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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七十五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八

  宋一太祖建隆三則 乾德五則 開寶六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雍熙三則 端

  拱二則 淳化五則 至道三則 真宗咸平六則 景德三則 大中祥符九則 天禧六

  則 乾興一則 仁宗天聖七則 明道二則 景祐三則 寶元一則 慶曆五則

食貨典第七十五卷

荒政部彙考八

宋一

太祖建隆元年賜京城饑民粥以河北穀賤命使市糴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元年夏四月乙酉,遣使分詣 京城門,賜饑民粥。」 按《食貨志》:「和糴宋歲漕,以廣軍 儲,實京邑。河北、河東、陜西三路及內郡,又自糴買,以 息邊民飛輓之勞,其名不一。建隆初,河北連歲大稔, 命使置場,增價市糴,自是率以為常。」

按《玉海》,「元年正月丁未,詔河北歲豐穀賤,命使置場, 增價以糴。」

建隆二年閏三月丁丑,金、商、房三州饑,振之。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荒政考略》:二年,太祖因商州鼠食苗,詔免賦,謂宰 臣曰:「比命有司度田,多邀功害民,今當慎之。」

建隆三年從沈義倫奏發軍儲貸饑民。

按《宋史太祖本紀》,「三年春正月己巳,淮南饑,振之。十 二月戊戌,蒲、晉、慈、隰、相、衛六州饑,振之。」 按《食貨志》, 振恤水旱蝗螟饑疫之災,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 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是也。宋之為治,一 本於仁厚。凡振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諸州 歲歉,必發常平惠民,諸倉粟,或平價以糶,或貸以種 食,「或直以振給之,無分於主客戶。不足,則遣使馳傳 發省倉,或轉漕粟於他路,或募富民出錢粟酬以官 爵,勸諭官吏,許書曆為課,若舉放以濟貧乏者,秋成 官為理償。又不足,則出內藏或奉宸庫金帛鬻祠部 度僧牒,東南,則留發運司歲漕米或數十萬石,或百 萬石濟之。」賦租之未入,入未備者,或縱「不取,或寡取 之,或倚閣以須豐年。寬逋負,休力役,賦入之有支移 折變者省之。應給蠶鹽,若和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 農者罷之。薄關市之征。鬻牛者免算。運米舟車,除沿 路力勝錢,利有可與民共者不禁。」水鄉則蠲蒲魚果 蓏之稅,選官分路巡撫,緩囚繫,省刑罰。饑民劫囷窖 者薄其罪;民之流亡者,「關津毋責渡錢。道京師者,諸 城門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或寺觀為淖糜食之;或 人日給糧可歸業者,計日併給遣歸。無可歸者,或賦 以閒田,或聽隸軍籍,或募少壯興修工役;老疾幼弱 不能存者,聽官司收養。」水災州縣,具船栰拯民,置之 水不到之地,運薪糧給之。因饑役若厭溺死者,官為 埋祭,厭溺死者,加賜其家錢粟。京師苦寒,或物價翔 踊,置場出米及薪炭,裁其價予民,前後率以為常。蝗 為害,又募民撲捕,易以錢粟,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 升或五升。詔州郡長吏優恤其民,間遣內侍存問,戒 監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罷懦不任職者。初,建隆三年, 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還,言:「揚、泗饑民多」死,郡中 軍儲尚餘萬斛,宜以貸民。有司沮之曰:「若歲未稔,誰 任其咎?」義倫曰:「國家以廩粟濟民,自當召和氣,致豐 年,寧憂水旱耶?」太祖悅而從之。 按《沈倫傳》,倫舊名 義倫,為戶部郎中,奉使吳越,歸,奏便宜十數事,皆從 之。道出揚泗,屬歲饑,民多死,郡長吏白於倫曰:「郡中 軍儲尚餘萬斛,儻貸於民,至秋復收新粟,如此則公 私俱利,非公言不可。」還具以白。朝論沮之曰:「今以軍 儲振饑民,若薦饑無徵,孰任其咎?」太祖以問,倫曰:「國 家以廩粟濟民,自當召和氣,致豐稔,豈復有水旱耶? 此當決於宸衷。」太祖即命發廩貸民。

乾德元年發廩振八州饑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元年二月辛亥,澶、滑、衛、魏、晉、 絳、蒲、孟八州饑,命發廩振之。」

乾德二年,振諸州饑,免諸道夏稅之無苗者。

按:《宋史太祖本紀》,「二年二月癸丑,遣使振陜州饑。夏 四月戊申,振河中饑。己酉,免諸道今年夏稅之無苗 者。己巳,靈武饑,轉涇粟以饟。」

乾德三年三月癸酉,詔置義倉。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常平義倉,漢隋 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穀價,義倉以備凶災。周顯德 中又置惠民倉,以雜配錢分數折粟貯之,歲歉減價 出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太祖承五季之亂,海內多 事,義倉寖廢。乾德初,詔諸州於各縣置義倉,歲輸二 稅,石別收一斗,民饑欲貸充種食者,縣具籍申州,州 長」吏即計口貸訖,然後奏聞。

按:《文獻通考》:「乾德元年詔曰:『多事之後,義倉廢寢,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