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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民饑。五月丁巳,發粟振秦、隴。八月乙酉,詔利、夔路 置常平倉。冬十月甲辰,減水災州縣秋租。閏十二月 庚午,京城穀貴,減直發常平倉。」 按《食貨志》:四年,荊 湖、「川峽廣南皆增置常平倉。」

按《玉海》。四年詔益梓利夔荊湖廣南路。並置常平倉。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諸州通河及大路人煙繁處多 糴。其僻在山險之處。止約本處主客戶收糴。」

天禧五年,賜諸路被災處民租有差。

按《宋史真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乙未,遣使撫京東水 災。三月辛丑,京東、西水災,賜民租十之五。冬十月癸 卯,蠲京東西、淮浙被災民租。」 按《食貨志》:「常平義倉, 五年,諸路總糴數十八萬三千餘斛,糶二十四萬三 千餘斛。」

乾興元年蠲水炎民租振貸蘇湖秀州及徐州民廩粟

按:《宋史真宗本紀》:乾興元年「春正月戊戌,蠲秀州水 災民租。二月癸卯,詔蘇、湖、秀州民饑,貸以廩粟;庚戌, 詔徐州振貧民。」

仁宗天聖元年安撫京東淮南水災命朝臣往河北便糴

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元年「春正月戊子,以京東、淮 南水災,遣使安撫。秋七月壬申,詔職田遇水旱蠲租 如例。」

按:《玉海》元年七月十七日,「命朝臣往河北沿邊提舉 便糴。」

天聖三年,蠲水旱州租賦,饑者發粟振之。三司使奏 請「和買、和糴依時估趁買」,從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八月辛未,蠲陜西州軍旱災 租賦。十一月辛卯,以襄州水,蠲民租,晉、絳、陜、解州饑, 發粟振之。」

按:《文獻通考》:三年,權三司使范雍言:「天下和買、和糴 夏秋糧草雖逐處開場,多被經販行人小估價例外 面添錢收買,俟過時乘宮中急市,即添價卻將糴買 者中賣,致糧草怯弱,枉費官錢,不便。乞行下及早開 場,依見賣時估趁時糴買,不得容信作弊。」從之。 天聖四年,蠲被水田租貸畿內饑。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夏四月壬子,詔京東西、河北、 淮南平穀價。六月丁酉,畿內、京東西、淮南、河北被水 民田,蠲其租。十二月丁丑,發米六十萬斛貸畿內饑。 天聖五年,振京東流民及秦州水災,又陜西旱蝗,減 民租賦。」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二月丙子,詔振京東流民。秋 七月己亥朔,振秦州水災,賜被溺家錢米。十一月丁 酉朔,以陝西旱蝗,減其民租賦。」

天聖六年,振恤河北民饑,又以京西穀賤,命三司市 糴。

按《宋史仁宗本紀》,六年夏四月「丁丑,貸河北流民復 業者種食,復是年租賦。庚寅,振河北流民過京師者。 八月乙丑,詔免河北水災州軍秋稅。九月甲辰,詔河 北災傷民質桑土與人者悉歸之,候歲豐償所貸。」 按《鞠詠傳》,「詠為三司鹽鐵判官,天聖六年,河北、京師 旱饑,奏請出太倉米十萬石振饑民。」

按《玉海》:「六年十一月,京西穀斗十錢,命三司市糴。 天聖七年,河北水,振粟免賦,遣使給錢,並察官吏不 恤民者。給契丹流民米,以閒田處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七年二月乙酉,以河北水災,委轉 運使察官吏不任職者易之。癸巳,募民入粟,以振河 北。三月辛巳,詔契丹饑民所過給米,分送唐、鄧等州, 以閒田處之。夏四月庚寅,免河北被水民租賦。是歲, 河北水,遣使決囚,振貧瘞溺死者,給其家緡錢,察官 吏貪暴不恤民者。」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閏二月,詔河北轉運司,「契丹流 民,其令分送唐、鄧、襄、汝州,以閒田處之,仍令所過人 給米二升。」初,河北轉運司言,契丹大饑,民流過界河。 上謂輔臣曰:「雖境外之民,皆朕赤子,可賑救之。」 按《荒政考略》:七年詔曰:「河北大水,壞澶州浮橋,其被 災之民,見存三口者,給錢二千,不及者半之。溺死而 不能收斂者,官為瘞埋,已檢放稅外,聽近輸官,權停 州縣配率。其貯米倉庫營壁,亟修完之,併究官吏貪 暴不能存恤者。」差去河北安撫使鍾離瑾奏劾之。「其 民間疾苦,何由周知,須實心體訪,或災荒而有司莫 告,或賑濟而虛冒多端,或地之遠近為阻,或時之後 先未悉,各具實以聞。」

天聖八年。三月乙亥。詔河北被水州縣。毋稅牛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元年冬十月丁巳詔漢陽軍發廩粟以振饑民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發上供米振江、淮饑,又出內藏絹代京東 饑民歲輸,並遣使安撫諸道,除民租。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己卯,詔發運使以上 供米百萬斛振江淮饑民,遣使督視。二月庚子,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