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七十六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九
宋二〈皇祐七則 至和二則 嘉祐七則 英宗治平四則 神宗熙寧十則〉
食貨典第七十六卷
荒政部彙考九
宋二
皇祐元年以河北水災罷上元張燈作樂並給穀種蠲租賦年老篤疾者賜米酒
按《宋史仁宗本紀》:「皇祐元年春正月甲戌,以河北水 災,罷上元張燈,停作樂。己未,詔以緡錢二十萬市穀 種,分給河北貧民。二月戊辰,以河北疫,遣使頒藥。六 月甲子,蠲河北復業民租賦。冬十一月丙申,詔河北 被災民八十以上及篤疾不能自存者,人賜米一石, 酒一斗。」
皇祐二年,以歲饑,罷上元觀燈。河北水,蠲民租,出內 藏措置芻糧。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癸卯,以歲饑,罷上元 觀燈。三月己酉,詔兩浙流民聽人收養。閏十一月丁 卯,河北水,詔蠲民租。出內藏錢四十萬緡、絹四十萬 匹,付本路使措置是歲芻糧。」
皇祐三年,遣使安撫饑民,罷災傷州軍貢物,其糴常 平粟者,毋得增元價。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夏四月癸未,詔河北流民相 屬,吏不加恤,而乃飾廚傳,交賂使客,以取名譽。自今 非犒設兵校,其一切禁之。」八月丙戌,遣使安撫京東、 淮南、兩浙、荊湖、江南饑民。十二月甲辰,罷災傷州軍 貢物。 按《食貨志》:自景祐初,畿內饑,詔出常平粟貸 中下戶,戶一斛。慶曆中,發京西常平粟振貧民,而聚 斂者或增舊價糶粟,欲以市恩。皇祐三年,詔誡之。淮 南、兩浙體量安撫陳升之等言:「災傷州軍乞糴常平 倉粟,令於元價上量添十文、十五文,殊非恤民之意。」 乃詔止於元糴價出糶。
皇祐四年,以歲比不登,詔「毋科率。」又令親民官條陳 救恤之術。以河北鄜州水,蠲民逋負稅役。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冬十月丁亥,以諸路饑疫,并 征徭科調之煩,令轉運使、提點刑獄、親民官條陳救 恤之術以聞。」是歲,河北路及鄜州水,蠲河北民積年 逋負,鄜州民稅役。
按《玉海》:四年二月戊寅,上謂輔臣曰:「東南歲比不登, 嘗詔蠲歲漕百萬石。今發運使施昌言許元欲分往 江浙調發軍儲,必謀誅剝,求羨餘以希進。因詔遵前 詔,毋科率。」
皇祐五年,賑貸貧民,免災傷處所貸常平倉米。詔「州 縣招輯饑民,上民間災傷利害。」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五月丁巳,詔轉運司振邕州 貧民戶貸米一石。六月乙未,詔河北薦饑,轉運使察 州縣長吏能招輯勞來者上其狀,不稱職者舉劾之。 秋七月乙巳,詔荊湖北路民因災傷所貸常平倉米 免償。八月丁酉朔,詔民訴災傷而監司不受者,聽州 軍以狀聞。冬十月丁巳,詔以蝗旱令監司諭親民官」 上民間利害。 按《食貨志》:「五年詔曰:『比者湖北歲儉, 發常平以濟饑者。如聞司農寺復督取,豈朝廷振恤 意哉?其悉除之』。」
皇祐年,招輯被災流民耕墾,并蠲復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皇祐中於苑中 作寶岐殿,每歲召輔臣觀刈穀麥。帝聞天下廢田尚 多,民罕土著,或棄田流徙為閒民。天聖初,詔民流積 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減舊額之半。後又 詔流民能自復者賦亦如之。既而又與流民限百日 復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 得耕。至是每下赦令,輒以「招輯流亡、募人耕墾」為言。 民被災而流者,又優其蠲,復緩其期招之。
「皇祐 年,置發運司,權六路豐凶,而行平糴之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發運一司,其制始 於淳化,而備於皇祐之後。權六路豐凶而行平糴之 法。一員在真州督江浙等路糧運,一員在泗州趣自 真州至京糧運。」祖宗設制置發運司,蓋始於王朴之 議。朝廷捐數百萬緡以為糴本,使總六路之計,通融 移用,與「三司為表裡,以給中都六路。豐凶不常,稔則 增糴以充漕計,饑則罷糴使輸折斛錢,上下俱寬,而 京師不乏。」
至和元年詔振恤凍餒疫死民戶京西饑勸富人納粟振之並遣使安撫河北流民
按《宋史仁宗本紀》,至和元年「春正月辛未,詔京師大 寒,民多凍餒死者,有司其瘞埋之。壬申,碎通天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