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行。」但感人心,必召和氣。
按《文獻通考》:「二年,置折中倉,許商人輸粟,優其價,令 執券抵江淮,給以茶鹽,每一百萬石為一界,祿仕之 家及形勢戶不得輒入粟。」
淳化元年蠲水旱州縣租稅京師貴糴開廩賤糶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元年秋七月,吉、洪、江、蘄、河陽、 隴城大水,開封、陳留、封丘、酸棗、鄢陵旱,賜今年田租 之半,開封特給復一年。京師貴糴,遣使開廩減價分 糶。八月,京兆、長安八縣旱,賜今年租十之六。冬十月, 以乾、鄭二州,河南壽安等十四縣旱,州蠲今年租十 之四,縣蠲其稅。」
淳化二年,詔「陝西招誘流亡饑民鬻男女者,官贖之; 其旱損等州貸以官粟。」
按:《宋史太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己丑,詔陝西諸州長 吏設法招誘流亡復業者,計口貸粟,仍給復二年。秋 七月己亥,詔陝西緣邊諸州饑民鬻男女入近界部 落者,官贖之。」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永興、鳳翔、同、華、陜等州歲旱,以 官倉粟貸之,人五斗,仍給復二年。」
按《燕翼貽謀錄》:「民間訴水旱,舊無限制,或秋而訴夏 旱,或冬而訴秋旱,往往於收割之後,欺罔官吏,無從 覈實。拒之則不可,聽之則難信。故太宗淳化二年正 月丁酉,詔荊湖、江、淮、二浙、四川、嶺南管內州縣訴水 旱,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為限。自此遂 為定制。」
淳化三年六月辛卯,置常平倉。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三年京畿大穰, 分遣使臣於四城門置場,增價以糴,虛近倉貯之,命 曰常平,歲饑即下其直予民。」 又按志:太宗恭儉仁 愛,諄諄勸民務農重穀,毋或妄費。是時惠民所積,不 為無備,又置常平倉,乘時增糴,唯恐其不足。
按《玉海》,三年六月辛卯。「詔置常平倉。命常參官領之。 歲熟增價以糴。歲歉減價以糶。用賑貧民。」復舊制也。 淳化四年。以江浙淮陝饑。遣使巡撫。又蠲被水田租 按《宋史太宗本紀》,四年二月己卯。「詔以江浙淮陝饑。 遣使巡撫。詔分遣近臣巡撫諸道。有可惠民者得便 宜行事。吏罷軟苛刻者上之。詔令有未便者附傳以 聞。」冬十月辛巳,遣使按行畿縣,民田,被水者蠲其租。 淳化五年,詔能出粟貸饑民者賜爵。遣使按行水災, 又令惠民倉減價出糶。
按《宋史太宗本紀》:「五年春正月己巳,遣使振宋、亳、陳、 潁州饑民,別遣決諸路刑獄,應因饑劫藏粟,誅為首 者,餘減死。甲戌,詔諸州能出粟貸饑民者賜爵。九月 辛酉,遣使分行宋、亳、陳、潁、泗、壽、鄧、蔡等州,按行民田 被水及種蒔不及者,並蠲其租。」
按《會要》,「五年十月,令諸州惠民倉故穀,遇糴稍貴,減 價糶與貧民,人不過一斛。」
按:《文獻通考》:「五年,命直史館陳堯叟等往宋、亳、陳、潁 等州出粟,以貸饑民,每州五千石及萬石,仍更不理 納。」
按《江南通志》:「五年,詔西浙頻年水災,倍加安撫。」
至道元年以歲饑振貸蠲租
按《宋史太宗本紀》:「至道元年二月丙午,振亳州、房州、 光化軍饑,遣使貸之。」
按《文獻通考》:「元年六月詔曰:『近歲以來,天災相繼,民 多轉徙,田卒汙萊,招誘雖勤,逋逃未復,宜申勸課之 旨,更示蠲復之恩。應州縣曠土,並許民請佃為永業, 仍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二分之一』。」
至道二年八月,以歲豐,糴於江、浙、淮。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至道三年五月,詔三司市糴。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云云。
真宗咸平元年以旱免開封田租又遣使振定州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元年六月丙辰,以旱免開封 二十五州軍田租。是歲,定州雹傷稼,遣使振恤,除是 年租。」
咸平二年。振江浙、廣南等處饑。置福建惠民倉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三月丙辰。江浙發廩振饑。閏 月丙午。詔江浙饑民入城池漁採勿禁。冬十月戊午。 置福建路惠民倉。是歲江浙、廣南、荊湖旱。嵐州春霜 害稼。分使發粟振之 按《食貨志》。咸平中。庫部員外 郎成肅請福建增置惠民倉。因詔諸路申淳化惠民 之制。
按《實錄》,先是,三司言福建不須置倉,肅以遠俗,尤宜 存卹,故有是請。丙寅,詔令於諸路運司管內有惠民 倉處,當熟則增價以糴,歉減價出之。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出米十萬石賑兩浙貧民, 咸平三年振水旱諸州。」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八月辛亥,京東水災,遣使安 撫。是歲,畿內、江南、荊湖旱,果、閬州水,並振之。」
按《會要》,三年,「先詔所在缺食,奏聞差官往糶,深慮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