品部富民出錢。以贍貧民。三月壬午。免南 京逋稅及義倉粟。夏四月壬寅。發義倉粟。賑南京諸 縣民」 按《食貨志》。十五年,「詔免南京舊欠義倉粟。仍 禁諸軍官非時畋牧妨農。」
統和十六年。夏四月癸卯,振崇德宮所隸州縣民之 被水者。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二十五年十二月己酉。振饒州饑民。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二十八年。八月戊申。振平州饑民。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統和二十九年三月庚寅。南京平州水。振之。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開泰元年賑給饑荒詔水災質男女者計日折傭錢盡聽還
按《遼史聖宗本紀》:開泰元年十二月壬申,振奉聖州 饑民。甲申,詔諸道水菑饑民質男女者,起來年正月 日,計傭錢十文,價折,傭盡遣還其家。 按《食貨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