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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小歉,失於豫備,宜令諸州於所屬縣各置義倉,自 令官所收二稅,石別稅一斗貯之,以備凶歉,給與民』」

按置義倉本紀系三年此載在元年疑訛

又按《通考》:三年詔:「民有欲借義倉粟充種食者,令州 縣即計口給計以聞,勿俟報。義倉不足當發公廩者, 奏待報。」

乾德四年三月癸酉,罷義倉。秋七月庚辰,華州旱,免 今年租。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按:《玉海》「四年,詔以義倉百姓供輸勞擾,俾從停廢,以 便物情。」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曰:「諸州義倉,用振乏絕,頗聞重 疊輸送,未免勞煩,宜罷之。」

按:《荒政考略》:「四年詔諸州長吏視民田旱甚者蠲租, 不俟報。」

乾德五年七月己酉,免水旱災戶今年租。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元年振集津垣曲武陟饑免被水民田夏稅

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元年「春正月甲午,陜之集津, 絳之垣曲,懷之武陟饑,振之。六月癸丑朔,詔民田為 霖雨河水壞者,免今年夏稅。」

開寶四年,詔賑貸廣南州縣。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賑廣 南管內州縣鄉村不接濟人戶。委長吏於省倉內量 行賑貸。候豐稔日。令只納元數。」

開寶五年,遣使檢視水災田,詔「除田租。」

按《宋史太祖本紀》。五年夏四月「丙午。遣使檢視水災 田。五月丁亥。河南北淫雨。澶、滑、濟、鄆、曹、濮六州大水。 六月己丑。河決陽武。汴決穀熟。丁酉詔淫雨河決。沿 河民田有為水害者。有司具聞除租。」是歲大饑。 開寶六年二月丙申。曹州饑。漕太倉米二萬石振之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七年,振河中府饑。又以秦、晉旱,免逋賦。

按《宋史太祖本紀》,「七年六月丙申,河中府饑,發粟三 萬石振之。十一月丁亥,秦、晉旱,免蒲、陝、晉、絳、同、解六 州逋賦,關西諸州免其半。」

開寶八年,詔賑江南饑。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八年平江南。 詔出米十萬石。賑城中饑民。」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以粟四萬石賑同州饑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

雍熙元年三月丁巳蠲水所及州縣今年租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雍熙二年。遣使振江南饑。詔諸道儲廩防水旱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三月己未。江南民饑。許渡江 自占。夏四月乙亥朔。遣使行江南諸州。振饑民。秋七 月庚申。詔諸道轉運使及長吏。宜乘豐儲廩。以防水 旱。

雍熙三年。八月丁未。劎州民饑。遣使振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端拱 年詔貧民私逋出息不得踰倍又詔益種諸穀防水旱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端拱初,詔諸知 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恤孤貧。窒塞 姦幸。凡民間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而比年多 稼不登,富者操奇贏之資。貧者取倍稱之息。一或小 稔,富家責償愈急,稅調未畢,資儲罄然。」遂令州縣戒 里胥鄉老察視有取富民穀麥,貲財出息,不得踰倍。 未「輪稅,毋得先償私逋,違者罪之。」言者謂:「江北之民, 雜種諸穀,江南專種秔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參 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 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穀。民乏粟、麥、黍、豆種者, 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秔稻,並 免其租。

端拱二年,以太倉粟貸饑民,置折中倉。又以歲旱彗 見,下詔自責。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三月戊午,以太倉粟貸京畿 饑民。冬十月辛未,以歲旱彗星謫見。詔曰:「朕以身為 犧牲,焚於烈火,亦未足以答謝天譴。當與卿等審刑 政之闕失,稼穡之艱難,恤物安人,以祈元祐。」 按《王 禹偁傳》:二年,禹偁拜左司諫、知制誥。是冬,京城旱。禹 偁疏云:「一穀不收謂之饉,五穀不收謂之饑饉。」則大 夫以下皆損其祿,饑則盡無祿,廩食而已。今旱雲水 霑,宿麥未茁,既無積蓄,民饑可憂。望下詔直云:「君臣 之間,政教有闕,自乘輿服御,下至百官奉料,非宿衛 軍士、邊庭將帥,悉第減之。」上答天譴,下厭人心,俟雨 足復故。臣朝行中,家最貧,奉最薄,亦願首減奉,以贖 耗蠹之咎。外則停歲市之物,內則罷工「巧之伎,近城 掘土侵冢墓者瘞之;外州配隸之眾,非贓盜者釋之。 然後以古者猛虎渡河,飛蝗越境之事,戒敕州縣官 吏。其餘軍民刑政之弊,非臣所知者,望委宰臣裁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