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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獄督州縣振濟,仍察不稱職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荒政考略》:嘉祐中,河北蝗旱時霸州文水縣不依 編敕告示災傷,百姓狀訴本州。上曰:「朝廷之政寄於 守令,有災傷而不為受理,豈卹民耶?」主簿趙師錫罰 銅九斤,司戶晁舜之及馮有謐罰銅八斤,通判王嘉 錫罰銅七斤。因謂左右曰:「所以必行罰者,欲使天下 官吏知朝廷卹民之意。」

嘉祐六年秋七月丙戌,詔「淮南、江、浙水災,差官體量 蠲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七年,錄被水州繫囚,詔出內庫及三司緡錢助 糴常平倉。

按《宋史仁宗本紀》:七年二月「癸未,命官錄被水諸州 繫囚。冬十月丙申,詔內藏庫三司共出緡錢一百萬, 助糴天下常平倉。」

英宗治平元年諸州水振之詔罷提舉便糴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元年八月丁巳,以上供米三 萬石振宿、亳二州水災戶。」是歲,畿內宋、亳、陳、許、汝、蔡、 唐、潁、曹、濮、濟、單、濠、泗、廬、壽、楚、杭、宣、洪、鄂、施、渝州、光化、 高郵軍大水,遣使行視,疏治振恤,蠲其賦租。

按:《玉海》元年八月十六日,罷提舉便糴,以屬漕臣。 治平二年,京師水災,分賜軍民錢米。

按《宋史英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甲戌,振蔡州。八月庚 寅,京師大雨水。癸巳,賜被水諸軍米,遣官視軍民水 死者千五百八十人,賜其家緡錢葬祭其無主者。 治平 年,增置南北福田院,以養老疾孤窮。」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京師舊置東西 福田院,以廩老疾孤窮丐者,其後給錢粟者纔二十 四人。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并東西各廣官舍,日 廩三百人,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 施利錢,增為八百萬。又詔州縣長吏遇大雨雪,蠲僦 舍錢三日,歲毋過九日,著為令。」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詔振河北流民。又振霜旱州縣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六月己 未。振河北流民。冬十月庚戌。給陝西轉運司度僧牒。 令糴穀振霜旱州縣。

按:《文獻通考》:「四年,河北旱,民流入京師。待制陳薦請 以糴便司陳粟貸民,戶二石。從之。御史中丞司馬光 上疏曰:『聖王之政,使民安其土,樂其業,自生至死,莫 有離散之心。為此之要,在於得人。以臣愚見,莫若謹 擇公正之人為河北監司,使之察災傷州縣守宰不 勝者易之,然後多方那融斗斛,各使賑濟本州縣之 民。若斗斛數少,不能周遍者,且須救土著農民各據 版籍,先從下等次第賑濟,則所給有限,可以豫約矣。 若富室有蓄積者,官給印曆,聽其舉貸,量出利息,候 豐熟日官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誑誘,則將來百姓 爭務蓄積矣。如此,饑民知有可生之路,自然不棄舊 業,浮游外鄉,居者既安,則行者思反』。」若縣縣皆然,豈 得復有流民哉?

神宗熙寧元年募饑民補廂軍諸路災傷處存恤賑貸劫盜者減死刺配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二月「壬戌,貸河東饑民 粟。五月甲戌,募饑民補廂軍。八月壬寅,詔京東、西路 存恤河北流民。」

按:《文獻通考》:元年,降空名度牒五百道,付兩浙運司, 令分賜本路,召人納米或錢賑濟。帝以內侍有自淮 南來者,言宿州民饑多盜,繫囚眾,本路不以聞。詔遣 太常博士陳充等視宿、亳等州災傷。河北災傷州軍, 劫盜罪死者,並減死,刺配廣南牢城,年豐如舊。 熙寧二年,王安石創制三司條例,立常平給斂法,差 官提舉,又行《坐倉法》,糴軍人餘糧儲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二月甲子,陳升之、王安石創 置三司條例,議行新法。四月甲子,免河北歸業流民 夏稅。秋七月壬午,振恤被水州軍,仍蠲竹木稅及酒 課。九月丁卯,立常平給斂法。戊辰,出內庫緡錢百萬 糴河北常平粟。十一月乙丑,命韓絳制置三司條例。 閏十一月差官提舉諸路常平廣惠倉。」 按《食貨志》: 二年,京師雪寒,詔老幼貧疾無依丐者,聽於四福田 院額外給錢收養,至春稍暖則止。 又按志,神宗即 位以來,河北諸路水旱荐臻,兼發糴便司廣惠倉粟 以振民。熙寧二年,賜判北京韓琦詔曰:「河北歲比不 登,水溢地震。方春東作,民㩦老幼棄田廬,日流徙於 道,中夜以興,慘怛不安。其經制之方,聽便宜從事。有 可以左右吾民者,宜為朕撫輯而振全之,毋使後時 以重民困。」而王安石秉政,改貸糧法而為借助,移常 平廣惠倉錢斛而為青苗,皆令民出息,言不便者輒 得罪,而民遂不聊生。又詔賣天下廣惠倉田。自是先 朝良法美意,所存無幾。 又按《志》,自熙寧以來,和糴 入中之外,又有坐倉、博糴、結糴、俵糴、兌糴、寄糴、括糴、 勸糴、均糴等名,其曰坐倉。熙寧二年,令諸軍餘糧願